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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929-2024 药品冷链储运设施设备验证及综合运营规范

  • 文件大小:288.17 KB
  •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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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55.180.99
CCS A 80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3929—2024
药品冷链储运设施设备验证
及综合运营规范
2024-12-30 发布2025-01-29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T 3929—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基本要求............................................................................ 3
5 验证文件............................................................................ 4
6 验证实施............................................................................ 4
7 综合运营........................................................................... 10
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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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
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伊娜、张世勇、母凯、王一博、王栋、徐晨、赵四海、高久晨、王力、张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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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冷链储运设施设备验证及综合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药品冷链储运设施设备验证的基本要求、验证文件、验证实施、及综合运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药品冷链物流储运设施设备验证及药品冷链储运企业的综合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 28842 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
GB/T 34399 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温控设施设备验证性能确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药品冷链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使用单位采用专用设施,使冷藏药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到使
用单位药品库的温度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流通过程。
3.2
性能确认
为确认已安装连接的设施、系统和设备能够根据批准的生产方法和产品的技术要求有效稳定(重现
性好)运行所作的试车、查证及文件记录。
[来源:GB/T 34399-2017,2.1]
4 基本要求
4.1 企业可自行开展验证,或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按照制定的验证计划及方案开展
验证工作。第三方机构不可二次委托开展验证。
4.2 企业应成立验证领导小组,验证领导小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制定年度验证计划,计
划内容至少包含:验证的内容及项目、验证时间、参与验证人员、冷链设施设备表等。
4.3 负责质量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仓储、
运输等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工作。验证人员应熟悉验证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
4.4 验证设备有编号台账,定期经法定计量机构校准并粘贴校准合格标签。校准的温度点应覆盖性能确
认的温度范围,温度最大允许误差符合GB/T 34399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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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验证设备的数量和性能应满足验证项目的需求,验证用温度记录仪应具有可实时查看验证过程数据、
数据储存等功能,且测量范围应适用于性能确认的温度范围,数据存储间隔时间应不大于1 min。
4.6 未经验证的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不应用于药品冷藏、冷冻储运管理。
4.7 应依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和条件,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4.8 冷库、冷藏(冻)柜、冷藏车验证中温度偏差、均匀度、波动度应不高于±3℃。计算方法按GB/T34399
规定执行。
4.9 在药品冷链储运设施设备验证中一次性同步布点,确保各测点采集数据的同步、有效,特殊项目及
特殊位置专门布点。
5 验证文件
5.1 企业应在验证实施过程中,建立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验证方案、标准、结果、评价、
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验证控制文件应归入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5.2 验证方案根据每一项验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分别制定,包括验证的实施人员、对象、目标、测
试项目、验证设备及监测系统描述、验证测点数量及位置确认、时间控制、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实施验
证的相关基础条件,验证方案经负责质量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验证工作完成后,出具验证结果,包括验证对象概述、验证依据及标准、验证目的、验证实施方式、
验证组织与管理、验证用设备资质及校准证书复印件、验证对象编号台账及照片、验证实施进度、验证
结果性能确认、偏差处理、预防措施、验证总评价、验证测点数量和位置图、验证布点位置与验证仪器
对应表、验证现场实景照片、验证原始数据等,经负责质量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核和批准。
5.4 应确保所有验证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可追溯。
6 验证实施
6.1 验证项目
形成验证文件之后,应开展具体的验证工作,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冷库、冷藏(冻)柜、冷藏车、
冷藏箱或保温箱、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6.2 冷库
6.2.1 验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b)温控设备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c)监测系统配置的测点终端参数及安装位置确认;
d)开门作业对库房温度分布及药品储存的影响;
e)确定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的状况下,库房保温性能及变化趋势分析;
f)对本地区的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分别进行保温效果评估;
g)在新建库房初次使用前或改造后重新使用前,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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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6.2.2 验证要求
6.2.2.1 库房空调或制冷系统在既定运行条件下,空载和满载温度分布测试结果应证明温度控制在规定
范围内,冷库验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验证时间不限。
6.2.2.2 确定冷库的冷点和热点,并在冷、热点设置温度自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
6.2.2.3 温度自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与验证用温度记录仪记录温度数据平均值的差值应在±1℃以内
(冷冻库平均值的差值应在±2℃以内)。
6.2.2.4 应通过验证证明导致冷库任一测点超温的最短开门时间值大于规定值。
6.2.2.5 应通过验证证明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情况下的保温时限值大于规定值。
6.2.3 验证测点布置
6.2.3.1 每个库房布点数量及间距符合GB/T 34399 要求。测点距离冷库风机下沿距离不大于0.1 m,距离
冷库底部不大于0.1 m。
6.2.3.2 测点均布设在货位上或货物可能存放的位置,布点最低点和最高点位置以药品实际储存位置为
准。
6.2.3.3 库房每个作业出入口及风机出风口至少布置5 个测点,库房中每组货架或建筑结构的风向死角
位置至少布置3 个测点。风机出风口布点应布置在风机出风口下沿高度、距离风机口1 m 区域的边界及
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层布置。
6.2.3.4 特殊区域应布设温度监测点,包括空调或制冷设备回风位置、温度自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安装
位置、门、窗、灯等位置。
6.2.3.5 应绘制测点分布示意图,标明各测点序号和具体位置,并注明各号对应的测试用温度记录仪编
号以及校准时间。
6.2.3.6 放置于监测系统测点终端位置的验证用温度记录仪应距离传感器不大于0.1 m。
6.2.4 验证操作
6.2.4.1 冷库温度符合设定范围并稳定运行后,记录设置的各项运行参数。
6.2.4.2 测试监测系统测点终端的准确度时,应获得监测系统测点终端不超过5 min 间隔的温度数据进行
比对,数据比对见6.2.2.3。
6.2.4.3 开门测试方法和时间应与冷库的操作流程要求一致,开门测试应确保门全开。对于多门的温控
库,如同一时间仅允许一个门开启,应对每个门逐一测试(即在开门测试关门后在30 min 内恢复稳定
再进行下一门的测试),判断超温时限以验证用温度记录仪的读数和温度监测系统的超温报警提示为依
据(以先到达者为准)。
6.2.4.4 对于设备故障或断电保温测试,可考察设备停运后,变化最快测点的温度接近温控限度的时长
(如由5℃升高至7℃的时长),据此推断超温时限,作为性能确认结果。
6.2.4.5 满载测试使用模拟物的装载情况应尽量接近库房使用时货物的存储状态,不应使用泡沫箱或空
包装箱。定期验证时应进行满载性能确认,满载条件为库容率高于70 %。
6.2.4.6 在库房空调或制冷系统温度控制参数符合设定要求且库房温度符合设定范围并稳定运行后,数
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不少于48 h,其中,主、备风机联动的,应手动控制设备,主风机、备用风机分别
持续稳定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4 h。
6.2.4.7 性能确认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应不大于1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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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a)冷库初次使用前;
b)冷库改造(包括:冷库迁移、制冷/保温设备及系统改变等)后再次使用前;
c)冷库停用时长超过6 个月再启用前。
6.3 冷藏(冻)柜(DTP 药房)
6.3.1 验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冷藏(冻)柜存储空间温度的偏差、均匀度和波动度确认(温度分布测试),确定适宜药品存放
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b)温控设备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c)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的准确度测试和安装位置确认;
d)开门作业对冷藏(冻)柜内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e)确认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的状况下存储空间保温性能及变化趋势。
6.3.2 验证要求
6.3.2.1 冷藏(冻)柜制冷系统在既定运行条件下,空载和满载温度分布测试结果应证明温度控制在规
定的温度范围内。
6.3.2.2 应通过验证确定冷藏(冻)柜内冷点和热点,并结合温湿度测点安装要求,设置冷藏(冻)柜
监测系统测点终端。不具备测点终端移动条件的,应证明距离冷点、热点最近的测点终端采集的温度数
据与相应的冷点、热点的温度数据相当,具有代表性。
6.3.2.3 监测系统测点终端与验证用温度记录仪温度数据平均值的差值见6.2.2.3。
6.3.2.4 应证明导致任一测点超温的最短开门时间值大于规定值。
6.3.2.5 应证明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情况下的保温时限值大于规定值。
6.3.3 验证测点布置
6.3.3.1 根据冷藏(冻)柜存储空间的结构合理分层布点,每个独立存储空间中均匀性布点数量不少于9
个,空间各角及中心位置均应布置测点,测点距离冷藏(冻)柜侧壁、后壁、门≤0.05 m。
6.3.3.2 温度监测点均应布设在货位上或者货物可能存放的位置。
6.3.3.3 布设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位置的验证用记录仪距离测点终端应不超过0.1 m,以获得客观的数据。
6.3.3.4 应绘制测点分布示意图,标明各测点序号和位置,并注明各序号对应的验证用温度记录仪编号
以及校准时间。
6.3.4 验证操作
6.3.4.1 开门测试方法应与制定的操作流程要求一致;判断超温时限以验证用温度记录仪的读数和监测
系统的超温报警提示为依据(以先达到者为准)。
6.3.4.2 设备故障或断电保温测试见6.2.4.4。
6.3.4.3 冷藏(冻)柜满载性能确认时满载条件为库容率高于70 %。
6.3.4.4 在冷藏(冻)柜温度控制参数符合设定要求、冷藏(冻)柜内温度符合设定范围并稳定运行后,
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应不少于24h。
6.3.4.5 冷藏(冻)柜性能确认数据采集时间间隔应不大于1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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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a)设施或设备初次使用前;
b)设施或设备改造后再次使用前;
c)设施或设备停用时长超过6 个月再启用前。
6.4 冷藏车
6.4.1 验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车厢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b)温控设施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c)监测系统配置的测点终端参数及安装位置确认;
d)开门作业对车厢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e)确定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的状况下,车厢保温性能及变化趋势分析;
f)对本地区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分别进行保温效果评估;
g)确定冷藏车预冷(热)到冷链药品规定保存温度范围并保持稳定的时长;
h)在冷藏车初次使用前或改造后重新使用前,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i)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6.4.2 验证要求
6.4.2.1 车辆空调或制冷系统在既定运行条件下,空载和满载温度分布测试结果证明温度控制在规定
范围内。
6.4.2.2 确定冷点和热点,并在冷、热点设置温度自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
6.4.2.3 测试监测系统测点终端的准确度时,应获得监测系统测点终端不超过5 min 间隔的温度数据进行
比对,数据比对见6.2.2.3。
6.4.2.4 应通过验证证明导致冷藏车任一测点超温的最短开门时间值大于规定值。
6.4.2.5 应通过验证证明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情况下的保温时限值大于规定值。
6.4.2.6 冷藏车预冷(热)到规定温度范围并保持稳定的时间小于规定值。
6.4.3 验证测点布置
6.4.3.1 在被验证冷藏车内,进行均匀性布点。特殊位置专门布点,包括空调或制冷设备送风、回风位
置、温度自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安装位置、车门及可能的送风死角等位置。
6.4.3.2 每个冷藏车箱体内测点数量符合GB/T 34399 要求,布设在货物可能存放的位置。
6.4.3.3 应设置多个测点的位置(如出风口、死角等)测点设置范围应覆盖相应的区域边界和中点(如
送风夹角的两边和中线)。
6.4.3.4 应绘制测点分布示意图,标明各测点序号及具体位置,并注明各序号对应的测试用温度记录仪
编号以及校准时间。
6.4.3.5 布设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位置的验证用记录仪距离测点终端应不超过0.1 m,以获得客观的数据。
6.4.4 验证操作
6.4.4.1 开门测试应确保车门全开,安装有风幕机或门帘的应模拟装卸货实际情况同时启用,判断超温
时限以验证用温度记录仪的读数和温度监测系统的超温报警提示为依据(以先达到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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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 设备故障或断电保温测试见6.2.4.4。
6.4.4.3 满载测试使用模拟物的装载情况,宜接近车辆使用时货物的存储状态,获得具可比性的车厢内
气流分布状态。定期验证时应进行满载性能确认,满载条件为装载率高于70 %,不应使用泡沫箱或空包
装箱。
6.4.4.4 冷藏车应编号成册并逐个验证,安装了双温控系统的冷藏车应分别验证两组温控系统,验证方
法与验证单温控系统的冷藏车相同。
6.4.4.5 在冷藏车达到规定的温度并运行稳定后,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应根据业务范围最长运输时间
确定,应不少于5 h。
6.4.4.6 验证数据和开门作业时长测试验证数据采集间隔时间符合GB/T 34399 要求。
6.4.4.7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a)冷藏车初次使用前;
b)冷藏车改造(包括:制冷/保温设备及系统改变)后再次使用前;
c)冷藏车停用超过6 个月再启用前。
6.5 冷藏箱(保温箱)
6.5.1 验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箱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分析箱体内温度变化及趋势;
b)蓄冷剂配备使用的条件测试;
c)温度自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或温度记录仪放置位置确认;
d)开箱作业对箱内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e)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下的保温效果评估;
f)运输最长时限验证。
6.5.2 验证要求
6.5.2.1 应对冷藏箱(保温箱)所有配置方案进行温度分布测试。
6.5.2.2 蓄冷剂配备使用条件符合相应操作规程的要求。
6.5.2.3 温度自动监测系统测点终端或温度记录仪放置位置应确保设备采集温度符合药品存放处的实际
温度。
6.5.2.4 证明开箱作业导致箱内温度超标的最短时间值大于规定值。
6.5.2.5 证明保温时限满足业务范围最长运输时间需求。
6.5.3 验证测点布置
6.5.3.1 每个冷藏箱(保温箱)的测点数量及分布符合GB/T 34399 要求。
6.5.3.2 监测系统测点终端应布设验证测点,且尽可能靠近温度监测系统测点终端。
6.5.3.3 应绘制测点分布示意图,标明各测点序号和位置,并注明各序号对应的验证用温度记录仪编号。
6.5.4 验证操作
6.5.4.1 静态模拟性能确认内容。
a)根据冷藏箱(保温箱)的适用范围,实际运输线路不同季节的温度特性,以及极端条件出现的
概率,设定静态模拟运输温度验证条件,包括药品运输经历阶段、各阶段温度及持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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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冷藏箱(保温箱)内蓄冷剂配备方式,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预处理和配置,并详细记录
操作过程和温度测量结果。
c)冷藏箱(保温箱)内应放置模拟物,其热容特性应与该包装箱运输药品总量的热容特性基本一
致。
d)根据实际运输情况在测试中开箱取出模拟物上部的保温材料和蓄冷剂,记录各测点的温度变化
情况。
e)每一种冷藏箱(保温箱)包装方式均应按照其对应的使用温度条件进行静态模拟性能确认。
6.5.4.2 动态实际线路性能确认内容:
a)至少进行冬夏两个季节极端气候类型的实际线路性能确认,根据冷藏箱(保温箱)的适用范围、
实际运输线路不同季节的温度特性,以及极端条件出现的概率,选择动态验证线路。该线路至少涵
盖最长运输时间或最苛刻温度条件。
b)冷藏箱(保温箱)内蓄冷剂配备方式,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预处理和配置,并详细记录
操作过程和温度测量结果。
c)冷藏箱(保温箱)内应放置模拟物品,其热容特性应与该包装箱运输药品总量的热容特性基本
一致。
6.5.4.3 冷藏箱(保温箱)编号成册并逐个验证。
6.5.4.4 冷藏箱(保温箱)经过预热或预冷至规定温度并装箱后,按照最长的运输时间连续采集数据。
6.5.4.5 验证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不应大于5 min,开箱时长验证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不应大于1 min。
6.5.4.6 冷藏箱(保温箱)持续停用时间超过3 个月再启用前,应重新进行验证。
6.5.4.7 冷藏箱(保温箱)新购入不足1 年的,生产企业提供了符合规定项目的出厂验证文件,不再进行
使用前验证。
6.6 监测系统验证
6.6.1 验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采集、传送、记录数据以及报警功能的确认;
b)监测设备的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符合要求;
c)测点终端安装数量及位置确认;
d)监测系统与温度调控设施无联动状态的独立安全运行性能确认;
e)系统在断电、计算机关机状态下可保证实时数据监测、记录、报警、传送功能正常,符合要求;
f)防止用户修改、删除、反向导入数据等功能确认。
6.6.2 验证要求
6.6.2.1 控制系统与监测系统分别使用独立的传感器、控制主机,报警器和运行软件。
6.6.2.2 系统自动记录温度数据符合GB/T 34399 要求。
6.6.2.3 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至少每隔2 min 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当监测的
温湿度值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应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
采用短信或网络通讯方式,向至少3 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6.6.2.4 系统操作员与管理员应凭不同账号登陆系统,无法修改、删除及反向导入数据。
6.6.2.5 系统在断电、计算机关机状态下可不间断地采集,记录温度数据并可实现声光报警和通讯报警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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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6 当发生供电中断的情况时,系统应采用短信或网络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 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
信息。
6.5.2.7 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行处理和记录,并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
数据保存,确保不丢失和不被改动。
6.6.3 验证测点布置
6.6.3.1 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 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
6.6.3.2 平面仓库面积在300 ㎡以下的,至少安装2 个测点终端;300 ㎡以上的,每增加300 ㎡至少
增加1 个测点终端,不足300 ㎡的按300 ㎡计算。
6.6.3.3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 m~8 m 之间的,每300 ㎡面积至少安装4 个测点终
端,每增加300 ㎡至少增加2 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 m 以上的,每
300 ㎡面积至少安装6 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 ㎡至少增加3 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
下位置;不足300 ㎡的按300 ㎡计算。
6.6.3.4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应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
位置。
6.6.3.5 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不应少于2 个。
6.6.3.6 车厢测点数量符合GB/T 34399 要求。
6.6.3.7 每台冷藏箱(保温箱)应至少配置一个测点终端。测点终端应牢固安装在经过确认的合
理位置,避免储运作业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造成影响或损坏,其安装位置不应随意变动。
6.6.4 验证操作
6.6.4.1 至少导出监测系统中3 个不同时间段的温湿度数据,与验证用温度记录仪进行数据比对,确认
监测系统测点终端的准确度(测量温度最大允许误差参见4.4,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RH)。
6.6.4.2 利用人体或其它热源改变测点终端的温度触发报警确认报警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6.6.4.3 人为制造系统故障以判断故障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6.6.4.4 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测点终端合格证明资料或定期校验资料以确认其准确度。在进行相应库房
或车辆的性能确认时应同时进行测点终端的准确度确认;
6.6.4.5 核查并确认在另一台独立的终端设备或云服务器按日备份数据;
6.6.4.6 核査不间断电源容量,确认其可为整个监测系统供电。断电情况下可实现数据采集、存储、报
警等全部功能。
7 综合运营
7.1 人员与培训
7.1.1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相关岗位人员具备相应岗位资格,接受药品冷链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履行自身岗位职责。
7.1.2 培训内容应符合GB/T28842 的要求。
7.2 收货与验收
7.2.1 收货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对冷藏、冷冻药品进行收货检查,检查运输药品的冷藏车或冷藏箱(保
温箱)是否符合规定,对未按规定运输的,应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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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查看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到货时温度数据,导出、保存并查验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确认
运输全过程温度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将药品放置在符合温度要求的待验区域待验;不符合
规定的应拒收,将药品隔离存放于符合温度要求的环境中,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7.2.3 收货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发货单位、运输单位、发运地点、启
运时间、运输工具、到货时间、到货温度、收货人员等。
7.2.4 对于不能提供文件、数据,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应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7.2.5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将药品放于相应待验区域,及时通知验收员进行验收。
7.3 储存与养护
7.3.1 根据经营规模,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储存、包装材料预冷、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等区
域,并有明显标示。验收、储存、拆零、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应在冷库内完成。
7.3.2 冷库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7.3.3 应由专人负责对在库储存的冷藏、冷冻药品进行重点养护检查。
7.3.4 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7.4 装箱与发货
7.4.1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作业,应由专人负责。
7.4.2 应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7.4.3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应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
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符合要求。
7.4.4 使用冷藏箱、保温箱运送冷藏药品的,应按照操作规程见4.7,进行药品包装和装箱操作。
7.4.4.1 装箱前将冷藏箱、保温箱预热或预冷至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范围内。
7.4.4.2 按照验证确定的条件,在保温箱内合理配备与温度控制及运输时限相适应的蓄冷剂。
7.4.4.3 保温箱内使用隔热装置将药品与低温蓄冷剂进行隔离。
7.4.4.4 药品装箱后,冷藏箱启动动力电源和温度监测设备;保温箱启动温度监测设备,检查设备运行
正常后,将箱体密闭。
7.4.5 使用冷藏车运送冷藏、冷冻药品的,启运前应按照操作规程见4.7,进行操作。
7.4.5.1 提前打开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将车厢内预热或预冷至规定的温度。
7.4.5.2 开始装车时关闭温度调控设备,并尽快完成药品装车。
7.4.5.3 药品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厢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并上锁。
7.4.5.4 启动温度调控设备,检查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方可启运。
7.4.6 启运时应做好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7.5 运输与配送
7.5.1 运输过程中,冷藏车厢内,药品与厢内前板距离不小于0.1 m,与后板、侧板、底板间距不小于0.05
m,药品码放高度不应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
7.5.2 运输过程中,保温箱内使用隔热装置将药品与低温蓄冷剂进行隔离,药品不应直接接触冰排等蓄
冷剂。
7.5.3 运输途中,应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运输过程中温度超出规
定范围时,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应实时发出报警指令,由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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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应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
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职责、设施设备、外部
协作资源、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持续完善和优化。
7.5.5 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冷藏、冷冻药品时,应保证委托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7.5.5.1 索取承运单位的运输资质文件、运输设施设备和监测系统证明及验证文件、承运人员资质证明、
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等相关资料。
7.5.5.2 对承运方的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运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
托前和定期审计,审计报告存档备查。
7.5.5.3 承运单位冷藏、冷冻运输设施设备及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证的,不应委托运输。
7.5.5.4 与承运方签订委托运输协议,内容包括承运方制定并执行符合要求的运输标准操作规程,对运
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的要求,明确在途时限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7.5.5.5 应建立委托运输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
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等内容,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
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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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DB14/T 2283-2021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冷链储运设施设备性能验证规范
[2] DB13/T 1736-2013 药品冷链运输和贮藏管理规范
[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 号2023 年9 月27 日)
[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国家
药监局2022 年第94 号)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 个附录(2016 年第197 号)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2022 年第113 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8 号)
[8]《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2016 年第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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