DB51/T 2440.4-2025 监狱管理规范 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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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03.120.10CCSA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4—2025代替 DB51/T 2440.4—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标准
2025-12-23发布 2025-12-3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 罪犯生活卫生物资及设施设备 1
5罪犯生活管理 2
6罪犯医疗管理 4
7罪犯疾病防控 5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6
参考文献 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曾为DB51/T 2440.4-2018《监狱管理规范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DB51/T 2440-201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刑罚执行;
——第2部分:狱政管理;
——第3部分:教育改造;
——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
——第5部分:劳动改造;
——第6部分:民警管理。
本文件代替DB51/T2440.4-2018《监狱管理规范 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与DB51/T2440.4-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生活卫生管理”范围(见第1章,2018年版的第1章);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见第2章)
c) 更改了“罪犯生活卫生物资”和“罪犯生活卫生设施设备”,单独列为一个章节,并更改了内容(见第4章,2018年版的第4章);
d) 更改了“生活管理”的内容(见第5章,2018年版的第2章);
e) 更改了“医疗管理”的内容(见第6章,2018年版的第3章);
f) 更改了“疾病防控”的内容(见第7章,2018年版的第4章);
g) 更改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单独列为一个章节,并更改了内容(见第8章,2018年版的第4章)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女子监狱、四川省雅安监狱、四川省嘉陵监狱。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平原、杨玲、刘晓、侯超华、李宏伟、彭逸凡、王欣、刘婧淋、刘政鑫、毛廷薇、林余冲、徐浩伟、汪曾珍、翟浩然、梁颜薪、胥天问、姜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 51/T 2440.4-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2018年,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2440.4-2018《监狱管理规范 第4部分:生活卫生管理》发布后,全面规范了罪犯生活卫生工作的要求和工作内容,增强了罪犯健康管理意识,改善了生活卫生基础设施,促进了监狱生活卫生管理规范,提高了罪犯生活医疗保障水平,规范了民警执法管理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国家对罪犯生活卫生和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相关制度体系陆续出台,对监狱生活卫生工作提出了更严要求和更高目标,监狱管理制度体系需要不断完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对标顶层设计,及时启动相关制度标准修订工作,切实提升监狱标准化管理水平,助推新型现代文明监狱建设。
本文件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罪犯生活卫生物资及设施设备、罪犯生活管理、医疗管理、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等内容,完善了罪犯食品安全和物品定置管理的要求,强化了疾病防控的策略措施,优化了罪犯就医的诊疗流程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对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有指导意义,有利于提升监狱生活卫生管理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监狱管理规范
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罪犯生活卫生物资及设施设备、罪犯生活管理、医疗管理、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监狱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T 2440.1 监狱管理规范 刑罚执行工作标准
DB51/T 2440.2 监狱管理规范 狱政管理工作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罪犯生活卫生物资及设施设备
4.1 罪犯生活卫生物资
4.1.1内容
罪犯生活卫生物资包括:
——生活物资:大米、面粉、肉类、食用油、蔬菜、干杂等等主副食品类、罪犯日用品等;
——生活被装物资:囚服、囚被类;
——卫生医疗物资:医疗药品耗材类、消杀灭物资类。
4.1.2 要求
4.1.2.1 监狱应建立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领用(发放)、回收、报损等过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4.1.2.2 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应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4.1.2.3 监狱应按照先进先出先用原则,做好罪犯生活卫生物资的储存和管理,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4.2 罪犯生活卫生设施设备
4.2.1内容
罪犯生活卫生设施设备包括: ——罪犯配餐中心及就餐场所设施设备等;
——监舍及储藏室设施设备等;
——监区浴室、晾晒场、洗衣房设施设备等;
——罪犯生活饮(用)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等;
——医疗设备、器械等。
4.2.2 要求
4.2.2.1 监狱应对罪犯生活卫生设施设备的采购、使用、报损等建立管理制度。
4.2.2.2 监狱应制定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安全培训。
4.2.2.3 监狱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并作好记录。
5 罪犯生活管理
5.1 个人钱款管理5.1.1分类
罪犯个人钱款包括:罪犯亲属的存汇款、会见款,入监移交款,监狱发放的个人劳动报酬、日用品补助费、奖金,帮教人员给付的帮教款等,知识产权、租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财产分割获得的钱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5.1.2 管理要求
5.1.2.1 监狱应按规定为入监新犯建立个人账户,并依据《四川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办法》对罪犯个人钱款进行管理。
5.1.2.2 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实行分账管理、限额消费、禁止透支的原则。
5.1.2.3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得保存和使用现金。
5.1.2.4 罪犯个人钱款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没收、冻结和挪用。
5.1.2.5 罪犯个人钱款的收支及余额情况,罪犯本人可核对和查询。
5.1.2.6 监狱应严格按照《四川监狱罪犯狱内消费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监狱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罪犯限额消费,并留存罪犯本人确认的商品消费清单。
5.1.2.7 罪犯依法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转狱等离监时,监狱应及时进行罪犯个人账户余额结算;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其遗存钱款应作为罪犯遗产依法处理。
5.1.2.8 监狱应将罪犯个人钱款纳入监狱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做好罪犯个人钱款审核、结算等工作。
5.1.2.9 罪犯服刑期间罪犯个人钱款收支等相关资料,监狱应留档备查。
5.1.2.10监狱应定期对罪犯个人钱款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日用品供应
5.2.1 罪犯日用品按消费种类划分为生活必需品和非生活必需品两大类,并按照商品性质及用途进一步细化为生活用品、副食品、学习用品、衣物和水果类。
5.2.2 罪犯日用品供应品种应属于《四川省监狱系统罪犯狱内消费商品品种目录》规定的范围。
5.2.3 罪犯日用品供应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狱内消费、分级处遇等有关制度执行。
5.3 食品安全管理 5.3.1内容
包括罪犯配餐中心、监区的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3.2 要求
5.3.2.1 罪犯食品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狱地共治、强化监管、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5.3.2.2 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罪犯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责任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5.3.2.3 监狱应按规定采购符合食品安全和监管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5.3.2.4 监狱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做好食品贮存、餐饮制作、食品留样、送餐就餐、餐具清洗消毒、厨余垃圾处置等环节工作。
5.3.2.5 监狱应建立罪犯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罪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
5.3.3 食品加工器具管理
5.3.3.1 罪犯配餐中心盛装、加工食品食材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不同类型、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5.3.3.2 监狱应实行无刀化设备定人定置和台账管理,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罪犯配餐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保留少量应急刀(刃)具的,相关刀(刃)具应上锁上链、定人定置使用和台账管理,严禁交由罪犯保管。
5.3.4 作业人员管理
5.3.4.1 罪犯配餐中心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办理健康证明,并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5.3.4.2 罪犯配餐中心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3.4.3 配餐中心作业人员应每日进行健康状况晨检,人员着装应干净整洁,行为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5.3.5 就餐管理
罪犯就餐过程应实行全程监控,罪犯在指定位置就餐,用餐完毕后餐具应清洗、消毒并按要求存放。5.3.6 个人保存食品管理
监狱应定期清查罪犯个人保存的各类食品,并列入清监检查范围,禁止罪犯贮存、食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4 罪犯内务卫生及定置管理
5.4.1 监狱环境与内务卫生管理应按照《四川监狱环境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4.2 监狱应为每名罪犯分别编制档案号和定置号。档案号用于罪犯囚服、水杯等个人生活用具标识;定置号用于床位、储物架(柜)、桌椅板凳、餐位等定置标识。
5.4.3 生活物品定置管理要求见表1。
表1 生活物品定置管理要求
项目 要求 生活架 1.生活架摆放漱口杯、皂盒,挂放毛巾等罪犯生活用品,每类物品分层有序摆(挂)放; 表1 生活物品定置管理要求(续)
项目 要求
生活架 2.生活用品应统一编号,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漱口杯把手及牙膏牙刷统一朝向,毛巾对折开口朝里,排成直线,均不得超过生活架外沿;
3.洗面盆和桶放在洗漱间指定位置。
储物柜(箱) 1.监舍储物柜(储物箱)统一存放罪犯生活必需用品,其余个人物品登记后,存放于储藏室内储物箱(储物袋/储物柜),做到账物相符;储物箱(储物袋)设置档案号、储物架(储物柜)设置定置号;
2.柜(箱)内物品分类摆放,叠放整齐统一。
床铺 1.罪犯床位实行单元化管理,统一挂床头牌,按季节统一床上用品,枕头放置在靠监舍门的一侧正中,被子折叠平整,棱角分明,放于床另一端中央,被子和枕头分别成一条直线,保持铺面平整,床上无杂物;
2.罪犯就寝时脱下的衣服按规定整齐摆放在枕头内侧,不得挂于床头。 床下位 1.每人可在床下摆放不超过二双鞋子,头朝内,统一位置摆放成一条直线;不得超过床沿;
2.每人可摆放圆凳(小方凳)一个,统一位置摆放,成一条直线。 卫生间 1.卫生间便纸篓、垃圾桶统一位置摆放,保持清洁卫生;
2.卫生抹布、拖把使用后清洗干净,统一位置摆(挂)放。 个人物品 1.监狱应对罪犯入监携带和配发物品进行登记管理;
2.罪犯违反物品定置管理规定,应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分处理。 餐厅 1.罪犯就餐时,应按定置号对号就座;
2.餐具消毒后应存放于指定位置。
6罪犯医疗管理
6.1 要求
6.1.1 监狱应依据《监狱医疗机构设置和基本标准》,设置监狱医院、卫生所(医务室),配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应的医疗卫生工作。
6.1.2 罪犯医疗管理包括罪犯体检、诊断治疗、转诊转院、健康档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等项目。
6.2罪犯体检
监狱应依据《四川监狱罪犯健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罪犯入监体检和定期体检。
6.3 诊断治疗
6.3.1 监狱应做好罪犯诊疗救治工作,确保罪犯有病得到及时诊治。
6.3.2 监狱应当建立病情告知制度,及时告知罪犯本人,按照病情严重程度,告知罪犯家属或检察机关。
6.4 转诊转院
6.4.1 罪犯患病应首先在监狱医疗机构诊治,监狱医疗机构难以诊治的,可请社会定点医院派员入监会诊或送系统中心医院、社会定点医院诊治。
6.4.2 罪犯患疑难危急重症,接诊监狱医院(卫生所)不具备相应诊疗条件,需要转院诊治的,按DB51/T 2440.2规定执行。 6.5 健康档案
监狱应为罪犯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定期将体检、诊治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确保健康档案连续性和完整性。
6.6 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6.6.1 对罪犯病情符合或基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或生活不能自理等条件的,按DB51/T 2440.1规定执行。
6.6.2 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送至省政府指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医院,对罪犯开展病情诊断工作。
7罪犯疾病防控
7.1 传染病防控
7.1.1 预防管理
7.1.1.1 监狱应依据《四川监狱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成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7.1.1.2 监狱应对接地方卫生行政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将罪犯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工作纳入地方卫生工作计划,做好传染病防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
7.1.1.3 监狱医疗机构应设立传染病房或隔离观察病房,做好传染病罪犯的隔离、治疗等工作。
7.1.1.4 监狱应根据疫情动态、传染病发病规律和流行病学特点,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定期对公共卫生场所进行环境消毒,防止各类传染病在监狱传播。
7.1.2 传染病管理
7.1.2.1 监狱应对新入监罪犯进行传染病筛查,对查出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按规定及时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7.1.2.2 监狱应建立传染病日常监测制度,发现有疑似传染病症状时,及时进行检查治疗,确诊后按相关医疗规范处置。
7.1.2.3 监狱应严格执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一经发现法定传染病或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按法定标准和规定时限,及时将信息报送至所在地疾控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7.1.3 艾滋病管理
7.1.3.1 监狱应在新犯入监后15 日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并加强管理,在入监后六个月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复检。
7.1.3.2 对检测确认的艾滋病犯,监狱应按照艾滋病犯收押程序,送至指定监狱进行集中关押。
7.1.3.3 对艾滋病犯集中关押监狱的医疗卫生管理,应按照《四川监狱艾滋病犯管理办法》执行。
7.2 疾病控制管理
7.2.1 监狱应按照《四川监狱疾病防控管理办法》,开展罪犯疾病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7.2.2 监狱应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罪犯,做好巡诊随访等健康管理。
7.2.3 监狱应对罪犯服药加强管理,做到口服药“送药到手、看服进口、咽下再走”,确保用药安全。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8.1 应急准备
8.1.1 监狱应制定并动态修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
8.1.2 监狱公共卫生应急保障工作应纳入属地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
8.1.3 监狱应及时收集、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对危及监狱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性进行跟踪研判;对可能危及监狱公共卫生安全的,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8.2 应急响应
8.2.1 监狱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针对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
8.2.2 监狱应会同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科学研判、风险预测和分析评估,按流程提出升级、降级以及终止响应的建议。
8.2.3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程序规定,解除应急响应措施,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2]《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发通〔2013〕151号)
[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14〕114号)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9〕13号)
[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
[8]《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委办〔2019〕2号)
[9]《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川市监规发〔202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