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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830-2025 储备粮食仓储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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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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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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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DB31/T830—2025代替DB31/T830—2014

  储备粮食仓储技术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oftechnicalmanagementforreservegrainstorage

  2025-12-23发布2026-04-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830—2025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仓库建设基本要求 1

  4.1选址 2

  4.2建筑、构筑设计 2

  4.3基本设备与设施 2

  4.4建造管理 2

  4.5维修 3

  5设备配置要求 3

  5.1保管设备与设施的配置 3

  5.2检测仪器与设备的配置 3

  6粮食入仓 3

  6.1 安全要求 3

  6.2入仓前的准备 3

  6.3入仓作业 3

  7粮食储存 3

  8粮食出仓 4

  9粮食储存损耗 4

  10有害生物控制 4

  10.1基本要求 4

  10.2害虫、螨类的控制 4

  10.3微生物的控制 5

  10.4 鼠类与鸟类的控制 5

  11质量管理要求 5

  11.1入仓粮食要求 5

  11.2安全储存水分要求 5

  11.3检验要求 6

  11.4超标粮食处置 6

  11.5质量安全档案管理 6

  12信息化管理要求 6

  12.1信息化基础设施 6

  12.2业务管理系统 6

  12.3信息安全与运维 7

  DB31/T830—2025

  12.4 岗位设置 7

  12.5对接与共享 7

  13其他管理要求 7

  13.1备案管理 7

  13.2人员管理 7

  13.3账务管理 7

  13.4储粮安全生产管理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T830—2014《粮食储备仓库技术管理规范》,与DB31/T830—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本文件的名称;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

  ——删除了“粮食储备仓库”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14年版的3.1);增加了“超标粮食”的术语和定义(见3.1);

  ——增加调整了“选址”中对交通运输条件的要求,并更改了防洪标准(见4.1.1、4.1.3,2014年版4.1.3);

  ——增加了“建筑、构筑设计”中对仓容、低温及准低温库、药品库排气扇及灯具的要求,更改了对仓房气密性的要求(见4.2.6、4.2.10、4.2.12,2014年版的4.2.8);

  ——删除了“建筑、构筑设计”中有关设备的内容,调整至增加的“基本设备与设施”中(见4.3,2014年版的4.2.10、4.2.11、4.2.12);

  ——更改了“设备的基本要求”中“保管设备与设施的设置”(见5.1,2014年版的5.1);调整了熏蒸作业应配备的设备数量(见5.1.2,2014版的5.1.2);将粮情测控系统的配备要求从原“检测仪器与设备的配置”调整至“信息化管理要求”中的“粮情测控系统”(见12.2.2,2014年版的5.2.1);

  ——调整了部分章的设置,将原第9章调整为“6粮食入仓”(见6,2014版的9);原第11章调整为“7粮食储存”(见7,2014版的11);原第12章调整为“8粮食出仓”(见8,2014版的12);原第13章调整为“10有害生物控制”(见10,2014版的13);原第10、12章中有关检验的要求归并至“11质量管理要求”(见11.1、11.2、11.3,2014版的10、12);原第6、7、15章归并至“13其他管理要求”(见13.1、13.2、13.4,2014版的6、7、15);原第14章归并至“7粮食储存”(见7.5,2014版的14);删除了原第15章,增加了“13.4储粮安全生产管理”(见13.4,2014版15);原第16章内容归并至“9粮食储存损耗”(见9,2014版16);

  ——更改了“粮食储存”中关于堆高的要求(见7.2,2014年版11.5);增加了超标粮处理的相关要求(见7.5);

  ——增加了“粮食储存损耗”,明确了原粮自然损耗定额的规定(见9.2);

  ——增加了“害虫、螨类的控制”中化学药剂杀虫中有关气密性标准、施药用量、人员资质等要求(见10.2.2.2.3、10.2.2.2.4、10.2.2.2.6);

  ——增加了“微生物的控制”和“鼠类与鸟类的控制”(见10.3、10.4);

  ——增加了检验要求、超标粮食处置(见11.2、11.3、11.4);更改了“入仓粮食要求”、“安全储存水分要求”和“质量安全档案管理”(见11.1、11.2、11.5,2014版10.1、10.4、8);

  ——增加了“信息化管理要求”(见12);

  ——增加了“人员管理”中人员资质等要求(见13.2.2、13.2.3);增加了“账务管理”(见13.3);

  ——增加了“储粮安全生产管理”(见13.4),部分保留了熏蒸作业相关管理要求(见13.4,2014年版13.2.2.2.4);

  ——增加了“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光明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上海粮油行业协会、上海科茂粮油食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莹、包杰、陈凤香、顾晨斌、陆爱民、沈勇明、徐超、宋才辉、张雷。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DB31/T830—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储备粮食仓储技术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储备粮食仓库建设基本要求、设备基本要求、粮食入仓、粮食储存、粮食出仓、粮食储存损耗、有害生物控制、质量管理要求、信息化管理要求和其他管理要求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地方政府储备原粮的仓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220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6556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7913粮油储藏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

  GB/T22497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

  GB/T25229粮油储藏粮仓气密性要求

  GB/T26882(所有部分)粮油储藏粮情测控系统

  GB/T29890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GB/T43994粮食安全储存水分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20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LS/T1201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

  LS1206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1212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LS8004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

  LS/T8014高标准粮仓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298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标粮食grainexceedingthestandard

  由于生产过程中受自然环境、异常气候等因素影响,或储运期间保管不当,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4仓库建设基本要求 4.1选址

  4.1.1应符合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布局的要求并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应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000m(洞库除外)。

  4.1.2应具备稳定可靠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条件。

  4.1.3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避开行洪和低洼水患地区。仓储区的地坪应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应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

  4.1.4应远离污染源、危险源,距有害元素的生产单位不小于2000m,距屠宰场、垃圾集中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1000m,距粉尘污染源不小于500m。

  4.2建筑、构筑设计

  4.2.1粮食储备仓库(以下简称“粮仓”)的围护结构应能够安全承载粮堆及环境的动、静荷载。能够满足储粮防潮、气密、隔热的要求。减轻高温、高湿给储粮带来的影响,防止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储粮安全。

  4.2.2平房仓的结构应符合GB50320的规定,粮仓建设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规定。

  4.2.3应符合LS/T8014的规定,采取防水、防潮、防结露、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防雷、防台风、通风、气密和隔热保温等技术措施。

  4.2.4仓内地面应完好、光滑、坚固、防潮。

  4.2.5内侧墙面应完好、光滑并设防潮层;墙体无裂缝;墙壁与仓顶、相邻墙壁、地面结合处应处理成光滑的圆弧形;墙面应为浅色并按设计仓容标明装粮线和设置密封槽。

  4.2.6承储市级政府储备原粮的单个库点完好仓容应大于4万吨,承储区级政府储备原粮的单个库点完好仓容应大于1万吨。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宜大于0.1万吨,小于0.8万吨;浅圆仓的容量宜大于0.5万吨,小于1万吨。

  4.2.7用于低温储藏、准低温储藏的仓房应满足GB/T29890中有关低温、准低温仓的有关技术要求。低温或准低温储藏的粮仓墙体传热系数应不大于0.52W/(m2·K),仓顶传热系数应不大于0.35W/(m2·K)。

  4.2.8粮食散装存储的仓房,廒间隔墙应为承重墙。

  4.2.9仓顶应完好,有隔热层和防水层,外表面应采用浅色或高反射的材料。仓顶应有大于3%的坡度,仓顶檐槽的下水管应设置在仓墙外面。门窗、通风口要严密并有隔热、密封措施。门窗、孔洞处应设防虫线和防鼠雀板、网。

  4.2.10根据整仓密封和仓内薄膜密封两种方式和气调、熏蒸两种用途进行分类,粮仓气密性等级应符合GB/T25229的相关规定。

  4.2.11仓内应安装照明灯具,不同仓型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相应仓型设计规范的规定。

  4.2.12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

  4.3基本设备与设施

  4.3.1粮仓配备的除尘、防爆设备应符合GB17440的规定。仓内应安装系留装置。

  4.3.2库区应按GB50057的规定安装避雷装置,定期检验,确保有效。

  4.3.3粮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汛、防盗、防雷、防冰雪等设施。

  4.4建造管理 粮库的建造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规划许可、公开招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等各环节工作,规范建造程序,保证工程质量。

  4.5维修

  粮库的维修按LS8004的规定执行。

  5设备配置要求

  5.1 保管设备与设施的配置

  5.1.1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

  5.1.2为确保熏蒸作业安全,每个库点应配备三套及以上带有压缩空气瓶的呼吸器,并配备至少两组磷化氢报警仪、氧气浓度报警仪等报警设备。

  5.1.3设计装粮线6m及以上的仓房应配备环流熏蒸设备。

  5.2检测仪器与设备的配置

  5.2.1高大平房仓、浅圆仓等大型粮仓应配备深层扦样设备。

  5.2.2粮库应配备储存粮食品种主要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的检测仪器。

  6粮食入仓

  6.1安全要求

  粮食入仓的安全操作与管理应按LS1206的规定执行。

  6.2入仓前的准备

  粮食入仓前的仓房、设施、设备、器材、场地等准备,应符合GB/T29890的相应要求。

  6.3入仓作业

  应采取多点抛粮等措施,降低粮食自动分级,避免杂质聚集。

  7粮食储存

  7.1 粮食储存应符合GB/T29890的规定。不同性质、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的粮食应分开储存;安全水分、半安全水分、危险水分的粮食应分开储存;受污染粮食另行存放。

  7.2 不应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应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不应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应不小于1.8m。

  7.3应按照GB/T29890开展粮情检测,实时跟踪粮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储粮安全。

  7.4 宜根据本地和企业情况及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应用低温储粮、气调储粮、机械通风、非化学药剂防虫等技术。

  7.5高温粮、发热粮、粮堆结露、高水分粮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按GB/T29890的规定执行。 8粮食出仓

  8.1 平房仓出仓时,应注意相邻廒间隔墙两侧的侧压力,避免墙体倾倒。取挡粮板时,应先关闭卸粮口。人工处理结块前应停止所有出仓设备运行,采取固定保护措施。

  8.2 浅圆仓出仓时,应注意均衡对称出仓,避免粮堆倾斜。

  8.3 立筒仓和浅圆仓在粮食出仓期间,人员不应进入仓内。出仓时,应有人员在仓顶外部通过进入孔观察粮面动态。发现结块、堵塞无法自流出仓时,应立即停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消除结块、疏通堵塞。待人员及工具全部撤离后方可继续出仓作业。

  8.4 粮食出仓结束后,应做好储粮器材的整理入库工作。

  9粮食储存损耗

  9.1 应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储存损耗。

  9.2原粮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不超过0.2%(不应按年叠加)。

  10有害生物控制

  10.1 基本要求

  有害生物控制应符合LS/T8014的规定,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遵循“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优化组合10.2.2的控制技术,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

  10.2 害虫、螨类的控制

  10.2.1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应按GB/T29890的规定执行。

  10.2.2控制技术

  10.2.2.1非化学药剂杀虫

  非化学药剂杀虫技术主要包括:物理与机械方法、生物防治、植物源农药防治等。具体应按GB/T29890的规定执行。

  10.2.2.2化学药剂杀虫

  10.2.2.2.1熏蒸作业应制定和实施熏蒸方案,落实作业人员和防护人员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10.2.2.2.2使用的熏蒸剂应通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的农药登记。

  10.2.2.2.3实施磷化氢熏蒸杀虫的粮仓应符合LS/T1201规定的气密性标准。

  10.2.2.2.4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时,应按照GB/T29890的规定选定单位用药量。需要补充施药时,应根据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按照GB/T29890的规定确定补充用药量。

  10.2.2.2.5磷化氢环流熏蒸设备应符合GB/T17913的规定。

  10.2.2.2.6熏蒸时,应严格按照GB/T22497、LS/T1201和LS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10.2.2.2.7熏蒸作业人员应选用符合GB/T16556和GB6220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进行检测,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面罩气密性和气瓶的压力、时效性、质量等指标,确保完好能正常使用。 10.2.2.2.8熏蒸后的药剂残渣应按LS1212的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10.2.2.2.9进行膜下环流熏蒸时,应同步做好粮堆上方仓房空间的杀虫处理,熏蒸散气后应严格预防仓外害虫感染。

  10.3微生物的控制

  10.3.1入仓检验

  10.3.1.1应严格控制入仓粮食水分含量。

  10.3.1.2应适时进行通风,均衡粮温,预防和消除粮堆结露。

  10.3.1.3宜采用低温或准低温储粮。

  10.3.1.4宜采用气调储粮、低氧密闭储粮,包括充入高浓度二氧化碳、氮气或降低粮堆氧气浓度。

  10.3.2应急处理

  10.3.2.1当储粮出现发热生霉迹象时,应及时向粮堆或局部粮堆通入臭氧或采用磷化氢熏蒸处理,具体要求应按GB/T29890的规定执行。

  10.3.2.2高水分原粮不能及时干燥时,应采用丙酸等有机酸防霉剂(食品级)进行应急处理,具体要求应按GB/T29890的规定执行。

  10.4鼠类与鸟类的控制

  预防措施应按GB/T29890的规定执行。

  11质量管理要求

  11.1 入仓粮食要求

  入仓粮食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11.2安全储存水分要求

  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应按照GB/T43994的规定,具体见表1。当粮层平均温度最高值处于表1中两个温度之间时,按照较高温度数值确定安全储存水分,同时确保储粮安全。

  表1粮食安全储存水分

  粮层平均温度最高值a/℃ 粮食水分/% 小麦 早籼稻 晚籼稻/粳稻 玉米 大豆 10 — — — 15.5 13.5 15 14.0 15.0 15.5 15.0 13.0 20 13.5 14.5 15.0 14.5 12.5 25 13.0 14.0 14.5 14.0 12.0 30 12.7 13.5 14.0 13.5 11.5 35 12.5 13.0 13.5 13.0 11.0 a以度夏期间每月的“粮层平均温度”为基础,比较各层的“粮层平均温度”值,选择度夏期间“粮层平均温度”最高值定为“粮层平均温度最高值”。 11.3检验要求

  11.3.1入仓检验

  11.3.1.1粮食入库前应实行收购(采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11.3.1.2粮食平仓后应实行验收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粮食储备。验收检验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1.3.2储存期间检验

  应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每年逐货位检验应不少于2次。

  11.3.3出仓检验

  11.3.3.1应实行出仓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11.3.3.2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暂缓出仓。

  11.3.3.3超出正常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1.3.3.4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应出仓。

  11.3.3.5出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报告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并出具报告。

  11.4超标粮食处置

  应按《上海市被污染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妥善处置,不应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不符合GB13078规定的,不应作为饲料或饲料原料销售出库。

  11.5质量安全档案管理

  粮食入仓后,应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仓、储存和出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保存期限自粮食出仓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

  12信息化管理要求

  12.1 信息化基础设施

  12.1.1硬件设施

  应建设覆盖全库区的网络基础设施,部署温湿度传感器、气体检测仪、虫害监测终端、称重系统等物联网设备,满足高并发数据传输需求。

  12.1.2数据平台

  应搭建统一的数据平台,支持多源异构数据整合。应采用云计算或本地化部署,确保数据存储周期应不少于5年,备份频率应不低于每日1次。

  12.2 业务管理系统

  12.2.1仓储业务系统 应具备粮食出入库、仓储保管、库存管理、质量管理等功能。承储单位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将各环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及时上传平台,实时更新。

  12.2.2粮情测控系统

  应按照GB/T26882(所有部分)建立粮情测控系统。宜具备预警粮堆结露、虫害、霉变等风险提示,提供通风、熏蒸等作业建议。

  12.2.3库区监控系统

  应在地磅房、库区主干道、仓间、仓内、药品库内外、器材库内外、制高点、码头等重点区域部署监控设备,具备信息预警预报功能。

  12.3信息安全与运维

  12.3.1安全要求

  应采用国密算法对重要数据的存储、传输进行加密。应对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12.3.2运维管理

  应制定系统巡检制度,每周不少于1次硬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数据完整性校验。

  12.4岗位设置

  应设置信息化岗位,开展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12.5对接与共享

  应确保粮库信息系统与粮食物资储备局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13其他管理要求

  13.1 备案管理

  粮库应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食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3.2人员管理

  13.2.1粮库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且人员数量应满足粮食仓储活动的要求,其中熏蒸、散气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

  13.2.2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13.2.3对新调整岗位的保管员、检验员应在1年内完成考证或通过上岗考试。

  13.3账务管理

  13.3.1应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13.3.2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10年。

  13.4储粮安全生产管理

  13.4.1承储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3.4.2机械、电气、登高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3.4.3应对储粮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具体要求应按照LS/T1206的规定执行。

  13.4.4仓库消防设施应完备,消防器材应完好。

  13.4.5机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

  13.4.6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密封保存。药品库应保持阴凉、干燥,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人员进出、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应进行登记。

  13.4.7药品库应只存放药剂、药品(检化验用药品除外)、施药器具、回收的药剂空罐、空箱等,并应分类存放、定置管理、摆放整齐。磷化铝药品应离地面20cm,对应位置应标注物品名称。

  13.4.8进行熏蒸作业时,应制订熏蒸方案,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在熏蒸操作时,应在熏蒸仓房外大于20m的距离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粮仓熏蒸期间,应在关闭好门窗的基础上,仓外悬挂熏蒸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班,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熏蒸作业区。

  13.4.9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防护工作,及早做好相关准备。

  13.4.10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等制度。

  13.4.11粮食发生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承储库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及时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

  参考文献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

  [3]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

  [4]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

  [5]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

  [6]上海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沪粮规〔2021〕1号)

  [7]上海市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沪粮规〔2022〕1号)

  [8]上海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沪粮规〔2022〕2号)

  [9]上海市地方储备粮“规范库”考核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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