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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314-2025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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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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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080.99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314—2025

  代替DB42/T 1314—2017、DB42/T 1315—2017

  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服务管理机构

  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and management

  agency of retired military cadre

  2025 - 06 - 23 发布 2025 - 08 - 23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机构建设 .............................................................................1

  4.1 机构设置 .........................................................................2

  4.2 场所设置 .........................................................................2

  4.3 设施设备 .........................................................................2

  4.4 人员配备 .........................................................................2

  5 服务要求 .............................................................................2

  5.1 政治待遇 .........................................................................2

  5.2 生活待遇 .........................................................................3

  5.3 医疗保障 .........................................................................3

  5.4 文化服务 .........................................................................3

  5.5 慰问看望 .........................................................................3

  5.6 接收安置 .........................................................................3

  5.7 其他服务 .........................................................................4

  6 管理要求 .............................................................................4

  6.1 政治引领 .........................................................................4

  6.2 组织建设 .........................................................................4

  6.3 安全与保密 .......................................................................4

  6.4 档案与信息化 .....................................................................5

  6.5 其它管理 .........................................................................5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5

  7.1 投诉管理 .........................................................................5

  7.2 评价与改进 .......................................................................5

  8 标准实施及评价 .......................................................................5

  附录A(资料性)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7

  参考文献 ...............................................................................8

  DB42/T 1314—2025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2/T 1314—2017《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与DB42/T

  1314—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3.1,3.2);

  b) 增加了机构设置的要求(见4.1);

  c) 更改了政治待遇的要求(见5.1);

  d) 更改了文化服务的详细规定(见5.4);

  e) 增加了慰问看望的要求(见5.5);

  f) 更改了其他服务的要求(见5.7);

  g) 增加了政治引领的要求(见6.1);

  h) 增加了组织建设的要求(见6.2);

  i) 更改了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见6.3);

  j) 增加了档案与信息化的要求(见6.4);

  k) 增加了其它管理的要求(见6.5);

  l) 增加了服务评价与改进的要求(见第7 章);

  m) 增加了标准实施及评价的要求(见第8 章);

  n) 增加了参考文献的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超、孟江南、熊唯、何苗苗、丁凡、刘昊宇、刘玉玲、张锐。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7 年首次发布为DB42/T 1314—2017;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系电话:027-87699857,邮箱

  745354077@qq.com;或者牵头起草单位,027-87699903,邮箱:745354077@qq.com。对本文件的有关修

  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系电话:027-87699903,邮箱:745354077@qq.com;或

  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811019,邮箱:hbbzhc@163.com。

  DB42/T 131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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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机构建设、服务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评价

  与改进、标准实施及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湖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与管理工作,退休军(警)士服务管

  理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33870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retired military cadre

  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

  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3.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service and management agency of retired military cadre

  由各级政府设立的服务和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并保障其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合法权益的专设机

  构。

  注: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服务站等,本文件简称军休机构。

  4 机构建设

  DB42/T 131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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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机构设置

  4.1.1 应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运行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

  整军休机构。

  4.1.2 应设置与服务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部门,明确其职责。

  4.1.3 根据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下属机构或站(点),具体包括:

  —— 根据工作需要和军休干部人数,合理设置军休服务管理单位;

  —— 与当地社区、企事业单位采取资源共享的方式设置军休干部服务站(点)。

  4.1.4 军休机构所提供的各类服务事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或证明。

  4.2 场所设置

  4.2.1 军休机构宜建在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区域或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并设置会议室、活动室、

  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有条件的军休机构宜建立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

  4.2.2 军休干部的活动场所人均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 ㎡。

  4.2.3 突出适老功能,因地制宜进行适老化改造,适时开展活动场所的巡查,保持良好状况。

  4.3 设施设备

  4.3.1 应配置办公、文体活动、生活保障、安防等各类设施设备,满足日常需求。应按照GB 50763 的

  要求配备无障碍设施。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扩大军休干部服务保障供给。

  4.3.2 应按照接收的军休干部人数50:1 的比例配备工作用车,军休干部达200 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

  需要作适当调整。规范服务车辆使用管理,设置停车区域。

  4.3.3 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公布设施设备开放时间和使用须知,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管理、

  检查和维护,保持各类设施设备良好运行,安全使用。

  4.3.4 各类功能性标志应规范、醒目,符合GB/T 10001.1、GB/T 15566.1、GB 15630、GB 13495.1 的

  相关要求。

  4.4 人员配备

  4.4.1 应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确保服务管理质量。工作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党务工作人员、行政管理

  人员、社会工作者、档案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

  4.4.2 工作人员应熟悉服务管理对象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熟知本岗位的工作规范和要求,掌握与业

  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

  4.4.3 应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政治、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安全应急等。

  4.4.4 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应录(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5 服务要求

  5.1 政治待遇

  5.1.1 军休机构应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

  重要会议精神传达,根据要求组织参加重大政治活动。

  5.1.2 运用专题报告、参观见学、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常态化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宣传时事政治等

  教育,引导军休干部永远听党话、跟党走。每个支部根据实际需要订阅报刊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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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 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政治活动时,应按规定着军装,可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5.2 生活待遇

  5.2.1 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调整时,军休机构应在收到

  相关文件后及时向全体军休干部通报,并调整、发放。

  5.2.2 对军休干部的探亲车船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应按规定及时审核、上报、发放。

  5.2.3 应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分层级、分批次组织军休干部疗养。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

  应优先使用军休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

  5.2.4 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或遗属落实优抚待遇。

  5.2.5 对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罚的军休干部,涉及生活待遇变化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其待遇。

  5.3 医疗保障

  5.3.1 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相应职级同等医疗待遇。

  5.3.2 为参保自付医疗费多的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家属或遗属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

  5.3.3 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每年应安排军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5.3.4 应每半年举办一次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应通过军休网、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宣传医疗保健

  知识。可引进社会医疗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5.4 文化服务

  5.4.1 军休机构应设置军休老年大学教学点或线上学习平台,引导军休干部参加思想政治、文化体育

  等课程学习。

  5.4.2 应注重军休老年大学教学师资队伍建设,优先聘请有教学经历、专业特长的军休干部为老师,

  也可引入社会优质师资,有条件的军休老年大学可配备教学管理专员。

  5.4.3 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建立文体人才队伍,成立文体活动小组。可利用文化宣传栏、

  内部报刊宣传自创自办的特色文化作品或项目。

  5.4.4 军休机构应在重大节日组织开展庆祝活动,做好活动方案、应急预案、经费预算等服务保障工

  作,安排好活动细节,确保安全。

  5.5 慰问看望

  5.5.1 应听取、记录军休干部意见和建议,了解其思想动态,定期汇总分析,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5.5.2 宜做好重大节日、军休干部住院期间以及突发重大灾害等时期的慰问走访。

  5.5.3 应建立联系人清单,可采取电话沟通、网络联系、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保持与军休干部或家

  庭联系。

  5.5.4 对高龄、重度伤残、重病及失能和半失能等军休干部每月至少联系或家访一次。

  5.6 接收安置

  军休机构应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做好以下工作:

  a) 核对接收安置计划,审查档案,档案如有缺失或者断档(涉密除外),应退回部队移交单位补

  齐后接收,并整理军休干部档案;

  b) 审查接收军休干部在本地的安置住房资证并予现场核实,由军休干部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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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核定军休干部离退休费项目、标准和数量,填写军休干部离退休费相关表格,移交单位、接收

  单位、军休干部三方签字确认;

  d) 组织三方见面会,向军休干部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地方医疗保障、政治和生活待遇、服务

  管理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介绍移交过程中应办事项,了解军休干部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在原

  部队有无遗留问题;

  e) 签订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军休干部三方移交安置协议书,开具回执;

  f) 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g) 协助军休干部办理户口迁移,党组织关系转移,工资、医保、社会优待和伤残干部优抚待遇等;

  h) 将接收军休干部编入指定的党支部,介绍给该支部的全体党员和引导安排其参加相关活动;

  i) 及时录入、上报军休干部信息,初始信息由军休干部本人签字确认。

  5.7 其他服务

  5.7.1 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军休干

  部提供生活服务、医疗服务、健康服务、心理关爱和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

  5.7.2 应鼓励军休干部建言献策,发挥余热。应及时接受、接待军休干部及其家属、遗属的来信来访,

  解决军休干部及家属合理诉求。

  5.7.3 军休干部去世后,及时看望家属,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及时告知并落实相关抚恤政策、标准和办

  理流程,落实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协助申领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等,做好相应资料归档和信

  息上报工作。

  6 管理要求

  6.1 政治引领

  6.1.1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政治文化环境建设,组织军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

  政治,以多种形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学习资源。

  6.1.2 弘扬主旋律,守牢宣传思想主阵地,收集军休干部历史功绩和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宣传栏、荣誉

  室、内部刊物、新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

  6.1.3 发挥红色教育资源作用,组织开展创作文艺作品、重温红色经典、走进红色教育基地等活动。

  6.2 组织建设

  6.2.1 应建立党组织,健全军休干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各区域范围和人员数量合理设置党小组,

  军休干部党员应编入基层党组织,参加党组织生活。

  6.2.2 应做好军休干部党员管理工作,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适时

  开展党员骨干培训工作,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与军休服务管理工作融合发展。

  6.2.3 注重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加强教育、联系,掌握思想情况。

  6.2.4 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包括值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

  度、绩效考核制度、教育管理制度等。

  6.3 安全与保密

  6.3.1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的安全员。

  6.3.2 机构建筑场所在消防设计上应符合GB 50016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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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 应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6.3.4 各类消防标志应规范、醒目,符合GB 13495.1 的要求。

  6.3.5 做好各类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控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6 适时组织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培训和实地演练。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

  6.3.7 组织军休干部开展保密学习教育活动,督促军休干部保守军事秘密,不传播涉密信息,教育处

  于脱密期的军休干部服从原工作单位的保密管理。

  6.4 档案与信息化

  6.4.1 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真实、完整。

  6.4.2 应建立军休干部数字化档案,按照GB/T 33870 的要求维护档案信息。

  6.4.3 应推行电子化办公,建立健全满足军休服务管理需求的网络环境和信息化系统。

  6.4.4 应做好和全国军休服务信息化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平台的对接。

  6.4.5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GB/T 20269、GB/T 20270、GB/T 20271 的相关要求。

  6.5 其它管理

  6.5.1 对军休干部出入境应实施分级管理,按程序报批或备案,对短期出境人员每月至少联络1 次,

  出境时间较长的,每季度收集其思想情况。对失联6 个月及以上的,暂停发放其离退休费,调查有关情况

  并上报。未出境期间,证、照由军休机构集中保管。

  6.5.2 对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实行分级审批,军休机构在收到军休干部参与社会组织兼职申

  请后,应指导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填写审批表,及时呈报或审批。

  6.5.3 对军休干部调整服务管理关系的,应依据政策及时审核、上报和办理。

  6.5.4 军休机构应及时制止军休干部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发表不当言论等问题,做好军休干部在

  著作出书、授课讲学、发表言论等方面的引导和管理。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投诉管理

  7.1.1 建立投诉平台,设置“意见反馈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7.1.2 受理投诉并予以记录。

  7.1.3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及时处理被投诉事宜,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7.2 评价与改进

  7.2.1 应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评价体系,将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退役

  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以及军休机构等级评定等考核体系。

  7.2.2 应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评价,可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法及时收集军休干部的意见

  建议。

  7.2.3 应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及时改进。

  8 标准实施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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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结合军休机构服务管理实际,针对机构建设、服务要求、管理要求等内容,军休机构应认真做好

  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8.2 军休机构应制定标准实施方案,明确军休机构服务管理标准化培训需求、推荐方法路径,确定资

  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和控制点,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8.3 通过组织内部培训、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让军休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深入理解标准的各项条

  款和要求,掌握标准实施的要点和方法,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8.4 标准实施主要应用于军休机构,实施的重点在于落实服务与管理等。

  8.5 标准实施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需要逐条检查标准实施内容的落实,并记

  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标准实施检查也要检查标准实施的支持手段和物质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好

  标准实施验证记录,畅通标准实施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8.6 对标准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8.7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

  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服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对

  象满意度提升、规范秩序、效率提高、费用的合理节约、时间成本的控制、社会责任的履行等方面进行

  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题,以便为未来改进提供参考。

  8.8 适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

  或者废止等意见建议。

  8.9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相关示例见附录A。

  DB42/T 131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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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表A.1给出了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的参考样式。

  表A.1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标准名称及编号

  总体评价

  适用性 该标准与当前所在地的产业或社会发展水平是否相匹配? 是 否

  协调性

  该标准的特色要求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是否协调?

  是 否

  执行

  情况

  标准执行单位或人员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是 否

  实施信息

  标准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阻力和障碍? 是 否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修改意见

  总体

  意见

  适用 修改 废止

  具体修

  改意见

  需修改章节:

  具体修改意见:

  反馈渠道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标准起草组(牵头起草单位)

  反馈人 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为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了解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标准复审提供科学依据,特制

  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格中对应方框打勾,有需要文字说明的反馈意见

  可在相应位置进行文字描述,也可另附页。

  DB42/T 1314—2025

  8

  参考文献

  [1]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中央军委主席令)

  [2]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

  第5号)

  [3] 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

  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

  〔2020〕3号)

  [4] 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

  〔2022〕4号)

  [5] 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

  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6]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员会《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22〕5号)

  [7]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

  政治工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

  务管理水平有关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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