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3338-2025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动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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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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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03.100CCSX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338—2025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动态管理规范
2025-12-23发布 2025-12-3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录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 分型分类原则 1
5分型 2
6分类 3
7动态管理 5
附录A(资料性)“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7
附录B(资料性)“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8
附录C(资料性)“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9
附录D(资料性)“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10
附录E(资料性)“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标识参考图 1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世娟、鄢梦、刘荣勇、杨欢、付春林、袁园、沙莎、孙鑫、刘宇凌。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动态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原则、要求及动态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及动态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1648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分型 classification
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
3.2
分类 categorization
各地按照分类标准,将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知名”“特色”“优质”“新兴”。
3.3
个体工商户名录 directory ofindividual businesses
登记在册且处于存续状态的,已被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的个体工商户信息目录。3.4
名特优新名录 directory of famous, special, excellent, andnewproducts
被认定为“知名”“特色”“优质”“新兴”的个体工商户信息目录。
4 分型分类原则
4.1 科学性
基于多维度评估指标,构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标准和“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以科学量化指标实现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的精准识别。
4.2 合理性
分型分类标准应符合个体工商户实际发展规律,分型与分类结果客观公允、宽严适度,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避免“一刀切”,实现指标设置与政策实施的匹配衔接性和前瞻冗余性。
4.3导向性
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科学分型和精准分类,强化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4.4 操作性
分型分类指标应简明易获,流程清晰规范,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采集与动态更新,降低操作成本,确保指标设置与实际操作的可落地、可执行、可持续。
5分型
5.1 基本要求
5.1.1 应为登记在册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5.1.2 应已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5.1.3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进入分型: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作出移除决定的;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未解除的;
——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户注销”状态,尚未解除的;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5.1.4 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中,应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5.2分型标准
5.2.1 生存型
应符合5.1中的规定,且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分为“生存型”。
5.2.2 成长型
5.2.2.1 应成立2年(含2年)以上。
5.2.2.2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上一年度毛利润高于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低于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根据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中填报的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计算)。
5.2.3 发展型
5.2.3.1 应成立2年(含2年)以上。
5.2.3.2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持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
——持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上一年度毛利润高于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根据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中填报的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计算);
——个体工商户被统计部门纳入升规入统的自动判定为发展型。
6分类
6.1 基本要求
6.1.1 应符合本文件5中“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6.1.2 可在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认定的基础上,针对已分型的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条件。
6.1.3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已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个体工商户;
——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或者最近一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全零申报”(累计已投入经营资金、年度投入经营资金、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存在限制类、警示类风险信息,且风险等级为中、高级别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3年内曾发生过重大负面舆情的;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有欠缴税款的。
6.2分类标准
6.2.1知名
6.2.1.1 应为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
6.2.1.2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的(如“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天府名品”“天府名店”等);
——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商标、品牌、专利等,且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
——非遗工坊经培育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
——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
6.2.1.3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认定主要指标参见附录A。
6.2.2 特色
6.2.2.1 应为依托区域文化和特产资源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
6.2.2.2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本地重点发展、特色行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经营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或同等效力准许的;
——符合GB/T 41648要求并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或同等效力荣誉的;
——从事四川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川字号”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的;
——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
6.2.2.3 “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认定主要指标参见附录B。
6.2.3 优质
6.2.3.1 应为长期诚信经营,或者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获得或拥有相关职业技能、技术职称或产品认证等的个体工商户。
6.2.3.2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
——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或同等效力荣誉传统文化标志的;
——个体工商户从事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技艺、少数民族文化、农村生产生活遗产等传统文化产业相关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级以上技能荣誉并从事关联行业;
——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定、实施标准,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
6.2.3.3 “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认定主要指标参见附录C。
6.2.4 新兴
6.2.4.1应为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发挥引领示范和有效带动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新媒体、新平台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等活动,经营状况良好的个体工商户。
6.2.4.2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托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从事线上经营、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且口碑评价较好的;
——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
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扶贫助贫、知识科普等作出积极贡献的;
——经营者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
6.2.4.3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认定主要指标参见附录D。
7动态管理
7.1 管理原则
7.1.1 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应遵循“集中判定为主、非集中判定为辅”原则,入库“个体工商户名录”;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应遵循“政府引导、主体自愿、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入库“名特优新名录”。
7.1.2 个体工商户应确保自身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7.2 管理方式
7.2.1 个体工商户分型以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数据进行集中判定,市(州)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分型判定。
7.2.2 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认定程序包括:申报(推荐)、认定、公示。各市(州)或县(市、区) 可在本文件6.2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行业特征、特色产业等细化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
7.3 入库管理
7.3.1 “个体工商户名录”入库管理
7.3.1.1 “个体工商户名录”入库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5章中的规定。
7.3.1.2个体工商户分型以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数据自动划分分型种类。
7.3.2 “名特优新名录”入库管理
7.3.2.1 个体工商户应符合本文件6.1中的规定,且符合所属地区“名特优新”分类标准。
7.3.2.2 个体工商户纳入“名特优新名录”包括下列方式:
——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推荐,在经经营者本人同意情况下,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入库。
7.3.2.3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7.4 库内管理
7.4.1 “个体工商户名录”库内管理
入库个体工商户基于存续时间、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和雇员人数等数据更新根据本文件5中分型要求自动调整分型种类。
7.4.2 “名特优新名录”库内管理
7.4.2.1“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
7.4.2.2分类认定有效期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库内个体工商户开展年度信息审核。
7.4.2.3 在分类认定有效期最后一年,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7.5出库管理
7.5.1 基本要求
库内个体工商户发生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将被自动移除出库。
7.5.2 “个体工商户名录”出库管理
符合本文件5.1中要求的情形。
7.5.3 “名特优新名录”出库管理
7.5.3.1“名特优新名录”中的个体工商户在被取消认定或撤销认定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移除出库。
7.5.3.2库内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本文件6 中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年度信息审核中取消认定:
——个体工商户在年度分型中未纳入“个体工商户名录”的;
——个体工商户将库内资源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
——个体工商户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
——其他不合适入库的情形。
7.5.3.3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
7.5.3.4被取消认定的个体工商户在符合认定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被撤销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7.6 标识管理
7.6.1 经认定通过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颁发专用标识牌/电子标识。
7.6.2 填报内容完全一致,若发生变更,需在30 日内向认定部门申请信息核验及标识更新。非正常经营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标识。
7.6.3 标识仅限被认定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展示、宣传材料及线上经营平台使用,禁止用于以下场景:
——其他未获认定主体的经营活动;
——与申报经营范围无关的领域;
——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关联产品或服务均属“名特优新”范畴的包装或广告。
7.6.4 “名特优新”标识样式参见附录E。
附录A
(资料性)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值见表A.1。
表A.1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行业分类 存续时间(年) 经营收入(万元) 雇工人数(人) 缴纳社保人数(人) 住宿和餐饮业 ≥3 ≥25 ≥4 ≥1 批发和零售业 ≥4 ≥15 ≥2 ≥1 制造业 ≥4 ≥20 ≥3 ≥1 农、林、牧、渔业 ≥3 ≥25 ≥3 ≥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 ≥17 ≥3 ≥1 卫生和社会工作 ≥6 ≥18 ≥3 ≥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 ≥20 ≥3 ≥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 ≥10 ≥7 ≥1 其他行业 ≥2 ≥20 ≥2 ≥1 注:指标参考数据来源于已开展“名特优新”分类的个体工商户申报数据,根据正态分布25%数据取值。
附录B
(资料性)
“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值见表B.1。
表B.1 “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行业分类 存续时间(年) 经营收入(万元) 雇工人数(人) 缴纳社保人数(人) 住宿和餐饮业 ≥3 ≥20 ≥3 ≥1 批发和零售业 ≥3 ≥10 ≥2 ≥1 制造业 ≥3 ≥10 ≥2 ≥1 农、林、牧、渔业 ≥3 ≥30 ≥3 ≥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 ≥10 ≥2 ≥1 卫生和社会工作 ≥3 ≥13 ≥3 ≥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 ≥50 ≥5 ≥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 ≥40 ≥6 ≥1 其他行业 ≥2 ≥20 ≥2 ≥1 注:指标参考数据来源于已开展“名特优新”分类的个体工商户申报数据,根据正态分布25%数据取值。
附录C
(资料性)
“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值见表C.1。
表C.1 “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行业分类 存续时间(年) 经营收入(万元) 雇工人数(人) 缴纳社保人数(人) 住宿和餐饮业 ≥4 ≥15 ≥3 ≥1 批发和零售业 ≥5 ≥10 ≥2 ≥1 制造业 ≥4 ≥10 ≥2 ≥1 农、林、牧、渔业 ≥2 ≥15 ≥4 ≥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 ≥10 ≥2 ≥1 卫生和社会工作 ≥3 ≥10 ≥2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 ≥15 ≥2 ≥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 ≥10 ≥2 ≥1 其他行业 ≥2 ≥20 ≥2 ≥1 注:指标参考数据来源于已开展“名特优新”分类的个体工商户申报数据,根据正态分布25%数据取值。
附录D
(资料性)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值见表D.1。
表D.1“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分行业主要指标参考表
行业分类 存续时间(年) 经营收入(万元) 雇工人数(人) 缴纳社保人数(人) 住宿和餐饮业 ≥2 ≥20 ≥3 ≥1 批发和零售业 ≥3 ≥10 ≥2 ≥1 制造业 ≥2 ≥8 ≥2 ≥1 农、林、牧、渔业 ≥3 ≥28 ≥4 ≥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 ≥10 ≥1 ≥1 卫生和社会工作 ≥4 ≥13 ≥2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 ≥10 ≥3 ≥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 ≥30 ≥6 ≥1 其他行业 ≥2 ≥20 ≥2 ≥1 注:指标参考数据来源于已开展“名特优新”分类的个体工商户申报数据,根据正态分布25%数据取值。
附录E
(资料性)
“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标识参考图
“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参考主标识见图E.1。

图E.1 “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参考主标识见图
“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分类参考标识见图E.2。

a)“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标识样式图 b)“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标识样式图

c)“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标识样式图 d)“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标识样式图
图E.2 “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分类参考标识见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