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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零碳建筑评价导则 JD37-0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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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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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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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前 言

  根据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双碳工作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根据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双碳工作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根据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双碳工作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实践经验,参考 有关 国内外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 7章和 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 标、 碳排放核算现场 检测与监、评价等。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筑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 议请反馈给山东省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 号,邮政编码: 250031 , 邮箱: sds_gb@163.com sds_gb@163.com sds_gb@163.com )。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第二设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

  山东建筑大学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恒瑞正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济南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王 昭

  梅国永

  王衍争

  孙红军

  李 震

  徐洪祥

  张时聪

  李 迪

  崔元龙

  李少华

  孙 凯

  林浙挺

  尹怀荣

  王 丽

  王洪明

  邵士伟

  朱 珠

  刘 革

  吴晓滨

  邓福全

  贾瑞远

  闫兆臻

  周兆祥

  郭 培

  张 雷

  李向前

  杨正祥

  华彬彬

  刘 钰

  魏代晓

  孔庆元

  褚 静

  朱 航

  方 涛

  王建龙

  张永恒

  韩正文

  刘 洋

  周 剑

  徐 静

  张晓萍

  孙成亮

  周翔训

  刘继良

  赵素菊

  房 涛

  李 哲

  张 乾

  曹瑞泽

  杨 鹏

  祝 兵

  李鑫祥

  国 诚

  刘元伟

  孙显立

  李 文

  马鹏真

  张恒斌

  于保清

  孙彦松

  许志东

  闫宪强

  张金洪

  唐恒瑞

  张 雷

  卢 毅

  李 萌

  宋文寅

  艾慧颖

  张敏敏

  张晓英

  姚晨生

  张 垒

  李海滨

  刘 瑞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李永安

  朱传晟

  孙鸿昌

  房海波

  万立华

  目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3.1 一般规定 ................................ ................................ ................................ ............. 4

  3.2 评价方法与等级 ................................ ................................ ................................ . 4

  4 评价指标 ................................................................................................... 5

  4.1 室内环境参数 ................................ ................................ ................................ ..... 5

  4.2 建筑碳排放指标 ................................ ................................ ................................ . 5

  4.3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 ................................ ................. 7

  5 碳排放核算 ............................................................................................... 8

  5.1 一般规定 ................................ ................................ ................................ ............. 8

  5.2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 ................................ ......................... 8

  5.3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 ................................ ......................... 8

  5.4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 ................................ ......................... 8

  6 现场检测与监测 ..................................................................................... 10

  6.1 一般规定 ................................ ................................ ................................ ........... 10

  6.2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 ........................... 10

  6.3 能源与碳排放监测 ................................ ................................ ........................... 10

  7 评价 ......................................................................................................... 12

  7.1 一般规定 ................................ ................................ ................................ ........... 12

  7.2 设计评价 ................................ ................................ ................................ ........... 12

  7.3 竣工评价 ................................ ................................ ................................ ........... 13

  7.4 运行评价 ................................ ................................ ................................ ........... 13

  附录A 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 ................................................................... 15

  附录B 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报告书 ....................................................... 20

  引用标准名录 ............................................................................................. 30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中和有关法规政策,提高能源效率营造健康舒 适的室内环境,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引导逐步实现低碳、 近零适的室内环境,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引导逐步实现低碳、 近零适的室内环境,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引导逐步实现低碳、 近零适的室内环境,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引导逐步实现低碳、 近零零碳排放,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和扩民筑以及既有节能降碳造工程的 民用建筑的低碳、近零达标性评价。

  1.0.3 民用建筑的低碳、近零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国家和山 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低碳建筑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 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 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利可再生资实现碳 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利可再生资实现碳 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利可再生资实现碳 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利可再生资实现碳 排放量较基准建筑显著下降的。

  2.0.2 近零碳建筑

  在满足低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可 进一步提升本体降水平、利用在满足低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可 进一步提升本体降水平、利用在满足低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可 进一步提升本体降水平、利用再生能源资,实现建筑碳排放量接近零的。

  2.0.3 零碳建筑

  在满足近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挖掘可 再生能源资和蓄并在满足近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挖掘可 再生能源资和蓄并在满足近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挖掘可 再生能源资和蓄并结合绿色电力交易、证书与碳排放权,实现建筑净量不大 结合绿色电力交易、证书与碳排放权,实现建筑净量不大 结合绿色电力交易、证书与碳排放权,实现建筑净量不大 于零的建筑。

  2.0.4 基准建筑

  以设计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 以设计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 现行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筑节能与可再生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筑节能与可再生 能源利用通规范》 GB 55015 GB 55015 -2021 相关要求的建筑。 相关要求的建筑。

  2.0.5 比对建筑

  以设计 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山东省现行工程标准《居住节能以设计 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山东省现行工程标准《居住节能以设计 建筑模型为基础,且符合山东省现行工程标准《居住节能标准》 DB37/T 5026 DB37/T 5026 DB37/T 5026DB37/T 5026 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T 5155 DB37/T 5155 DB37/T 5155DB37/T 5155 相关要求的建筑。 相关要求的建筑。

  2.0.6 建筑碳排放量

  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在设定计算条件或实际运行下,以年为周期流 入建筑红线内的能量和出建筑红线外的能量,按碳排放因子换算为后两者差值即运行 出建筑红线外的能量,按碳排放因子换算为后两者差值即运行 出建筑红线外的能量,按碳排放因子换算为后两者差值即运行 出建筑红线外的能量,按碳排放因子换算为后两者差值即运行 阶段自身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

  2.0.7 建筑碳排放强度

  建筑碳排放量与面积的比值。

  2.0.8 建筑降碳率

  基准建筑碳排放强度和设计建筑碳排放强度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碳排放强度的比值。

  2.0.9 碳排放因子

  3

  将能源与材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2.0.10 电气化率

  建筑终端电力能源消费与终端全部能源消费转化为等效电力后的比值。

  2.0.11 2.0.11绿色电力

  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的电力。

  2.0.12 绿色电力证书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绿色电力证书的计量单位为MWh,1个证书对应1MWh结算电量。

  2.0.13 绿色电力交易

  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绿色电力证书,用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

  2.0.14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证书认购参与人在绿色电力自愿平台上的和出售行为。

  2.0.15 场外等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将建筑或区域周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专用线路输送至建筑或区域使用的电量。

  4

  3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零碳建筑 评价应以单体 为评价对象。

  3.1.2 零碳建筑评价分为设计、竣工和运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建筑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设备材料 以及减碳措施,对规划设计、工运行拆除阶段的排放进控制应在评价 以及减碳措施,对规划设计、工运行拆除阶段的排放进控制应在评价 以及减碳措施,对规划设计、工运行拆除阶段的排放进控制应在评价 以及减碳措施,对规划设计、工运行拆除阶段的排放进控制应在评价 以及减碳措施,对规划设计、工运行拆除阶段的排放进控制应在评价 以及减碳措施,对规划设计、工运行拆除阶段的排放进控制应在评价 以及减碳措施,对规划设计、工运行拆除阶段的排放进控制应在评价 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对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对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对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负责。

  3.1.4 建筑碳排放应按 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 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 GB/T 51366 GB/T 51366 GB/T 51366GB/T 51366GB/T 51366 提供的方 法和数据进行计算。

  3.1.5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 标准 的要求,并应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一星级及以上的预评价结果或标识。

  3.1.6 申请评价的低碳、近零建筑项目绿色材应用比例不于 40% 。

  3.2 评价方法与等级

  3.2.1 零碳建筑评价划分低、近和三个等级。

  3.2.2 低碳、近零建筑可申请设计评价竣工和运行。

  3.2.3 零碳建筑设计评价方式为文件 审查 ,竣工评价和运行的方式为文件 ,竣工评价和运行的方式为文件 审查 和现场 检查 两种方式。

  5

  4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表 4.1.1 4.1.1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

  ≥20 ≥20

  ≤26 ≤26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 %)

  ≥30 ≥30

  ≤60 ≤60

  注: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碳排放指标的计算。

  4.1.2 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 30m 3/(h· 人)。公共建筑的新 人)。公共建筑的新 人)。公共建筑的新 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GB 50736 GB 50736 的 规定。

  4.2 建筑碳排放指标

  Ⅰ 低碳建筑

  4.2.1 低碳居住建筑排放强度不高于 式 4.2.1 规定的 限值。

  ???=???×?? (4.2.1 )

  式中: ???—— 低碳居住建筑排放强度限值, kg CO kg CO2/(m 2·a)·a)·a);

  ???—— 低碳居住建筑排放等效电量限值,取 34kWh/(m 34kWh/(m 2·a)·a)·a);

  ??—— 建筑所在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导则第 5章的要求选取。

  4.2.2 低碳公共建筑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低碳公共建筑降率不应小于 35% ;

  2 低碳公共建筑排放强度不应高于式 4.2.2 规定的限值。

  ???=???×?? (4.2.2 )

  式中: ???—— 低碳公共建筑排放强度限值 ,kg CO kg CO2/(m 2·a)·a)·a);

  ???—— 低碳公共建筑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kWh/(m kWh/(m kWh/(m 2·a)·a)·a),按表 4.2.2 -1选取; 选取;

  ??—— 建筑所在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导则第 5章的要求选取。

  6

  表 4.2.2 4.2.2-1低碳公共建筑排 低碳公共建筑排 低碳公共建筑排 低碳公共建筑排 放等效电量限值 等效电量限值 等效电量限值 等效电量限值 (kWh/(m kWh/(mkWh/(m2·a)·a) )

  建筑类型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20000m 2的 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20000m 2的 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20000m 2的 酒店建筑 酒店建筑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20000m 2的 酒店建筑 酒店建筑

  商场建筑

  医院建筑 医院建筑

  (医技综 (医技综 合楼)

  学校建筑(教学楼)

  碳排放等效电量 碳排放等效电量 碳排放等效电量 限值

  46

  62

  62

  82

  142

  112112

  36

  II II II 近零碳建筑

  4.2.3 近零碳居住建筑排放强度不高于式 4.2.3 规定的限值。

  ???=???×?? (4.2.3 )

  式中: ???—— 近零碳居住建筑排放强度限值 ,kg CO kg CO kg CO2/(m 2·a)·a)·a);

  ???—— 近零碳居住建筑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kWh/(m kWh/(m 2·a)·a)·a),按表 4.2.3 -1选取;

  ??—— 建筑所在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导则第 5章的要求选取。

  表 4.2.3 4.2.3-1近零碳居住建筑排放 近零碳居住建筑排放 近零碳居住建筑排放 近零碳居住建筑排放 等效电量 等效电量 限值 (kWh/(mkWh/(mkWh/(m kWh/(mkWh/(m2·a)·a) )

  太阳总辐射年照量等级 太阳总辐射年照量等级 太阳总辐射年照量等级 太阳总辐射年照量等级 太阳总辐射年照量等级

  碳排放等效电量 碳排放等效电量 碳排放等效电量 限值

  B(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 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 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 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 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 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 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

  24

  C(枣庄、济宁临沂菏泽) (枣庄、济宁临沂菏泽) (枣庄、济宁临沂菏泽) (枣庄、济宁临沂菏泽) (枣庄、济宁临沂菏泽) (枣庄、济宁临沂菏泽) (枣庄、济宁临沂菏泽)

  26

  注:太阳总辐射年辐照量G取值范围,B级:1400kWh/(m2·a)≤G<1750kWh/(m2·a),C级:1050kWh/(m2·a)≤G<1400kWh/(m2·a)。

  4.2.4 近零碳公共建筑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近零碳公共建筑降率不应小于 50% ;

  2 近零碳公共建筑排放强度不应高于式 4.2.4 规定 的限值 。

  ???=???×?? (4.2.4 )

  式中: ???—— 近零碳公共建筑排放强度限值 ,kg CO kg CO kg CO2/(m 2·a)·a)·a);

  ???—— 近零碳公共建筑排放等效电量限值, kWh/(m kWh/(m 2·a ,按表 4.2.4 -1选取;

  ??—— 建筑所在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本导则第 5章的要求选取。

  7

  表 4.2.4 4.2.4-1近零碳公共建筑排放 近零碳公共建筑排放 近零碳公共建筑排放 近零碳公共建筑排放 等效电量 等效电量 限值 (kWh/(mkWh/(mkWh/(m kWh/(mkWh/(m2·a)·a) )

  太阳总辐射 太阳总辐射

  年辐照量等级 年辐照量等级 年辐照量等级

  建筑类型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

  20000m 2的办公建 的办公建 筑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

  20000m 2的办公建 的办公建 筑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

  20000m 2的酒店建 的酒店建 筑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

  20000m 2的酒店建 的酒店建 筑

  商场建筑

  医院建 筑

  (医技 综合楼)

  学校建筑 学校建筑 (教学 楼)

  B(济南、 青岛淄博(济南、 青岛淄博(济南、 青岛淄博(济南、 青岛淄博(济南、 青岛淄博(济南、 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 东营、烟台潍坊泰 东营、烟台潍坊泰 东营、烟台潍坊泰 东营、烟台潍坊泰 安、 威海日照德州安、 威海日照德州安、 威海日照德州安、 威海日照德州安、 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州) 聊城、滨州) 聊城、滨州)

  33

  50

  46

  60

  114114

  100

  28

  C(枣庄、 济宁临沂(枣庄、 济宁临沂(枣庄、 济宁临沂(枣庄、 济宁临沂(枣庄、 济宁临沂(枣庄、 济宁临沂菏泽)

  35

  52

  50

  62

  118118

  102

  30

  注:太阳总辐射年辐照量G取值范围,B级:1400kWh/(m2·a)≤G<1750kWh/(m2·a),C级:1050kWh/(m2·a)≤G<1400kWh/(m2·a)。

  III III III 零碳建筑

  4.2.5 零碳建筑排放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和公共碳排放指标应分别满足本导则第 4.2.3 条或第 4.2.4 条 的规定;

  2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在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 制减排量 扣剩余碳放后, 建筑 净碳排放总量不应大于零 。

  4.3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

  4.3.1 零碳建筑可通过使用绿色电力交易、证书与排放权等市 零碳建筑可通过使用绿色电力交易、证书与排放权等市 场化交易机制扣减剩余碳排放。

  4.3.2 零碳建筑若结合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排放权:在进行 零碳建筑若结合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排放权:在进行 零碳建筑若结合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或排放权:在进行 设计评价判定时,应购买不少于 设计评价判定时,应购买不少于 10 年运行期的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交易产品; 年运行期的电力用量或碳排放当交易产品; 在进行竣工 、运行评价判定时,可先使用设 计阶段购买的交易产品进扣减当运行评价判定时,可先使用设 计阶段购买的交易产品进扣减当运行评价判定时,可先使用设 计阶段购买的交易产品进扣减当计阶段购买的交易产品,扣减完时应不少于 1年运行期的交易产品 。

  4.3.3 绿色电力交易、证书与碳排放权的产品应为中国内相关 绿色电力交易、证书与碳排放权的产品应为中国内相关 交易机制签发或在中国境内开的减排项目。

  8

  5 碳排放核算 碳排放核算 碳排放核算 碳排放核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的降碳水平应通过核算排放指标判定。

  5.1.2 低碳、近零建筑排放核算应以年为周期。

  5.2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

  5.2.1 建筑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应以文件为依据,技术指标按附录 建筑设计阶段碳排放核算应以文件为依据,技术指标按附录 A计算方 法进行核算。

  5.2.2 对处于设计阶段的建筑, 在采 用降碳率进行排放水平评价时,基准建筑在采 用降碳率进行排放水平评价时,基准建筑用的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 568 kgCO kgCOkgCO2/kWh /kWh,设计建筑所采用的 设计建筑所采用的 电力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为 0.5 kgCO 0.5 kgCO 0.5 kgCO0.5 kgCO2/kWh /kWh;在采用碳排 放强度进行;在采用碳排 放强度进行;在采用碳排 放强度进行放水平评价时,建筑计算碳排强度、实际或市场化交易减量的电力 放水平评价时,建筑计算碳排强度、实际或市场化交易减量的电力 放水平评价时,建筑计算碳排强度、实际或市场化交易减量的电力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因子取值应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生态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环境部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 因子 。

  5.3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竣工阶段碳排放核算

  5.3.1 竣工评价阶段碳 排放核算应在建筑验收后进行,当施影响竣工评价阶段碳 排放核算应在建筑验收后进行,当施影响排放或建筑能耗的因素发生改变时,应依据后技术指标按附录 A计算方法 重新进行核算,验证竣工阶段目标。

  5.3.2 对于处竣工阶段的建筑,计算所采用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与设 对于处竣工阶段的建筑,计算所采用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与设 计阶段一 致。

  5.4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

  5.4.1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应在投入使用 1年后进行。

  5.4.2 对于处运行阶段的建筑,计算所有碳排放指标及市场化交易减量时电 对于处运行阶段的建筑,计算所有碳排放指标及市场化交易减量时电 对于处运行阶段的建筑,计算所有碳排放指标及市场化交易减量时电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上一年度项目所在区域市或省级行 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碳 排放因子,当项目所在地无市或省级行政主管部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 子时,可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上一年度山东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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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3 参与运行评价的建筑应按照本导则第 6章进行检测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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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现场检测 与监现场检测 与监现场检测 与监现场检测 与监现场检测

  与监6.1 一般规定

  6.1.1 参与竣工评价的建筑应进行现场检测。

  6.1.2 参与运行评价的建筑应进现场检测和监。

  6.1.3 零碳建筑应 设置建筑 碳排放管理系统。

  6.2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围护结构、室内环境与设备系统检测

  6.2.1 建筑围护结构检测应包括外墙节能造、窗气密性 以及门幕热工建筑围护结构检测应包括外墙节能造、窗气密性 以及门幕热工能的现场实体检测。

  6.2.2 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应包括温度、湿照新风量等。

  6.2.3 可再生能源检测应包含光伏系统发电、太阳热水地泵 空气可再生能源检测应包含光伏系统发电、太阳热水地泵 空气可再生能源检测应包含光伏系统发电、太阳热水地泵 空气可再生能源检测应包含光伏系统发电、太阳热水地泵 空气等运行参数 ,关键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

  6.2.4 供冷、暖通风电气可再生能源等机组效检测应符合现行业标准 供冷、暖通风电气可再生能源等机组效检测应符合现行业标准 供冷、暖通风电气可再生能源等机组效检测应符合现行业标准 供冷、暖通风电气可再生能源等机组效检测应符合现行业标准 供冷、暖通风电气可再生能源等机组效检测应符合现行业标准 供冷、暖通风电气可再生能源等机组效检测应符合现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JGJ/TJGJ/TJGJ/T 177 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JGJ/TJGJ/TJGJ/T 132 的有 关规定。

  6.2.5 建筑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值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计》 建筑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值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计》 GB/T GB/T GB/T 50034 中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进行随机抽样测量同数不应 中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进行随机抽样测量同数不应 中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进行随机抽样测量同数不应 少于 5% ,且不应少于 2个,不足 2个时应 全数检测。

  6.2.6 建筑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6.3 能源与碳排放监测 能源与碳排放监测 能源与碳排放监测 能源与碳排放监测 能源与碳排放监测 能源与碳排放监测 能源与碳排放监测

  6.3.1 零碳建筑应实现运行排放量的动态统计、算分析和展示等管理目 零碳建筑应实现运行排放量的动态统计、算分析和展示等管理目 零碳建筑应实现运行排放量的动态统计、算分析和展示等管理目 零碳建筑应实现运行排放量的动态统计、算分析和展示等管理目 标,纳入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数据应可溯源。

  6.3.2 建筑能耗监测应包含运行过程中全部源消。

  6.3.3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降的分 类项动态统计、算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降的分 类项动态统计、算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降的分 类项动态统计、算析和展示;

  2 碳排放数据的查询、预警记录和下载;

  3 建筑碳排放报表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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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与其他系统集成的权限;

  5 与区域碳排放管理平台数据交互和集成的权限;

  6 实现数据安全性、准确和可靠的自动校验。

  6.3.4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单独计量和监测:

  1 建筑消耗的冷热量、电气和其他能源;

  2 建筑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 和用、蓄;

  3 电动汽车充桩放量;

  4 典型房间室内温湿度等主要环境指标;

  5 建筑室外温度和辐照。

  6.3.5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的计量和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智计量表和感器;

  2 计量表具和传感器精度应满足建筑运维管理碳核查要求;

  3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数据采集频率和存贮周期应满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建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筑机电系统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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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评价

  7.1 一般规定

  7.1.1 设计评价、竣工和运行均应以年为周期。

  7.1.2 设计评价 应以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及算书等为依据;竣设计评价 应以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及算书等为依据;竣应以竣工验收材料为依据;运行评价检测和监结果。

  7.1.3 设计评价流程包括:

  1 评价申请和受理;

  2 设计文件审查;

  3 评价结果与批准 。

  7.1.4 竣工评价流程包括:

  1 评价申请和受理;

  2 设计文件与竣工材料审查;

  3 现场核查;

  4 评价结果与批准。

  7.1.5 运行评价流程包括:

  1 评价申请和受理;

  2 运行材料审查;

  3 现场核查;

  4 评价结果与批准。

  7.2 设计评价

  7.2.1 零碳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

  2 建筑碳排放技术指标相关计算和证明文件齐全。

  7.2.2 设计评价所需材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 项目立、审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2 零碳建筑设计评价申报声明与基本信息表;

  3 建筑降碳技术方案;

  4 建筑能耗、碳排放光伏系统发电量及用模拟计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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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证明文件 ;

  6 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 ;

  7 绿色建材 应用设计文件。

  7.3 竣工评价

  7.3.1 零碳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 工程联合竣验收 通过;

  2 建筑碳排放技术指标相关计算和证明文件齐全。

  7.3.2 竣工评价所需材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 项目立、审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2 零碳建筑竣工评价申报声明与基本信息表;

  3 建筑降碳施工方案;

  4 建筑能耗、碳排放光伏系统发电量及用模拟计算文件;

  5 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证明文件 ;

  6 围护结构现场检测报告;

  7 节能标识产品合格证,包括门窗、 保温材料照明灯具冷热源机组节能标识产品合格证,包括门窗、 保温材料照明灯具冷热源机组节能标识产品合格证,包括门窗、 保温材料照明灯具冷热源机组节能标识产品合格证,包括门窗、 保温材料照明灯具冷热源机组节能标识产品合格证,包括门窗、 保温材料照明灯具冷热源机组节能标识产品合格证,包括门窗、 保温材料照明灯具冷热源机组节能标识产品合格证,包括门窗、 保温材料照明灯具冷热源机组供暖空调末端设备、环控一体机和遮阳施等;

  8 主材进场质量检查和验收文件;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

  10 设备系统检测或调试报告;

  11 11 星级绿色建筑证明材料; 星级绿色建筑证明材料;

  12 绿色建材使用量证明料;

  13 施工过程能耗决算账单;

  14 本导则 7.2.2 节规定的文件,或零碳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7.4 运行评价

  7.4.1 零碳建筑运行阶段评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建筑投入使用的面积 达到参评建筑投入使用的面积 达到参评建筑投入使用的面积 达到参评建筑投入使用的面积 达到参评建筑投入使用的面积 达到参评60% 60%以上,且正常运行满一年后进 以上,且正常运行满一年后进 以上,且正常运行满一年后进 以上,且正常运行满一年后进 行;

  2 建筑投入使用的 面积为参评60%~80% 60%~80% 时,采用运行数据折算后 时,采用运行数据折算后 评价;建筑投入使用的面积 高于参评价;建筑投入使用的面积 高于参80% 时,可采用运行数据直接判定; 时,可采用运行数据直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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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居住建筑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燃气热量等计仪的实测数据为依 居住建筑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燃气热量等计仪的实测数据为依 居住建筑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燃气热量等计仪的实测数据为依 据;经计算分析后满足本导则第 据;经计算分析后满足本导则第 4.2 节的要求;公共建筑应采用分项计量能耗数 节的要求;公共建筑应采用分项计量能耗数 据,经计算分析后满足本导则第 4.2 节的要求。

  7.4.2 运行评价所需材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 本导则 7.2.2 、7.3.2 节规定的文件,或零碳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竣工节规定的文件,或零碳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竣工节规定的文件,或零碳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竣工节规定的文件,或零碳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竣工节规定的文件,或零碳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竣工节规定的文件,或零碳建筑设计评价标 识、竣工识;

  2 零碳建筑运行评价申报声明与基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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