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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4384-2026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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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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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1.040.01 CCS P 30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384—2026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

  验收规程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project

  2026-01-07 发布 2026-01-07 实施

  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

  验收规程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project

  DB21/T 4384—2026

  主编单位: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绿色建筑行业协会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 年 02 月 07 日

  2026 沈阳

  前 言

  本规程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 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1 号)的要求,由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大连市绿色建筑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检测等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与围护结构工程;5.设备系统工程;6.配电与照明系统工程;7.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8.监测与控制系统工程;9.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10.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录A~ 附录 E 等。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并归口管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2 号,邮编: 110001),由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反馈至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 186 号,邮编:116011 ,E-mail: zhao20yue@sina.com )。

  主 编 单 位: 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绿色建筑行业协会

  参 编 单 位: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甘井子区建筑安全监督站

  主 要 起 草 人: 赵 越 洪 亮 徐 红 杨 涛 冯国会 白万明

  佟 蕊 祖 丰 林 佳 徐 辰 肖震北 黄 楠彭 本 吴秀峰 张 伟 袁耀明 康伟强 王 皓熊 欣 魏晓川 陈丹彤 李晓晨 康一亭 吕燕捷孙佳琳 李 欣 黄 鑫 郭 鑫 邱焕龙 武 博沈竞男 徐钰卓 刘 枫 张 莹 王 璐 张路诗冯 妍 刘慧敏 田宇飞 乔 盟 秦 翰 张 超郭志庆

  主 要 审 查 人: 鲍宇清 端木琳 徐向飞 宁卫松 胡 波 高 宇樊现超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3.1 一般规定 5

  3.2 材料与设备 6

  3.3 施工与控制 6

  3.4 验收的划分 7

  4 建筑与围护结构工程 10

  4.1 墙体工程 10

  Ⅰ 一般规定 10

  Ⅱ 施工 10

  Ⅲ 质量验收 13

  4.2 外门窗、玻璃幕墙工程 16

  Ⅰ 一般规定 16

  Ⅱ 施工 16

  Ⅲ 质量验收 18

  4.3 屋面工程 20

  Ⅰ 一般规定 20

  Ⅱ 施工 21

  Ⅲ 质量验收 22

  4.4 地面工程 25

  Ⅰ 一般规定 25

  Ⅱ 施工 25

  Ⅲ 质量验收 26

  5 设备系统工程 30

  Ⅰ 一般规定 30

  Ⅱ 施工 30

  Ⅲ 质量验收 32

  6 配电与照明系统工程 36

  Ⅰ 一般规定 36

  Ⅱ 施工 36

  Ⅲ 质量验收 38

  7 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 42

  Ⅰ 一般规定 42

  Ⅱ 施工 42

  Ⅲ 质量验收 43

  8 监测与控制系统工程 47

  Ⅰ 一般规定 47

  Ⅱ 施工 47

  Ⅲ 质量验收 48

  9 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52

  9.1 一般规定 52

  9.2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

  9.3 设备系统 53

  9.4 配电与照明系统 55

  1

  9.5 可再生能源系统 56

  9.6 监测与控制系统 57

  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0

  10.1 一般规定 60

  10.2 监督要点 60

  附录 A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项目 63

  附录 B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项目 65

  附录 C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6

  附录 D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7

  附录 E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68

  本规程用词说明 69

  引用标准名录 70

  条文说明 72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5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3.2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6

  3.3 Construction and Control 6

  3.4 Division of Acceptance 7

  4 Building and Envelope Project 10

  4.1 Wall Eng ineering 10

  Ⅰ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Ⅱ Construction 10

  Ⅲ Quality Acceptance 13

  4.2 External Doors, Windows and Glass Curtain Wall Project 16

  Ⅰ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Ⅱ Construction 16

  Ⅲ Quality Acceptance 18

  4.3 Roofs Project 20

  Ⅰ General Requirements 20

  Ⅱ Construction 21

  Ⅲ Quality Acceptance 22

  4.4 Ground Project 25

  Ⅰ General Requirements 25

  Ⅱ Construction 25

  Ⅲ Quality Acceptance 26

  5 Equipment System Project 30

  Ⅰ General Requirements 30

  Ⅱ Construction 30

  Ⅲ Quality Acceptance 32

  6 Power Distribution and Lighting System Project 35

  Ⅰ General Requirements 35

  Ⅱ Construction 35

  Ⅲ Quality Acceptance 37

  7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Project 41

  Ⅰ General Requirements 41

  Ⅱ Construction 41

  Ⅲ Quality Acceptance 42

  8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Project 46

  Ⅰ General Requirements 46

  Ⅱ Construction 46

  Ⅲ Quality Acceptance 47

  9 In-site Inspection of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51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51

  9.2 Building and Envelope 51

  9.3 Equipment System 52

  9.4 Power Distribution and Lighting System 54

  3

  9.5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55

  9.6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56

  10 Quality Acceptance for Branches of Project 59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59

  10.2 Supervision Key Points 59

  Appendix A Site Reinspection Method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in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62

  Appendix B Entitative In-site Inspection Items in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64

  Appendix C Inspection Lot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s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65

  Appendix D Sub-item Project Acceptance Records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66

  Appendix E Branches of Project Acceptance Records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t Project 6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6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6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71

  4

  1 总则

  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结合辽宁省气候特征,满足辽宁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总体要求,推进近零能耗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管理,规范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技术,统一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近零能耗建筑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标准相关规定的建筑。

  2.0.2 超低能耗建筑 ultra-low energy building

  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符合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标准相关规定的建筑。

  2.0.3 零能耗建筑 zero energy building

  零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符合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标准相关规定的建筑。

  2.0.4 热桥 thermal bridge

  围护结构中热流强度显著增大的部位。

  2.0.5 保温隔热垫块(片) insulation bearer

  用于围护结构外侧,固定出挑金属构件的,具有一定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保温隔热性能的材料制作的垫块(片)。

  2.0.6 断热桥锚栓 thermally broken fixer

  通过特殊的构造设计,能有效减小或阻断锚钉热桥效应的锚栓。

  2.0.7 气密层 air tightness layer

  由气密性材料和部件、抹灰层等形成的防止空气渗透的连续构造层。

  2.0.8 建筑气密性 air tightness of building envelope

  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

  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用于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 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 N50,

  2

  即室内外 50Pa 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2.0.9 气密性材料 air tightness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外侧的缝隙进行密封,防止空气渗透的材料。

  2.0.10 防水隔汽材料 water-proof and vapor-barrier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侧的缝隙进行密封、防止空气渗透,具有抗氧化、防水、难透汽性能的材料。

  2.0.11 防水透汽材料 water-proof and vapor-permeable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外侧的缝隙进行密封并兼具防水及允许水蒸气透出功能的材料。

  2.0.12 热回收装置 heat recovery device

  在空调、供暖、通风设备或系统上所安装的,并将运行时所排出的热量加以回收利用的装置。

  2.0.13 外遮阳装置 external shading device

  安装在建筑围护结构外侧,用于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太阳辐射热或自然光透过量的装置。

  2.0.14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与《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要求相对应,对建筑性能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所有主控项目必须合格。

  2.0.15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对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要求,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收项目。

  2.0.16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造、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

  2.0.17 进场复验 on-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8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e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对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中已经完成的建筑与围护结

  3

  构、设备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以及监测与控制系统在现场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将结果与设计文件和标准进行比较和合格判定的活动。

  4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覆盖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包含专项技术标准、全过程质量检验及综合施工质量评定制度。

  3.1.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断热处理、气密性保障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关键环节制定相关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合格后实施。

  3.1.3 施工采用的专项设计文件及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建筑主体设计单位确认。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3.1.4 施工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施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各自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水平。

  3.1.5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资料有效、完整和齐全。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全过程的资料编制、收集、整理和审核,并应及时存档、备案。

  3.1.6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同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制定检测和试验计划,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计划。

  3.1.7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并将验收资料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

  2 主要材料、关键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型式检验报告或进场复验报告;

  3 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4 专项施工方案;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关键工序影像资料,包括:墙体保温施工、外门窗安装、外遮阳装置安装、屋面保温施工、地面保温施工、外墙接缝、窗台、檐口、穿墙及出屋面管道气密性处理及热桥保温措施等重要工序的影像资料;

  5

  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7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使用说明书。

  3.1.8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2 施工前应对采用的新工艺进行评价,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核准;

  3 施工完成后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验收;

  4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和验收要求应组织专家论证。

  3.1.9 用于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施工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和辽宁省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按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标准进行检验,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材料进场后,应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别储存和堆放,并标识清晰,储存和堆放条件不应影响材料品质。

  3.2.3 节能工程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工程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3.3 施工与控制

  3.3.1 施工前,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房间,在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样板间由满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气密性测试,检测合格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后,方可展

  6

  开后续工程施工。

  3.3.2 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其质量不应低于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标准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3.3.3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近零能耗建筑保温材料、气密性材料、防水材料不应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3.4 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应及时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应验收合格后再隐蔽。

  3.3.5 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不应破坏前期分部分项工程的气密层。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建筑气密性进行检测。

  3.3.6 施工中为各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3.3.7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防火要求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验收的划分

  3.4.1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 划分。

  2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其抽样数量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见表 3.4.2 。当受检样本数量小于2时,应全部检验。

  3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表 3.4.1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验收内容

  1

  建筑与围护结构工程 墙体工程 墙体材料、外墙系统性能。 外门窗、玻璃幕墙工程 门窗材料、构件性能、隐蔽工程;户门性能。 屋面工程 屋面材料、构件性能、隐蔽工程。

  7

  地面工程 地面材料、构件性能、隐蔽工程。

  2

  设备系统工程 冷热源系统工程 冷热源设备机组性能。 输配系统工程 水泵、风机性能。 末端设备及常开通风系统工程 新风热回收机组性能及安装。 3 配电与照明系统工程 照明系统工程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性能。 电梯设备工程 电梯设备性能。

  4

  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 太阳能光伏工程 光伏组件、逆变器等性能、工程实施与安装、光伏系统性能。 太阳能光热工程 设备、材料、阀门等性能、工程实施与安装、系统性能。 热泵系统工程 设备、管道、管件等性能、工程实施与安装、系统性能。

  5

  监测与控制系统工程 用能监测工程 计量装置、电流互感器等设备及线缆材料性能;能源监测系统功能。 环境监测工程 环境测量仪表、数据采集器等设备;监测系统功能。 控制系统工程 能源系统控制功能、照明控制系统功能、 电梯群控系统功能。

  表 3.4.2 最小抽样数量

  受检样本数量 最小抽样数量 受检样本数量 最小抽样数量 2~ 15 2 151~280 13 16~25 3 281~500 20 26~90 5 501~ 1200 32 91~ 150 8 1201~3200 50 3.4.2 检验批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均应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至少应有 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应具有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

  3.4.3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验收应全部合格;

  2 应具有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

  3.4.4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应全部合格;

  8

  2 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合格;

  3 应具有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

  3.4.5 对于本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工程验收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专项验收。

  9

  4 建筑与围护结构工程

  4.1 墙体工程

  Ⅰ 一般规定

  4.1.1 本节适用于近零能耗建筑外墙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4.1.2 外墙保温系统中各种组成材料和配件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性能相容。

  4.1.3 外墙保温工程应实行专业化施工,并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4 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4.1.5 外墙保温工程所用保温材料、产品在施工和现场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4.1.6 外墙保温工程需对锚栓、龙骨与支架固定、雨水管固定和穿墙管道进行断热桥处理。

  4.1.7 脚手架工程应合理制定脚手架和外部垂直运输的设备搭建和拆除周期。搭建方式不应与门窗安装有冲突。如果有样板间的气密性测试需求,应事先选择样板间的位置。

  4.1.8 建筑外墙气密性施工质量检验批验收随外墙工程同时进行。

  Ⅱ 施工

  4.1.9 墙体工程施工期间的室外气温不应低于 5 ℃ , 5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和雨雪天不应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雨和防火等防护措施。

  4.1.10 保温板粘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温板粘贴前,基层墙体应已验收合格。墙体基面上的残渣和脱模剂应清理干净,并采用抹灰等方式找平,墙面平整度超差部分应剔凿或修补,预埋件、穿墙管线及预留洞口施工完成,外门窗框固定于附框或基层墙体上并密封处理完成,基层墙体上的施工孔洞应已堵塞密实并进行防水气密处理;

  10

  2 应依据设计图纸,明确保温的粘贴形式、保温材料排板、保温锚栓的位置和数置;

  3 当采用带有企口的保温板时,保温板可单层铺设,保温板之间进行锁扣式连接,墙体阴、阳转角处的保温板宜采用成型的转角板;

  4 保温板应粘贴平整,宜采用条粘法施工,保温板为双层时外层保温板应采用条粘法施工;

  5 保温板应沿水平方向铺贴,先下后上,竖缝左右错开不小于200mm;

  6 墙面阴阳角处应做错茬处理,保温板拼缝位置不得在门窗口四角处;

  7 保温板应挤紧、拼严,板缝间不应有胶粘剂,板缝宽度不应大于2mm。当板缝超过 2mm 时,应采用相同材料保温板条或发泡聚氨酯填充;

  8 采用分层粘贴保温板时,内外层应错缝粘贴;

  9 单层保温应采用锁扣方式连接;双层保温应采用错缝粘贴方式;

  10 外墙变形缝内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保温板挤紧填满,保温板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11 当保温板采用聚苯板时,不宜使用手锯切割,宜使用电热丝切割器。

  4.1.11 保温板锚固件施工要求:

  1 近零能耗建筑外墙外保温应使用专用断热桥锚固件,保温板双层铺设时,锚栓应每层设置;

  2 锚固件应在保温板粘贴 24 小时后方可进行施工;

  3 锚固件应采用断热桥锚栓及嵌入式安装方法,嵌入保温板深度不小于20mm ,锚栓后部用保温盖密封;

  4 当基层墙体为钢筋混凝土时,锚栓的锚固深度不宜小于 50mm;当基层墙体为加气混凝土块等砌体结构时,锚栓的锚固深度不宜小于65mm。安装锚固件时,应先向预打孔洞中注入聚氨酯发泡剂,再立即安装锚固件;

  5 锚固件规格、安装位置、安装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计无明确要求时,施工方案应予以明确,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计算确定。

  4.1.12 外墙外保温底部施工要求:

  1 保温层应延伸至地面以下,延伸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外地面以下保温材料应位于完整防水构造层内;

  11

  3 室外地面以下保温层外侧应做防护。

  4.1.13 外墙上固定的导轨、龙骨、支架宜采用减少接触面积、增加断热间层或使用非金属材料等措施。

  4.1.14 不宜在外墙上设置管线洞口。确需设置时,穿墙管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的直径宜大于穿墙管管径 100mm 以上,穿墙管与墙体结构或预埋套管之间应填充保温材料并采取密闭措施。

  4.1.15 不宜在外墙上安装开关、插座线盒等。确需安装时,应进行有效的气密性处理。气密性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位于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体上的开关、插座线盒,应在浇筑混凝土时预埋;

  2 预埋线盒宜采用专用的气密性线盒。当没有专用线盒时,可在普通线盒外部缠裹密封胶带,并注意线盒和线管交接部位的缠裹方式。

  4.1.16 不宜在外墙上安装金属支架。确需安装时,墙上金属支架与外墙间应设保温隔热构造。墙上支架穿过保温层处应使支架与保温层紧密贴合,宽度大于2mm的缝隙应填塞保温板条或采用发泡聚氨酯等保温材料填充。支架穿过保温层处应做防水处理。

  4.1.17 砌体填充墙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墙体砌筑应在砌块产品龄期达到 28d 后进行。

  4.1.18 主体结构验收前,应对外墙上孔洞进行封闭处理。孔洞采用砌体填充时灰缝应密实,孔洞采用混凝土填充时,应采用自密实微膨胀混凝土。

  4.1.19 砌体墙体水平和竖直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密实。

  4.1.20 砌体外墙内表面应采用 M 10 及以上等级的湿拌抹灰砂浆或干混抹灰砂浆,其性能应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 的要求,抹灰层应连续封闭。

  4.1.21 填充墙与主体结构交界部位应在抹灰层内敷设金属网或玻璃纤维网格布进行加强,加强网应超过交界部位不少于 100mm。

  4.1.22 不同墙体材料的交界处宜在气密层所在一侧采用防水隔汽材料密封,交界处两侧的粘贴宽度均不应小于 50mm。

  4.1.23 穿围护结构管道或洞口处的气密性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贴宽度均不应小于

  1 穿围护结构管道或洞口与围护结构间的交接部位,应在室内侧采用防水隔汽材料密封,并应将穿围护结构管道周边的断热桥保温密封在内,防水隔汽材料与管道和围护结构基面的粘 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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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管道穿外墙时宜采用防水透汽材料进行密封,防水透汽材料与管道和墙体基面的粘贴宽度均不应小于 50mm;

  3 防水隔汽材料和防水透汽材料应直接粘贴在管道表面,当有管道保温时,应铺设在防水隔汽材料和透汽材料外侧。

  4.1.24 外门窗周边施工要求:

  1 保温板应覆盖部分窗框,覆盖宽度不小于20mm ,如果开启扇外侧安装纱窗,宜留出纱窗的安装位置;

  2 应在门窗洞口四角保温板上沿45°方向加铺400mm×200mm 增强玻纤网,增强玻纤网应置于大面玻纤网的内侧;

  3 外保温与窗台板两端及底部之间的缝隙应先用膨胀止水带填塞,再进行密封处理;

  4 窗洞口阳角部位宜采用角网增强:

  5 外墙保温与门窗框连接处宜采用专用收边条密封或填塞膨胀止水带后再用密封材料密封;或采用成品门窗连接线条,连接线条与门窗框应粘贴严密,连接线条玻纤网应压入外保温面层。

  4.1.25 后续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应破坏前期分部分项工程的气密层。施工前需明确有可能造成气密性破坏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气密层的位置和材料特性,审核分析设计图纸,找出有可能造成气密性破坏的施工操作,并研究制定不得破坏气密层的施工方案。

  4.1.26 建筑主体完工,门窗验收合格,内墙抹灰完成,设备安装和内装修施工前,应对建筑气密性进行初步检测,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渗漏部位进行封堵。

  Ⅲ 质量验收

  4.1.27 验收规定

  1 墙体保温除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外,尚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

  (1) 保温板间的缝隙处理;

  (2) 锚栓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

  上连接件及凸出墙面的构件等部位的

  (3) 锚栓、墙 断热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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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穿越墙面管线的断热桥和气密处理;

  (5) 外墙保温底部做法。

  4.1.28 主控项目

  1 近零能耗建筑围护结构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建筑整体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实体检验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2 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气密性措施所用防水透汽材料、防水隔汽材料及配套材料的型号、规格、等级、外观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进场复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抽检数量不少于 1 组。

  3 保温板与基层、内外两层保温板之间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检验方法进行剥离检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 处。

  4 保温板采用分层粘贴时,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内外两层保温板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

  检验方法: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 处。

  5 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抗冻融、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 地面以下墙体防水及保温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方

  14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 外墙保温与门窗框连接处的门窗连接线条构造的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 外墙保温工程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穿墙管道热桥部位施工,管道与套管的固定,管道、套管和保温板之间的空隙断热桥处理措施,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脚手眼、孔洞等,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 外门窗断热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1.29 一般项目

  1 当保温材料与构件进场时,其型号、规格、等级、外观和包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当采用增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增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增强网应铺贴平整,不得褶皱,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 5 处,每处不少于2 ㎡。

  3 墙体上的阴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裂开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 10% ,并不少于 5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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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外门窗、玻璃幕墙工程

  Ⅰ 一般规定

  4.2.1 本节适用于近零能耗建筑外门窗、玻璃幕墙及外遮阳装置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4.2.2 外门窗、玻璃幕墙及外遮阳装置的安装涉及到保温、气密性、无热桥三个环节,其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4.2.3 近零能耗建筑外门窗及玻璃幕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Ⅱ 施工

  4.2.4 门窗加工、运输及现场堆放要求:

  1 门窗进场验收应依据设计图纸和加工图纸核对尺寸,检查气密膜完好无损。核对玻璃尺寸,检查暖边材质,检查玻璃周边的密封质量。索要所有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明、试验证明等。

  2 窗框进场后应尽快安装,否则应选择避雨无灰尘的库房存放。

  4.2.5 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固定点的位置:

  (1) 每侧固定点不少于 2 个;

  (2) 端部固定点距角部的距离不大于 150mm;

  (3) 固定点间距:窗框为铝制或木质时,不大于600mm;窗框为塑钢材质时,不大于 500mm;

  (4) 门窗框受力点两侧 150mm 范围内宜设固定点;

  (5) 固定点中心至墙体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m。

  2 当采用外挂安装时:

  (1) 墙上固定连接件的后锚固件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规定,其锚固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后锚固件应锚固在门窗四周混凝土边框或实心砖砌体上,不得锚固在加气混凝土砌块或空心砖砌块等轻质墙体上;

  (3) 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与主体结构相连部位固定锚栓不应少于2

  16

  个;

  (4) 连接件与窗框连接锚钉或锚栓数量不应小于 2 个;

  (5) 连接件采用角钢或钢板时,应做热镀锌防腐处理;

  (6) 门窗框上墙后应调平对正,拧紧螺栓安装牢固。

  3 窗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侧应伸到窗框下并可靠固定;

  (2) 两端应伸入外墙保温层内,并设翻沿,缝隙宜采用预压膨胀密封条填充;

  (3) 板面向外倾斜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外侧伸出外墙保温层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气密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窗框内侧依据设计图纸要求的尺寸粘贴防水隔汽材料(或密封胶带)。防水隔汽材料一侧沿四周粘贴在门窗框或玻璃幕墙的边框上;门窗、玻璃幕墙固定后在内侧将防水隔汽材料另一侧粘贴在四周主体结构上;

  (2) 窗框外侧依据设计图纸要求的尺寸粘贴防水透汽材料,防水透汽材料一侧粘在门窗框或玻璃幕墙的边框上,一侧粘在主体结构上;连接件安装位置应附加粘贴防水透汽材料,并应包严连接件;

  (3) 防水隔汽材料和防水透汽材料在窗框、玻璃幕墙边框上粘贴宽度不应小于20mm ,在主体结构上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50mm;

  (4) 窗框转角处的密封带粘贴,应预留不大于 15mm 的长度,以避免出现缝隙。防水隔汽材料和防水透汽材料粘结前应清除表面灰尘、油污等,粘结面应保持干燥,墙体部位应平整洁净;

  (5) 防水隔汽材料和防水透汽材料的粘贴应平整压实,转角部位褶皱理顺,避免产生空隙;

  (6) 窗扇及五金件安装完成后,可以用抽纸法,初步检查窗扇的安装气密性。

  4.2.6 玻璃幕墙应优先采用单元式幕墙,幕墙单元间接缝及封口节点应保证气密性。玻璃幕墙采用非单元式幕墙时,面板与面板、面板与支承结构构件、相邻支承结构构件间等交界处应进行气密处理与热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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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7 门窗和玻璃幕墙连接件与预埋件间应设保温隔热垫片,保温隔热垫片材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8 门窗、玻璃幕墙安装完毕后应加强成品保护,防止损坏防水隔汽材料、防水透汽材料、预压膨胀密封条等,如有损坏须及时修补。

  4.2.9 外遮阳装置的安装:

  1 外遮阳装置的预埋件和连接件应在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预埋件和连接件应做防腐处理。

  2 外遮阳装置预埋件应牢固固定在主体结构上,预埋件与外遮阳装置支架间应设置保温隔热垫块(片)。

  3 外遮阳装置电气线路应避免敷设在保温材料中,穿越保温材料时,应采用热镀锌钢管作为套管。

  4 外遮阳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做防雷接地处理,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

  Ⅲ 质量验收

  4.2.10 主控项目

  1 门窗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包括节能附框,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1) 门窗、玻璃幕墙及外遮阳装置除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外,尚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

  (2) 门窗框、玻璃幕墙边框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固定及断热桥构造;

  (3) 门窗、玻璃幕墙周边与洞口、墙体接缝处的气密构造;

  (4) 门窗附框做法;

  (5) 外遮阳装置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固定及断热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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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外遮阳装置的防雷连接。

  2 玻璃幕墙进场时,除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规定进行复验外,尚应对幕墙的气密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各抽查一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数量。幕墙面积在 3000m2 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 3000m2 应增加 1 次。

  3 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抗风性能、耐积水荷载性能及耐雪荷载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计算报告或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外挂门窗、玻璃幕墙及外遮阳装置安装使用的后锚固件的安装方法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检验报告。锚固力检验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试验方法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检查数量:安装方法全数检查;锚固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要求执行。

  5 外挂门窗、玻璃幕墙及外遮阳装置安装使用的连接件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 外挂门窗、玻璃幕墙及外遮阳装置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做断热桥处理,保温隔热垫块(片)的材料、厚度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 防水隔汽材料、防水透汽材料与门窗框、玻璃幕墙边框及外墙应严密粘贴,连接件处应附加防水透汽材料予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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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 窗台板安装位置应正确,内侧应伸入窗框下,两端应伸入保温层内,并应做好接缝的防水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外遮阳装置的金属构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系统可靠连接,电动遮阳接地措施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1 一般项目

  1 外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3 屋面工程

  Ⅰ 一般规定

  4.3.1 本节适用于近零能耗建筑采用板状材料、纤维材料和整体材料做为屋面保温层的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4.3.2 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和辽宁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3.3 屋面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分项工程验收。

  4.3.4 屋面保温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4.3.5 气密性检测前,屋面隔汽层、保温层、防水层应施工完毕。

  4.3.6 设备基础、光伏及集热器固定基座和出屋面井道及管道等应进行断热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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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施工

  4.3.7 屋面系统由(找平层、找坡层)隔汽层、保温层、防水层和保护层组成。屋面系统施工前,应保证屋面混凝土基层平整、干燥、清洁,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应超过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4.3.8 屋面找平层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应超过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找平层为砂浆找平时,找平层与下部构造层应粘结牢固,无脱层和空鼓现象。

  4.3.9 隔汽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汽层施工前,所有穿屋面板的管线洞口必须用细石混凝土填实(洞边涂界面剂),检查屋面板是否存在结构裂缝,将施工作业面彻底清扫干净,并确认楼板绝对干燥。

  2 隔汽层施工时,封闭施工区域,操作人员必须穿软底鞋,所使用工具妥善放置,不得造成隔汽层表面损坏;

  3 隔汽层采用卷材时宜空铺,卷材搭接缝应满粘,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 70mm。采用涂膜时,涂层应均匀,无褶皱、流淌和露底现象;

  4 隔汽层应连续铺设无遗漏,屋面与墙体和设备基础交界部位应将隔汽层上翻,高出保温层上表面不小于 150mm;如需在设备基础上穿透隔汽层设置固定设备的螺栓等,需在螺栓与隔汽层交接处采取密封措施。

  5 管线穿过隔汽层时,穿孔部位应采取加强密封措施;屋面阴阳角部位隔汽层应予以加强;

  6 屋面隔汽层施工完成后应注意成品保护,防止隔汽层破损,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

  4.3.10 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保温层施工宜在晴朗、干燥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保温层、防水层应分别在其下部找平层干燥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雨和防火等措施;

  2 保温板接缝处两侧高差不应大于 2mm;板缝宽度不应大于2mm ,不满足要求时应在缝隙内填充保温材料,缝内严禁采用砂浆填充。保温板分层铺设时,

  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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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屋面保温板应铺贴到女儿墙边,铺贴后应表面平整;

  4 保温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上部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5 喷涂类保温材料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标准的规定。

  4.3.11 防水层施工:

  当首层防水卷材为自粘型,不得使用热熔。其他层可用热粘型卷材。冬季施工时,自粘型卷材施工前需对基层预热至 5℃以上。

  4.3.12 保护层施工: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后续保护层施工。

  4.3.13 屋顶变形缝、屋面上人孔、屋面采光顶翻沿及屋脊等凸出屋面部位应按设计要求做防水和保温。

  4.3.14 与屋面相连设备基础的保温层、防水层应与屋面保温层、防水层同步施工,设备基础应按设计要求做断热桥处理。

  Ⅲ 质量验收

  4.3.15 验收规定

  1 屋面保温除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规定及辽宁省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外,尚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保温层的敷设方式;

  (3) 保温板间的缝隙处理;

  (4)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复验报告,密度、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应在同一个报告中;

  (5) 防水、隔汽层的敷设方式;

  (6) 女儿墙保温层;

  (7) 水落口、女儿墙压顶盖板与屋顶设备基础等部位的断热桥处理;

  (8) 穿越屋面管线的断热桥和气密处理;

  上人孔、屋面采光顶

  (9) 屋顶变形缝、屋面 翻沿及屋脊等凸出屋面部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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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做法和保温做法。

  2 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每 1000m2 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4.3.16 主控项目

  1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及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 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在 1000m2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 1000m2 应增加复验 1 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3 屋面隔汽层应连续铺设无遗漏,屋面与墙体交界部位应将隔汽层上翻,高出保温层上表面不小于 150mm 。管线穿过隔汽层时,穿孔部位应采取加强密封措施;屋面阴阳角部位隔汽层应予以加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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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屋面和女儿墙保温层的板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 女儿墙压顶材料、构造做法及防雷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材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 管线穿过屋面部位气密处理和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 屋面雨水口穿女儿墙部位应排水顺畅,防水做法和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 屋顶设备基础防水做法和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屋顶变形缝、屋面上人孔、屋面采光顶翻沿及屋脊等凸出屋面部位防水做法和保温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17 一般项目

  1 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保温层的表面防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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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 地面工程

  Ⅰ 一般规定

  4.4.1 本节适用于近零能耗建筑中,地基基础、接触土壤或室外空气的地面、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外墙、毗邻不满足近零能耗建筑室内环境要求的房间的楼地面的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4.4.2 地面与楼面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4.4.3 气密性检测前,地面隔汽层、保温层、防水层应施工完毕。

  Ⅱ 施工

  4.4.4 施工准备

  1 材料应完成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复验项目均应合格。

  2 楼地面保温工程施工前,楼地面主体工程应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

  3 楼地面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完成基层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抹灰已完成,地面已清理干净、无积水;

  (2) 穿过楼板的管线施工完毕,管洞封堵密实,楼地面相关管线预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4 楼地面保温工程施工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供水或供电满足施工生产需求,有材料储放场地;

  (2) 施工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5 ℃;若在低于 0℃的环境下施工时,现场应采取升温措施。

  4.4.5 材料质量控制

  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密度和导热系数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各种保温材料的厚度不得有负偏差。

  2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妥善保管,宜储存于室内;若置于室外,应堆放在平整、坚实的场地上并防止雨淋、暴晒,避免破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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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6 施工规定

  1 如果保温板铺设在底板下方,则保温层材料的抗压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 保温层下找平层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应大于 4mm,有水房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找平层为砂浆找平时,找平层与下部构造层应粘结牢固,无脱层和空鼓现象。

  3 与土壤接触的地面,保温层下应设防潮层,防潮层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宜大于 3mm。

  4 保温板接缝处两侧高差不应大于 2mm;保温板间以及保温板与墙、柱间应挤紧,缝隙宽度不应大于2mm ,不满足要求时应在缝隙内填充保温材料,缝内严禁采用砂浆填充。

  5 保温层位于结构楼板底面时,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温板应采用胶粘剂与楼板底面紧贴粘牢,粘贴时应采取支顶措施,避免胶粘剂凝固前保温板脱开下垂;

  (2) 相邻板缝应错开,错开尺寸不宜小于 200mm;

  (3) 保温板应挤紧、拼严,遇梁、柱转角部位应仔细排板,减少拼缝,认真裁切,避免过大缝隙;

  (4) 板缝间不应有胶粘剂,板缝宽度不应大于2mm,超过时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

  (5) 保温板应采用断热桥锚栓锚固,锚栓规格、安装位置、安装数量、安装方式、锚固深度及抗拔力等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6) 保温板外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保护层。

  4.4.7 管道穿过地面的密封处理:

  管线穿过地面时,管线应置于套管或孔洞的中心,管线与套管或孔洞间空隙应采用吸湿率低的保温材料进行填充,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预留套管或孔洞直径应考虑填充保温材料的厚度。管线穿过地面部位应在建筑物内侧做好气密处理,气密膜在管线上粘贴宽度不应小于20mm,在地面结构上粘贴宽度不应小于50mm。

  Ⅲ 质量验收

  4.4.8 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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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面与楼面保温工程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规定。

  2 地面与楼面保温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粘结或铺设、保温板间的缝隙处理;

  (3) 隔墙底部、设备基础、竖向承重构件等部位的断热桥处理;

  (4) 穿越地面管线的断热桥和气密性处理。

  3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地面,每 1000m2 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4.4.9 主控项目

  1 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或称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2 地面与楼面保温工程所用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岩棉、玻璃棉除外)、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地面面积在 1000m2 以内时应复验 1 次;当面积每增加 1000m2 应增加 1 次;增加的面积不足规定数量时也应增加 1 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地面抽检面积。

  3 当地下室顶板下表面或架空楼板底面需进行保温处理时,其保温材料应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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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牢靠,当采用粘结方式固定时,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机械锚固固定时,抗拉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施工前进行样板件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验或锚栓抗拉承载力检验,施工过程中检查保温材料粘结面积率或连接情况。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 处。

  4 地面保温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 处。

  5 穿越地面与近零能耗建筑边界外建筑材料或空气直接接触的管道应封闭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 铺贴或固定保温板时,应进行错缝处理,保温板拼缝处应用保温材料进行填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 处,每处不得少于 10m2。

  4.4.10 一般项目

  1 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接触土壤地面的保温层下面的防潮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 处。

  3 保温层的表面防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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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地面,每 1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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