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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 0485-2025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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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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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080.99

  CCS A13 54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54/T 0485—2025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规范

  2025 - 07 - 22 发布2025 - 08 - 22 实施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4/T 0485—2025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2

  6 服务流程............................................................................ 6

  7 管理要求............................................................................ 7

  8 评价与改进......................................................................... 10

  附录A(资料性) 日常生活照料记录表...................................................11

  DB 54/T 0485—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北京师范

  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红卫、李杰峰、郭海峰、谢卿、扎西平措、邬广勇、高华俊、徐晓新、成绯绯、

  李曼、吴文辉、宋云飞。

  DB 54/T 0485—2025

  1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管理要求、评

  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机构。

  本文件不适用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居家服务的机构,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供养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T 26341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T 37516-2019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341、GB/T 37516-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

  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护理、医疗、康复、辅助性就业、

  社会融合、教育、心理和精神支持、安宁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来源:GB/T 37516-2019,3.2,有修改]

  4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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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高海拔地区宜配置供氧吸氧设备设施,高寒地区宜配

  置供暖设备设施。

  机构建筑与功能设置应符合GB/T 37516-2019 相关要求。

  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依托外包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外包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

  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责关系。

  提供膳食服务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到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

  审批。

  具备满足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所需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无障碍环境。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生活照料

  5.1.1 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穿衣、修饰、饮食起居照料、如厕照料、睡眠照料、

  协助辅具使用。

  5.1.2 服务要求

  5.1.2.1 生活照料服务由护理员完成。护理员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技能考核,操作技能合格

  率≥90%,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注:操作技能合格率=合格次数/操作次数×100%。

  5.1.2.2 护理员服务前应熟知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疾病状况、精神心理状态、个人爱好、生活习惯

  等。

  5.1.2.3 应配备生活照料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宜配置和使用智能照护设备,减轻护理员照料压力

  和职业损伤。

  5.1.2.4 公共区域和残疾人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5.1.2.5 应每月换洗床上用品不少于2 次,按照不同织物确定收集时间,定期清洗。

  5.1.2.6 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洗头、洗脸、洗手、刷牙、漱口、梳头、剃须等服务。

  5.1.2.7 应指导或协助服务对象每周修剪指(趾)甲1 次,指(趾)甲修剪后应光滑平整。

  5.1.2.8 应指导或协助服务对象洗澡,每周不少于1 次;需要床上擦浴的,应了解服务对象全身皮

  肤情况,擦浴时动作应轻柔,时间宜控制在15min~20min。

  5.1.2.9 应指导或协助服务对象每周更换衣服,或随脏随换;协助穿(脱)衣时应根据服务对象身

  体状况采取坐位或卧位;应保持动作轻柔,防止拉伤肢体。

  5.1.2.10 应了解服务对象日常饮水、进食情况;需要喂水服务的,白天不应少于每2 小时一次;

  需要喂饭服务的,每天不应少于3 次(特殊情况除外)。喂水喂饭时,动作应轻缓,避免呛咳、噎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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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11 应了解服务对象的日常排便情况。协助排便动作应轻柔;取放便盆时,不应擦伤皮肤,

  注意保暖和隐私。

  5.1.2.12 应了解服务对象日常睡眠习惯,改善影响睡眠环境因素;对有睡眠障碍或坠床风险的残

  疾人应重点观察与巡视。

  5.1.2.13 应对兴奋躁动的服务对象采取保护性措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医护人员处理。

  5.1.2.14 应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使用辅具;使用轮椅时,应了解服务对象日常坐轮椅状况及臀

  部皮肤受压状况;检查轮椅完好,轮胎气压充足,脚踏板完好,刹车制动良好。

  5.1.2.15 应保留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和记录(见附录A),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5.1.2.16 应注意尊重并保护残疾人隐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5.1.2.17 应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生活照料服务。鼓励残疾人利用残存功能,最大程度的生活自

  理。

  膳食服务

  5.2.1 服务内容

  膳食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谱的制定、营养配餐、食品加工与制作、分餐送餐。

  5.2.2 服务要求

  5.2.2.1 应由持有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宜配置营养师。

  5.2.2.2 食谱的制定应结合残疾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民族和宗教习惯。

  5.2.2.3 应配备提供膳食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5.2.2.4 糌粑、酥油茶、干肉、奶渣等应按照民族习惯和卫生要求进行加工。

  5.2.2.5 应建立留样管理制度,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25 克,储存时间不少于48

  小时。

  5.2.2.6 应制定残疾人自带、家属带入、社会捐赠的食品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护理服务

  5.3.1 服务内容

  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护理计划、开展护理措施、监测生命体征、健康指导、自备药管

  理、给药管理、风险评估、感染控制。

  5.3.2 服务要求

  5.3.2.1 护理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技术资格,接受相应专业技能培训。

  5.3.2.2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5.3.2.3 应执行医疗机构规定的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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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4 应客观记录残疾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等。

  5.3.2.5 协助残疾人服药时应注意药品名称正确、药品在有效期内、剂量准确、给药时间准确、给

  药途径正确。代发代管医疗药品,应有有效的委托书;处方药使用应严格按照医嘱执行。

  医疗服务

  5.4.1 服务内容

  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疾病诊治、紧急送医、转诊转院、健康体检、疾病防控及慢病管理。

  5.4.2 服务要求

  5.4.2.1 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承担,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可委托其他医疗

  机构承担。服务人员应为具有医学相关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

  5.4.2.2 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要求配备医疗设施与设备。

  5.4.2.3 应为残疾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至少1 次。

  5.4.2.4 应做好残疾人预防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开展卫生知识宣教。

  5.4.2.5 残疾人身体状况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5.4.2.6 应根据残疾人身体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适当调整或变更服务内容。宜与上级医疗机构或

  签约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为残疾人提供连续性服务。

  康复服务

  5.5.1 服务内容

  康复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治疗(OT)、运动疗法或物理疗法(PT)、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

  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技能训练。

  5.5.2 服务要求

  5.5.2.1 应由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负责,其他岗位工作人员配合。

  5.5.2.2 应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应配置和使用智能康复设备,提升康复效果。

  5.5.2.3 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康复计划,做好服务记录,建立康复档案。

  5.5.2.4 应坚持支持性原则,开展自行洗漱、自助饮食、穿脱衣物、内务整理、清洁卫生等方面的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预防或延缓残存功能衰退。

  5.5.2.5 应遵循赋权增能的思路,开展购物、出行、人际交往等模拟场景或真实场景训练的社会适

  应能力训练。

  5.5.2.6 应拓展康复手段,开展音乐治疗、绘画疗愈、园艺疗法等。

  辅助性就业服务

  5.6.1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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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性就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匹配辅助性就业产品、组织辅助性就业劳动、辅助性就业产品

  的运输与销售、劳动收入分配。

  5.6.2 服务要求

  5.6.2.1 辅助性就业服务应由就业服务指导员负责,其他岗位工作人员配合。

  5.6.2.2 应配备辅助性就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应根据残疾人的特点改良辅助性就业产品的生产制作

  工艺。

  5.6.2.3 应匹配安全、简单、易操作的劳动产品。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辅助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工

  场。

  5.6.2.4 合理安排辅助性就业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 小时。

  5.6.2.5 建立劳动收入公开制度,接受内外部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应侵占残疾人劳动所得。

  5.6.2.6 应预防职业伤害。应做好辅助性就业车间管理,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将利器等劳

  动工具带出车间。

  社会融合服务

  5.7.1 服务内容

  社会融合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内融合、链接社会资源、维护亲情关系、残疾人文化进家庭

  活动组织。

  5.7.2 服务要求

  5.7.2.1 应引导服务对象之间、残疾人与服务工作人员之间友好平等共处,帮助残疾人融入服务机

  构、融入集体生活。

  5.7.2.2 应主动引入党建资源、志愿者资源走进机构,应组织残疾人走进社会。

  5.7.2.3 应开展残疾人亲情互动,建立定期探访机制,鼓励残疾人家属在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接

  残疾人回家团聚。

  5.7.2.4 应每天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其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1 小时。

  5.7.2.5 应组织集体生日会、主题文化、节日庆祝会等文体活动,并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

  5.7.2.6 应组织残疾人过林卡、观影、观展等外出活动。

  教育服务

  5.8.1 服务内容

  教育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健康知识宣教、安全知识宣教、法治知识宣教。

  5.8.2 服务要求

  5.8.2.1 机构应旗帜鲜明讲政治,并在服务对象中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铸牢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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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2 应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5.8.2.3 提供教育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5.8.2.4 应丰富宣传教育的载体,广泛运用宣传栏、文化墙、课堂教学、视频资料等。

  5.8.2.5 应丰富宣传教育的形式,运用公众号、视频号等展示残疾人托养成效。

  心理和精神支持服务

  5.9.1 服务内容

  心理和精神支持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

  5.9.2 服务要求

  5.9.2.1 应定期与服务对象交流,了解掌握服务对象心理和精神状况,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请专

  业人员协助。

  5.9.2.2 应建立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残疾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及时发现、及时预

  警、及时干预。

  5.9.2.3 应将异常情况和干预结果及时向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通报。

  5.9.2.4 对患有精神疾病的服务对象,在发病高峰季应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意见处理;必要时请

  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5.9.2.5 应对残疾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5.9.2.6 宜配置提供心理和精神支持服务的专门空间。

  安宁服务

  5.10.1 服务内容

  安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疼痛及其他症状的护理、舒适照护、心理和精神服务、哀伤辅导、后事指导。

  5.10.2 服务要求

  5.10.2.1 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应由医护人员开展;舒适照护应由护理员开展;心理、精神服务应

  由参加过安宁服务方面的培训、且具有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开展。

  5.10.2.2 提供服务的人员应保护残疾人隐私,尊重残疾人个人意愿、宗教信仰或民族习俗,帮助

  残疾人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终期。

  5.10.2.3 引导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面对和接受残疾人临终状况,应要求协助处理后事。

  5.10.2.4 机构应提供适合服务对象与家属(监护人)谈论较为私密话题的场地。

  6 服务流程

  服务接待

  6.1.1 接受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后,工作人员应详细登记残疾人的家庭情况、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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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了解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和隐私保护需求。

  6.1.2 应依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证明、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体检报告等进行评估,以确定

  服务对象的托养适宜性,评估结果应告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对有精神病史的残疾人,确定其病情稳定

  并适宜从专业医疗机构转介至托养服务机构。

  签订协议

  6.2.1 应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托养服务协议,也可与获得法律授权

  的人员或机构签订托养服务协议。

  6.2.2 协议应明确规定托养服务的内容、标准、方式、时间、收费、民事责任和投诉处理程序等必要

  事项并显著提示。

  6.2.3 协议应包括风险告知书,显著提示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就保险事项进行约定。

  制定个别化服务方案

  6.3.1 应依据评估结果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共同商讨制定适宜的个别化托养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宜

  包括服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流程及操作规范、人员配置、设施设备及工具等。

  6.3.2 评估结果和服务方案应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确认。

  提供服务

  6.4.1 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和托养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依据个别化服务方案,按第5 章提供相关服务。

  6.4.2 应定期开展评估或即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服务计划,做好相关记录。

  转介服务

  应根据所签协议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定期评估服务对象身心功能基础上,提供其所需的转介

  服务,如转介至医院或转介至适宜的工作场所等。

  7 管理要求

  服务管理要求

  7.1.1 应制定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权责等。

  7.1.2 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由外包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建立外包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7.1.3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

  7.1.4 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

  7.1.5 应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档案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

  7.1.6 应开展场所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7.1.7 应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力和引领力,铸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7.1.8 应加强党的建设,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属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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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管理要求

  7.2.1 机构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

  获得相关证书。

  7.2.2 应根据服务内容和要求配置专兼职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人员、就

  业服务指导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毕业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有

  精神残疾托养服务对象的机构宜有专职或签约的精神卫生医疗工作人员。

  7.2.3 应配置护理员、安保、厨师、保洁等工勤人员。护理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经培训合格

  后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采取12 小时倒班工作制的机构,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4;

  采取8 小时倒班工作制的机构,护理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宜根据服务对象的自理程度扩大

  或缩小护理员配比。

  7.2.4 应建立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7.2.5 宜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7.2.6 宜通过结对共建、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加强专业技术力量。

  安全管理要求

  7.3.1 消防安全要求

  7.3.1.1 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3.1.2 应建立消防安全定期检查制度,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按要求配

  备消防设施操作员且持证上岗。应每两小时进行1 次防火巡查,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

  并实施有效监控。

  7.3.1.3 应按照GB 50016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

  排烟设施,并按照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7.3.1.4 应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消防设施、器材应每月进行点检,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 次

  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7.3.1.5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GB 15630 的有关规定要求,应定期检查与维

  修,至少半年检查1 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7.3.1.6 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2 次,全员参与的安全逃生演练不少于1 次。

  7.3.2 服务安全要求

  7.3.2.1 应保障残疾人不受凌辱、侵害与虐待。

  7.3.2.2 应对残疾人的生理功能、精神状态、安全认知、生活习惯等进行评估,应与残疾人或其监

  护人签订书面材料,明确责任及责任豁免。

  7.3.2.3 应制定并落实防跌倒、防坠床、防噎食、防压疮、防烫伤、防走失、防自伤和他伤、防食

  品药品误食、防文体活动意外等“九防”工作措施。

  7.3.2.4 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或组织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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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5 应对服务对象进行财产安全教育,对于服务对象劳动收入、获得的政府救助或其他资助资

  金管理,应及时与其本人或监护人联系,确定财产保存方式,保证服务对象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偷

  盗或遗失现象。

  7.3.2.6 应开展防诈宣传教育。

  7.3.3 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7.3.3.1 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应符合GB/T 13869 的规定。

  7.3.3.2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GB 50028 的要求。

  7.3.3.3 康复训练器械应符合GB 24436 的有关规定要求。

  7.3.3.4 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 的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标识标牌齐全、完好、清晰,能被

  各类残疾人所识别,并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9 等的规定。

  7.3.3.5 应建立设施设备、物资采购、使用、维保、报废制度。由外包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建

  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7.3.4 食品安全要求

  7.3.4.1 食品原料应新鲜、无毒害,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7.3.4.2 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应符合GB 31654 的要求。

  7.3.4.3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

  净,保持清洁。

  7.3.4.4 应对第三方带入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3.5 信息安全要求

  7.3.5.1 应对服务对象的个人身份、家庭及监护人情况进行保密。

  7.3.5.2 应尊重并保护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要求

  7.4.1 应急预案

  7.4.1.1 应结合实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

  相关的应急预案应符合GB/T 29639 的要求,灭火和应急疏散相关的应急预案应符合GB/T 38315 的

  要求。

  7.4.1.2 应组织应急预案培训,从业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7.4.1.3 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总结对应

  急预案进行修订。

  7.4.2 应急处置

  7.4.2.1 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由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本机构的应

  急预案的分级应对规定,依级启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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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2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及时报告

  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7.4.2.3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中止预案。

  7.4.2.4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对原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

  8 评价与改进

  评价

  8.1.1 服务评价包括自我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第三方评价。

  8.1.2 宜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内部评价。自查周期宜每季度

  1 次,并形成检查报告。

  8.1.3 机构应提交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考核评定所需资料,可通过统一填写主管部门的

  考核表、主管部门抽查或普查等方式,进行托养服务质量考核。

  8.1.4 外包服务机构应配合由服务购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的第三方评价,提供评

  价所需资料,以便第三方机构进行托养服务质量评价。

  8.1.5 应每年开展不少于1 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向在院残疾人或监护人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形

  成分析报告。

  8.1.6 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跟踪随访,并在随访记录表上做好记录。也可

  通过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监护人会议、社会投诉等方式进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

  8.1.7 服务评价内容应符合本文件第5 章-第7 章的要求。

  8.1.8 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持续改进

  8.2.1 应按照GB/T 37516-2019 中8.2 的要求开展持续改进。

  8.2.2 机构应对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8.2.3 建立跟踪复查机制,及时复查评价中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服务质量评价应与激励制度相结合,

  依此制定服务奖惩制度,以利改进服务质量。

  DB 54/T 0485—2025

  11

  A

  A

  附录A

  (资料性)

  日常生活照料记录表

  日常生活照料记录表见A.1。

  表A.1 日常生活照料记录表

  房号: 姓名: 护理等级: 时间: 年月(第周)

  项目

  时间

  清洁卫生

  协助穿

  (脱)

  衣服

  修饰饮食照料如厕照料睡眠照料

  协助辅具

  使用

  护

  理

  人

  员

  检

  查

  人

  洗

  漱

  护

  理

  更

  换

  衣

  物

  洗

  头

  淋

  浴

  修剪指

  (趾)

  甲

  梳

  头

  剃

  须

  喝

  水

  情

  况

  进

  食

  情

  况

  大

  小

  便

  情

  况

  换护

  理垫

  /尿

  不湿

  入

  睡

  温

  度

  翻

  身

  情

  况

  情

  绪

  观

  察

  夜

  间

  巡

  视

  皮

  肤

  状

  况

  辅

  具

  状

  况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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