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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4638-2025 用水定额 铁精粉

  • 文件大小:601.08 KB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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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CCS

  13.060.25 P 41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65/T 4638—2025

  用水定额 铁精粉

  Norm of water intake—Iron powder

  2026-01-25实施

  2 0 2 5 - 1 1 - 2 5 发 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5/T 4638—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 草 。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新疆)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新疆)。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文晶、贾广成、马研、马磊磊、丁蟠峰、张文君、王龙、关武、宋泽仑、勒 孚河、曼丽丹 ·泽尔民别克、郦芳、刘思佳、孙震疆、张波。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新 疆 ) 。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46号)、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188号)、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联系电话:0991-5853903;传真:0991-5853903;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新疆) 联系电话:0991-3191509; 传真:0991-3191522;邮编: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I

  DB 65/T 4638—2025

  用水定额 铁精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铁精粉生产企业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及定额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铁精粉生产企业用水量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2452 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21534 节约用水 术语

  GB/T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327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534 、GB/T 327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铁精粉 iron powder

  铁矿石经过破碎、磨矿、焙烧(弱磁性)、选矿等加工处理后形成的矿粉。

  3.2

  单位铁精粉用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usage for unit iron powder

  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企业生产铁精粉所消耗的取水量与铁精粉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4 计算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用水量范围

  4.1.1.1 包括企业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自取地表水(含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市 场购得的水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等,不包含重复利用水量。取自供水工程的工业和生活用 水不包含供水工程的输水损失。

  4.1.1.2 现有企业从江河湖等水体取水经直流冷却系统直接排回原水体的水量不计入取水量范围;企 业从直流冷却水系统中取水用做其他用途,则该部分应计入企业的取水量范围。

  4.1.2 用水量供给范围

  工

  DB 65/T 4638—2025

  包括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绿化、浴室、 食堂、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生产用水(如基建用水、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 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和超出工厂设计规范要求绿化面积的灌溉用水量。

  4.2 用水量的计量

  取水量、外供水量以企业的一级计量为准。

  4.3 单位铁精粉用水量

  按式(1)计算:

  式中:

  Vu-— 单位铁精粉用水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每吨 (m³/t);

  V.——在一定计量时间内,铁精粉生产过程中取水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m³); Q——在一定计量时间内,铁精粉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吨 (t)。

  5 用水定额

  5.1 用水定额通用值

  适用于现有铁精粉生产企业,具体用水定额通用值见表1。

  表 1 用水定额通用值

  磨矿工艺 单位铁精粉用水量/(m³/t) 一段磨 0.71 两段磨 0.84 三段磨 2.39 焙烧两段磨 8.69 5.2 用水定额先进值

  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铁精粉生产企业,具体用水定额先进值见表2。

  表 2 用水定额先进值

  磨矿工艺 单位铁精粉用水量/(m³/t) 一段磨 0.57 两段磨 0.41 三段磨 2.22 焙烧两段磨 6.95

  6 定额管理要求

  6.1 铁精粉生产企业按本文件进行管理时,水平衡测试应按照GB/T 12452的要求执行。

  6.2 铁精粉生产企业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T 24789的规定。

  2

  DB 65/T 4638—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T 7119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2] GB/T 18820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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