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4385-2026 超低能耗建筑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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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1.040.30 DB21
CCS P 33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385—2026
超低能耗建筑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ultra-low energy building
2026-01-07 发布 2026-02-07 实施
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辽宁省地方标准
超低能耗建筑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ultra-low energy building
DB21/T 4385—2026
主编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 年 02 月 07 日
2026 沈阳
前 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 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2023]3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标准及技术文献,结合辽宁省工程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可再生能源、能效指标计算、附录、条文说明等。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 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2 号,邮编: 110001 ,联系电话:024-23447652 ;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南大街 88 号,邮编:110005,
联系电话:024-23370402)
本标准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城市能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兰迪钛金属真空玻璃有限公司
北京卧牛山近零能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秦恒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远大近零能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朱宝旭 王庆辉 冯国会 金 华 侯鸿章 王宏伟 宋 锦李 岩 杨德福 黄凯良 刘 馨 周慧鑫 刘 月 王金山徐向飞 韩姝娜 潘志颖 高睿阳 张 骁 赵 升 杨永发付 宇 刘 洋 王 野 王 越 居舒伟 林百利 尚少文赵志南 张雪萍 姚明政 刘英哲 张宝君 叶闯帅 韩 瑜杨宜儒 杨 洺 罗斯加 邓 鹏 李 洋 王 蒙 武德宁宋嘉森 齐先达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晓明 栗静娴 戈玉民 李 犀 王 冉 葛 勇 赵 靓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室内环境参数 4
3.3 能效指标 5
4 建筑与建筑热工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7
4.3 无热桥设计 8
4.4 建筑气密性设计 9
4.5 防潮设计 9
5 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供暖空调系统 10
5.3 新风热回收及通风系统 11
5.4 监测与控制 13
6 给水排水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给水排水 14
6.3 生活热水 15
7 建筑电气 16
7.1 一般规定 16
7.2 供配电系统 16
7.3 照明与用电设施 16
7.4 能耗计量与管理 17
8 可再生能源 18
8.1 一般规定 18
8.2 太阳能系统 18
8.3 地源热泵系统 19
8.4 空气源热泵系统 19
9 能效指标计算 20
9.1 一般规定 20
9.2 居住建筑 25
9.3 公共建筑 26
附录 A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7
附录 B 外门窗设计选型及热工性能 29
附录 C 围护结构保温及构造做法 32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附:条文说明 3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 4
3.2 Technical Performance Index 4
3.3 Energy Criteria 5
4 Building and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 6
4.2 Building and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7
4.3 Non Thermal Bridge Design 8
4.4 Building Airtightness Design 9
4.5 Moisture Resistant Design 9
5 Heating,Air Conditioning,and Ventilation Systems 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 10
5.2 He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10
5.3 Fresh Air Heat Recovery and Ventilation System 11
5.4 Monitoring and Control 13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4
6.1 General Requirement 14
6.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4
6.3 Domestic Hot Water 15
7 Building Electrical 16
7.1 General Requirement 16
7.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16
7.3 Lighting and Electrical Facilities 16
7.4 Energy Consumption Measurement and Management 17
8 Renewable Energy 18
8.1 General Requirement 18
8.2 Solar Energy System 18
8.3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19
8.4 Air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19
9 Calcul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Indicators 20
9.1 General Requirement 20
9.2 Residential Building 25
9.3 Public Building 26
Appendix A Reference Coefficients for Converting Various Energy
Sources into Standard Coal 27
Appendix B Design Selection and Thermal Performance of External
Doors and Windows 29
Appendix C Insulation and Construction Methods for Enclosure
Structure 32
Explanation of Vocabulary in This Regulation 3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5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6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辽宁省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升建筑室内环境品质,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碳排放,助力辽宁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转型和“好房子 ”建设工作,结合辽宁省气候特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超低能耗建筑设计。
1.0.3 超低能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超低能耗建筑 ultra low 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降低 50%以上。
2.0.2 性能系数(COP) coefficient ofperformance
名义制冷或制热工况下,机组以同一单位表示的制冷(热)量除以总输入电功率得出的比值。
2.0.3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冷水(热泵)机组或空调(热泵)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经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该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4 全年性能系数(APF) annual performance factor
在制冷季节及制热季节中,机组进行制冷(热)运行时从室内除去的热量及向室内送入的热量总和与同一期间内消耗的电量总和之比。
2.0.5 耗电输冷(热) 比[EC(H)R]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 quantity
设计工况下,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6 性能化设计 performance oriented design
以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为性能目标,利用建筑模拟工具,对设计方案进行逐步优化,最终达到预定性能目标要求的设计过程。
2.0.7 气密层 air tightness layer
由气密性材料和部件、抹灰层等形成的防止空气渗透的连续构造层。
2.0.8 建筑能耗综合值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单位面积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终端能耗量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利用能源换算系数,统一换算到标准煤当量后,两者的差值。
2.0.9 供暖年耗热量 annual heat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0.10 供冷年耗冷量 annual cool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冷设备供给的冷量。
2.0.11 建筑气密性 air tightness of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用于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 N50, 即室内外 50Pa 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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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newable energy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其能量需求量的比例。
2.0.13 建筑综合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saving rate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4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5 显热交换效率 sensible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对应风量的新风进口、送风出口温差与新风进口、回风进口温差之比。
2.0.16 全热交换效率 total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对应风量的新风进口、送风出口焓差与新风进口、回风进口焓差之比。
2.0.17 防水透汽材料 waterproof and vapor-permeable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外侧的缝隙进行密封并兼具防水及允许水蒸气透出功能的材料。
2.0.18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计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时用于计算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相关要求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建筑。
3
3 基本规 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超低能耗建筑设计应根据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设计降低建筑冷热需求,通过主动式技术提升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效。
3.1.2 室内环境参数及能耗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和系统等性能参数为推荐性指标。
3.1.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设置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3.1.4 建筑碳排放计算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的相关规定。
3.1.5 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3.1.6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整体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3.1.7 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的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
3.1.8 超低能耗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设计。
3.1.9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换气次数 N50 应不大于 0.6 次/h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换气次数 N50应不大于 1 次/h。
3.2 室内环境参数
3.2.1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20 ≤26 相对湿度(%) ≥30 ≤60 新风量(m³/h ·人) ≥30 注:1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2 当严寒 C 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3.2.2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20 ≤26 相对湿度(%) ≥30 ≤60 新风量(m³/h ·人)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 注:1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2 当严寒 C 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3.2.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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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3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房间的使用功能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LAeq,T ,dB) 昼间 夜间 睡眠 40 30 日常生活 4 0 阅读、 自学、思考 3 5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4 0 注:1 当建筑位于 2 类、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噪声限值可放宽 5dB;
2 夜间噪声限值应为夜间 8h 连续测得的等效声级 LAeq,8h ;
3 当 1h 等效声级 LAeq, 1h 能代表整个时段噪声水平时,测量时段可为 1h。
4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5 昼间时段应为 6:00~22:00 时,夜间时段应为 22:00~次日 6:00 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3.3 能效指标
3.3.1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3.3. 1 的规定。
表 3.3.1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建筑能耗综合值 ≤65(kWh/(m2•a))或≤8.0(kgce/(m2•a)) 供暖年耗热量(kWh/(m2•a)) 严寒 C 区 寒冷 A 区 ≤30 ≤20 供冷年耗冷量(kWh/(m2•a)) ≤3.5+2.0×WDH20+2.2×DDH28 注:1 供暖年耗热量为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其他如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等建筑本体性能指标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 20℃时刻的湿球温度与 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4 DDH28(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 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 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3.3.2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建筑综合节能率 ≥50% 建筑本体节能率 严寒 C 区 寒冷 A 区 ≥25% 注:本表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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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与建筑 热工
4. 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或建筑单体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营造适宜的微气候。通过优化建筑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和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措施,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减少热岛效应;冬季充分利用日照,减少冷风对建筑的影响。
4.1.2 建筑物的主朝向宜选择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
4.1.3 应根据建筑群体的平面和竖向布局,结合建筑朝向,合理设计户型、建筑开口面积及位置,以利于室内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
4.1.4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同时,应考虑热环境的合理分区,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等的输送距离。
4.1.5 超低能耗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的设计应满足安全、耐久的要求。
4.1.6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建筑群,为甲类公共建筑;
2 除甲类公共建筑外的公共建筑,为乙类公共建筑。
4.1.7 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 4.1.7-1 和表 4.1.7-2 的规定。
表 4.1.7-1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热工区划 建筑层数 ≤3 层 >3 层 严寒 C 区 ≤0.55 ≤0.30 寒冷 A 区 ≤0.57 ≤0.33 表 4.1.7-2 公共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单栋建筑面积 A(㎡) 建筑体形系数 300800 ≤0.40 4.1.8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7 规定的限值。
表 4.1.7 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严寒 C 区 寒冷 A 区 北 0.25 0.30 东、西 0.30 0.35 南 0.45 0.50 4.1.9 严寒 C 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0.10,寒冷 A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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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大于 0.15。
4.1.10 严寒 C 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明幕墙)均不宜大于 0.60;寒冷 A 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明幕墙)均不宜大于 0.70。
4.1.11 建筑进深选择应考虑天然采光效果。进深较大的建筑,宜利用采光中庭、采光竖井、光导管等措施改善天然采光效果。
4.1.12 地下空间宜采用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式广场(庭院)、光导管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4.1.13 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外围护结构应采用高性能的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门窗幕墙系统。
4.2.2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4.2.2 选取。
表 4.2.2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圈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 (㎡ ・ K)) 严寒 C 区 寒冷 A 区 屋面 0.10~0.15 0.10~0. 20 外墙 0.10~0.15 0.15~0. 20 地面及外挑楼板 0.15~0.30 0. 20~0. 40 4.2.3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4.2.3 选取。
表 4.2.3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 (m2 • K)) 严寒 C 区 寒冷 A 区 屋面 0.10~0.20 0.10~0. 30 外墙 0.10~0.25 0.10~0. 30 地面及外挑楼板 0. 20~0. 30 0. 25~0.40 4.2.4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 系数可按表4.2.4 选取。
表 4.2.4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 (m2 • K)) 严寒 C 区 寒冷 A 区 楼板 0. 20~0.30 0. 30~0. 50 隔墙 1.00~1.20 1.20~1.50 4.2.5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不宜低于 8 级,外门、分隔供暖空间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气密性能不宜低于 6 级。
4.2.6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外门透光部分)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表 4.2.6-1 选取;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外门透光部分)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表4.2.6-2 选取。
7
表 4.2.6-1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
性能参数 严寒 C 区 寒冷 A 区 传热系数 W/(㎡•K) ≤1.0 ≤1.2 注:1 冬季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SHGC 值≥0.45。
2 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0.4。
表 4.2.6-2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
性能参数 严寒 C 区 寒冷 A 区 传热系数 W/(㎡•K) ≤1.2 ≤1.5 注:冬季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SHGC 值≥0.45。
4.2.7 严寒 C 区外门非透光部分传热系数 K 值不宜大于 1.2W/(㎡•K),寒冷 A 区外门非透光部分传热系数 K 值不宜大于 1.5W/(㎡•K)。
4.2.8 严寒 C 区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的传热系数 K 值不宜大于 1.3W/(㎡•K),寒冷 A区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的传热系数 K 值不宜大于 1.6W/(㎡•K)。
4.2.9 门窗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 规定的建筑门洞口尺寸和窗洞口尺寸,并应优先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 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的门、窗洞口尺寸。
4.2.10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3 无热桥设计
4.3.1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消除或削弱热桥的专项设计,围护结构保温层应连续。
4.3.2 外墙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挑、延伸等宜采用与主体结构部分断开的方式;
2 为单层保温时,应采用锁扣方式连接;为双层保温时,应采用错缝粘结方式;
3 采用成型保温构件;
4 锚栓应采用断热桥锚栓;
5 外墙上固定导轨、龙骨、支架等可能导致热桥的部件,应在外墙上预埋断热桥的锚固件,并宜采用减少接触面积、增加隔热间层及使用非金属材料等措施降低传热损失;
6 墙体结构或套管与穿墙管道之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4.3.3 应预留穿越建筑外墙的各种设备孔洞(如空调管线孔洞、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孔洞等),并注明封堵方式。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4.3.4 外门窗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安装方式应根据墙体的构造方式进行优化设计。外门窗与基层墙体的连接件应采用阻断热桥的处理措施。
8
2 外门窗外表面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处宜设置防水透汽层。
4.3.5 屋面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保温层应与外墙的保温层连续;当采用分层保温材料时,应分层错缝铺贴。
2 屋面保温层上部应设置防水层;屋面结构层上, 保温层下应设置隔汽层;屋面隔汽层设计及排气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的规定。
3 女儿墙等突出屋面的结构体,其保温层应与屋面、墙面保温层连续。女儿墙、土建风道出风口等薄弱环节,宜设置金属盖板,金属盖板与结构连接部位,应采取避免热桥的措施。
4 穿屋面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套管与管道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5 落水斗与女儿墙之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4.3.6 地下室和地面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应与地上部分保温层连续,并应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应延伸到地下冻土层以下,或完全包裹住地下结构部分;地下室外墙防水层的设置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的相关规定。
2 无地下室时,地面保温与外墙保温应连续、无热桥。
4.4 建筑气密性设计
4.4.1 围护结构应进行气密性专项设计。建筑围护结构气密层应连续并包围整个外围护结构,建筑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标注气密层的位置。
4.4.2 有气密性要求的填充墙抹灰层应连续完整,抹灰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且不同材料间的连续缝隙及墙体阴阳角等部位应采取防开裂措施,宜在室内侧粘贴防水隔汽材料。
4.4.3 建筑外门窗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应做气密性处理。
4.4.4 气密层设计应依托密闭的围护结构层,并选择适用的气密性材料。
4.4.5 围护结构洞口、 电线盒、管线贯穿处、不同围护结构的交界处以及排风等设备与围护结构交界处等易发生气密性问题的部位应进行节点设计,并应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穿透气密层的电力管线等宜采用预埋穿线管等方式,不应采用桥架敷设方式。
4.5 防潮设计
4.5.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对屋面、外墙进行内部冷凝验算,对围护结构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4.5.2 屋面、外墙、不采暖地下室顶板和地面应防止冷凝受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围护结构的建筑构造应满足水蒸气“难进易出 ”的原则,不应出现外围护结构内部冷凝现象。
2 宜在地面保温层靠近土壤一侧设置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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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 暖 空调和通风 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超低能耗建筑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供暖、供冷方式及设备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供暖、供冷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5.1.3 在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超低能耗建筑供暖、供冷系统宜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5.1.4 超低能耗建筑应优先选用优质耐久型供暖、供冷和通风设备。
5.1.5 供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湿度及新风量取值应符合本规程3.2.1 和 3.2.2 条的规定。
5.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供暖、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所需供暖、供冷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暖、供冷系统不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房间的使用时间和要求差异较大。
5.1.7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水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5.1.8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1.9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供暖、供冷和通风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应采取隔振、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2 供暖空调系统
5.2.1 供暖空调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选用高能效等级的产品,并应提高系统能效;
2 有利于直接或间接利用自然冷源;
3 考虑多能互补集成优化;
4 根据建筑负荷灵活调节;
5 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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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兼顾生活热水需求。
5.2.2 对于居住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2.3 对于公共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 , 或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小于 5%的工艺空调系统。
6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2.4 循环水泵、通风机等用能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
5.2.5 应根据建筑冷热负荷特征采取适宜的除湿技术措施。
5.2.6 冷热源系统应具有防霜冻功能, 内部不得出现霜冻现象。
5.3 新风热回收及通风系统
5.3.1 超低能耗建筑应充分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通风,降低室内供冷消耗量。
5.3.2 超低能耗建筑新风系统应设置热回收装置,新风热回收装置设计应考虑全年运行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5.3.3 新风热回收装置类型应结合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性综合考虑确定,设计时宜采用高效热回收装置。
5.3.4 高效新风热回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热热回收装置的温度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5%;
2 全热热回收装置的焓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0%;
3 居住建筑新风单位风量耗功率应小于 0.45W/(m³ ·h);
4 公共建筑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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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风系统新风量具有可调节功能。
5.3.5 高效新风热回收系统应设置低阻高效率的空气净化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净化装置对于大于等于0.5 μm 细颗粒物的一次通过计数效率宜高于 80% ,且不应低于 60%。
2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3 应设置检查口,可更换过滤芯应拆装方便;
4 宜设置净化失效报警功能。
5.3.6 新风热回收系统应采取防冻及防结霜措施。防冻及防结霜措施可采用以下方式:
1 采用电加热方式预热室外空气;
2 有集中供暖时,宜利用热网回水预热室外空气;
3 采用地道风(土壤热交换器)预热室外空气,冬季预热出口风温不宜低于4℃。
5.3.7 新风系统宜设置新风旁通管,当室外温湿度适宜且空气质量符合要求时,新风可不经过热回收装置直接进入室内。
5.3.8 与室外连通的新风、排风和补风管路上均应设置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并应与系统联动;当系统处于关闭状态时,应确保新风和排风管路风阀处于关闭状态。
5.3.9 居住建筑的室内气流组织设计,宜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1 送风口应设置在起居室、卧室等主要活动区,排风口可集中设置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区域。
2 每个房间或主要活动区均设置送风口,对于无回风口的房间,应考虑门缝、门或墙面设置溢流口等措施。
5.3.10 新风机组宜安装于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等通风条件好的辅助用房内,并且不宜靠近声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吸声和隔振措施。
5.3.11 宜在设计初期确定通风系统管路设计方案,并宜采用直管路设计,缩短风管长度
5.3.12 卫生间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开口,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卫生间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5 次/h。
2 每个卫生间宜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无外窗房间排风经排风装置导入排风竖井。排风竖井排风量宜按每个卫生间排风量总和的 60%~80%计算。
3 卫生间排风风道宜坡向卫生间,以利于管道内凝结水的排除;进入排风竖井前应设置密闭型电动风阀或止回阀。
4 当采用热回收新风机组时,卫生间排风宜通过热回收后直接排出,不应作为回风重新进入室内。
5.3.13 厨房宜设置独立的排油烟补风系统,补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风口宜尽可能设置在灶台附近,且避免补风正对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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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风应从室外直接引入,补风管道引入口处宜设与排油烟机联动的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
3 排油烟系统未开启时,补风口必须关闭严密,不得漏风;
4 补风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结露。
5.4 监测与控制
5.4.1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的供暖、供冷和通风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设备或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与控制内容可包括参数监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
2 系统规模大、制冷空调设备台数多且相关联各部分相距较远时,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5.4.2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供冷和通风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设备或系统。
5.4.3 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
5.4.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5.4.5 间接供热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5.4.6 当冷源系统采用多台冷水机组和水泵时,宜设置运行控制系统;对于多级泵系统,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
5.4.7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表;
3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量调控和分配装置;
4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应采用热量表。
5.4.8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耗电量和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循环水泵耗电量;
6 补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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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超低能耗建筑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6.1.2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选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应为节水和节能型。
6.1.3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6.1.4 给水排水管材、管件、阀门等应采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好的环保材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6.1.5 设置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
6.2 给水排水
6.2.1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和水量充足时,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或水量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时,应设置二次加压设施,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45MPa。
2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 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2.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2.4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二次加压泵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当加压泵房设置在多层地下室时,宜设置在距离用水点较近的楼层。
6.2.5 超低能耗建筑设置中水回用系统时应进行经济技术分析,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管道和溢流报警装置,溢流废水宜排至中水回用系统回收利用。
6.2.6 中水、雨水、循环水以及给水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宜采用自用水量较少的处理设备。
6.2.7 建筑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户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2 小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3 加压分区供水的贮水池或水箱前的补水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4 机动车清洗用水管上应安装水表计量;
5 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为热源时,抽、回灌管道应分别设计量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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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满足水量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要求的管段上应设计量水表。
6.2.8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6.3 生活热水
6.3.1 未设置兼顾生活热水的供热系统的超低能耗建筑,应优先采用建筑周边的工业余热、废热或太阳能等资源提供生活热水。
6.3.2 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3.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6.3.4 集中生活热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60℃。
6.3.5 生活热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 0.01MPa;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3.6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设置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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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电气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实现高效节能、减少能源消耗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1.2 电气设计应与建筑、暖通、给排水等专业紧密配合,优先采用天然采光,并为供暖、通风、空调、照明和遮阳等系统的集成优化控制提供技术条件 。
7.1.3 建筑电气系统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低损耗的产品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能效水平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能效等级 2 级的要求,宜优先选用能效等级 1 级的产品。
7.2 供配电系统
7.2.1 变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
7.2.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使变压器运行在高效区间,并应使各变压器的三相负荷保持平衡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宜设专用变压器。
7.2.3 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的设计应计入变压器的无功损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0kVA 及以上 10kV 供电的电力用户,高压侧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
2 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7.3 照明与用电设施
7.3.1 条件具备时,室内照明功率密度 (LPD) 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34 中目标值的要求。
7.3.2 照明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及灯具,宜优先选用LED 产品;楼梯间、走道、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应根据使用需求、天然采光及人员活动情况设置节能控制措施。
7.3.3 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7.3.4 电梯系统应采用节能控制及拖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楼栋单元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时,应采用群控运行模式;
2 电梯轿厢在无预设指令且无人使用时,应能自动关闭轿厢照明及风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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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层建筑电梯系统宜采用能量回馈装置;
4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7.3.5 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0m2 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7.4 能耗计量与管理
7.4.1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宜设置能耗监测与管理系统。
7.4.2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应能对建筑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主要用能设备进行数据在线监测、记录和动态分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监测:应对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温度、湿度、CO2 浓度等室内环境关键参数进行监测。
2 能耗监测:应按能耗形式(如电、热、燃气等)进行分类计量。
3 分项计量:公共建筑电能监测应至少按照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进行分项计量;居住建筑应实现分户计量,对于公共区域(如照明、电梯、风机、水泵等)应设置独立的计量装置。
7.4.3 超低能耗建筑应将以下系统纳入重点监测和控制:
1 新风系统:包括风机运行状态、送排风量,特别是电辅热装置的启停及能耗。
2 供暖系统:包括热泵、 电锅炉等主要热源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能耗。
3 可再生能源系统:包括光伏系统的发电量等。
4 室外设备防冻系统:包括电伴热系统的运行状态与能耗,条件允许时结合室外温度与表面温度传感器实现智能化启停控制,防止无效加热。
7.4.4 能耗计量装置宜具备远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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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再生 能源
8.1 一般规定
8.1.1 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政策,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作为补充电力能源。
8.1.2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设计应与主体设计同步。
8.1.3 可再生能源系统电气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为光伏发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设施预留电气接口;
2 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设计、并网、电能质量及安全保护(含逆流保护),应符合国家及辽宁省地方电网的接入规定;
3 供配电系统应预留电能质量监测接口。
8.2 太阳能系统
8.2.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
8.2.2 太阳能光热、光伏利用方案应在建筑规划设计阶段结合建筑布局、立面要求、周围环境、使用功能和设备安装条件等因素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辽宁省标准的相关要求。
8.2.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安装条件等综合因素,选择其类型、色泽和安装位置,并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2 太阳能集热器的规格宜与建筑模数相协调;
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
8.2.4 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装置设置于屋面时,屋面应为无南向遮挡的平屋面或南向坡屋面;
2 女儿墙、装饰构架等设施不应影响太阳能组件的日照要求;
3 太阳能光伏组件宜与建筑立面设计相协调;
4 应设置独立的电能计量装置,并纳入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进行实时监测;
5 当光伏组件设置电加热融雪装置时,应为其配置独立供电回路,其负荷应计入总用
电负荷,并纳入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监测。
8.2.5 太阳能系统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 ,光伏组件不宜少于 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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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地源热泵系统
8.3.1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建筑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8.3.2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或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确定地源热泵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8.3.3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量、释热量计算分析,最小计算周期不应小于 1 年。
8.3.4 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根据负荷特点,采用部分或全部热回收型地源热泵机组。
8.3.5 地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末端供暖供冷设备选择应与地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
8.4 空气源热泵系统
8.4.1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设置防冻措施。
8.4.2 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8.4.3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温、湿度及结、除霜工况对制热性能进行修正。
8.4.4 采用空气源多联式热泵机组时,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长和高差进行修正。
8.4.5 冷热风型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设计工况状态下,严寒 C 区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1.8 ;寒冷 A 区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8.4.6 冷热水型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设计工况状态下,严寒 C 区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寒冷 A 区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4。
8.4.7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且避免短路;
2 应避免受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3 噪声和排出热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维修;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
6 应设置安装、维护及防止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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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能 效指标计算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按照开间计算;公共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按照单一立面朝向计算;
2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3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4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5 凸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9.1.2 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9.1.3 建筑朝向中的“北 ”应为从北偏东小于60 °至北偏西小于 60 ° 的范围; “东、西 ”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或等于30 °至偏南小于 60 ° 的范围; “南 ”应为从南偏东小于等于 30 °至偏西小于或等于 30 ° 的范围。
9.1.4 选用的能效指标计算软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能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2 能计算 10 个以上的建筑分区;
3 能计算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的能耗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利用量及发电量;
4 采用月平均动态计算方法;
5 能计算新风热回收和气密性对建筑能耗的影响。
9.1.5 能效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的规定选取。
2 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和处理新风的热(或冷)需求;处理新风的热(冷)需求应扣除从排风中回收的热量(或冷量)。
3 当室外温度≤28℃且相对湿度≤70%时,应利用自然通风,不计算建筑的供冷需求。
4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能耗计算时应能考虑部分负荷及间歇使用的影响。
5 照明能耗的计算应考虑天然采光和自动控制的影响。
6 应计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9.1.6 设计建筑能效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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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中已明确的非供暖和供冷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供冷的区域计算;供暖和供冷系统运行时间应按表 9.1.6-1 设置。
3 房间人员密度及在室率、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照明开启时间按表 9.1.6-2 设置,新风开启率按人员在室率计算。
4 照明系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5 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电梯系统的系统形式和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生活热水系统的用水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的规定。
6 可再生能源系统形式及效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表 9. 1. 6-1 建筑供暖和供冷系统运行时间
类别 系统工作时间 住宅建筑 全年 0:00~24:00 办公建筑 工作日 8:00~ 18:00 节假日 — 酒店建筑 全年 0:00~24:00 学校建筑 工作日 8:00~ 18:00 节假日 商场建筑 全年 9:00~21:00 影剧院 全年 9:00~21:00 医院建筑 全年 8:00~ 18:00 表 9. 1. 6-2 不同类型房间人员、设备、照明内热设置
建筑 类型 房间类型 人均占地面
积(m2) 人员在室率
(%) 设备功率密度(W/m2) 设备使用率
(%) 照明功率密度(W/m2) 照明开启时长(h/月)
住宅建筑 起居室 32 19.5 5 39.4 5 180 卧室 32 35.4 6 19.6 5 180 餐厅 32 19.5 5 39.4 5 180 厨房 32 4.2 24 16.7 5 180 洗手间 0 16.7 0 0 5 180 楼梯间 0 0 0 0 0 0 大堂门厅 0 0 0 0 0 0 储物间 0 0 0 0 0 0 车库 0 0 0 0 1.9 120
办公建筑 办公室 10 32.7 13 32.7 8 210 密集办公室 4 32.7 20 32.7 13.5 240 会议室 3.33 16.7 5 61.8 8 180 大堂门厅 20 33.3 0 0 5 27() 休息室 3.33 16.7 0 0 5 150 设备用房 0 0 0 0 3.5 0 库房、管道井 0 0 0 0 0 0 车库 100 25.0 15 32.7 1.9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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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表 9. 1. 6-2
建筑类型 房间类型 人均占地面
积(m2) 人员在室率(%) 设备功率密度(W/m2) 设备使用率
(%) 照明功率密度(W/m2) 照明开启时长(h/月)
酒店建筑 酒店客房(三星以下) 14.29 41.7 13 28.8 6 180 酒店客房
(三星) 20 41.7 13 28.8 6 180 酒店客房
(四星) 25 41.7 13 28.8 6 180 酒店客房
(五星) 33.33 41.7 13 28.8 6 180 多功能厅 10 16.7 5 61.8 12 150 一般商店、超市 10 16.7 13 54.2 9 330 高档商店 20 16.7 13 54.2 14.5 330 中餐厅 4 16.7 0 0 8 300 西餐厅 4 16.7 0 0 5.5 300 火锅店 4 16.7 0 0 8 300 快餐店 4 16.7 0 0 5 300 酒吧、茶座 4 36.6 0 0 8 300 厨房 10 27.9 0 0 6 330 游泳池 10 26.3 0 0 14.5 210 车库 100 32.7 15 32.7 1.9 270 办公室 10 32.7 13 32.7 8 330 密集办公室 4 32.7 20 32.7 13.5 330 会议室 3.33 36.5 5 61.8 8 270 大堂门厅 20 54.6 0 0 8 300 休息室 3.33 36.5 0 0 5 120 设备用房 0 0 0 0 3.5 0 库房、管道井 0 0 0 0 0 0 健身房 8 26.3 0 0 11 210 保龄球房 8 40.4 0 0 14.5 240 台球房 4 40.4 0 0 14.5 240
学校建筑 教室 1.12 26.8 5 14.9 8 180 阅览室 2.5 26.8 10 14.9 8 180 电脑机房 4 50.4 40 100.0 13.5 300 办公室 10 32.7 13 32.7 8 270 密集办公室 4 32.7 20 32.7 13.5 270 会议室 3.33 36.5 5 61.8 8 120 大堂门厅 20 54.6 0 0 10 270 休息室 3.33 36.5 0 0 5 240 设备用房 0 0.0 0 0 3.5 0 库房、管道井 0 0.0 0 0 0 0 车库 100 32.7 15 32.7 1.9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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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表 9. 1. 6-2
建筑类型 房间类型 人均占地面
积(m2) 人员在室率(%) 设备功率密度(W/m2) 设备使用率
(%) 照明功率密度(W/m2) 照明开启时长(h/月)
商场建筑 一般商店、超市 2.5 32.6 13 54.2 9 330 高档商店 4 32.6 13 54.2 14.5 330 中餐厅 2 27.9 0 0 8 300 西餐厅 2 36.6 0 0 5.5 300 火锅店 2 17.7 0 0 5 300 快餐店 2 27.9 0 0 5 300 酒吧、茶座 2 36.6 0 0 8 300 厨房 10 27.9 0 0 6 300 办公室 10 32.7 13 32.7 8 240 密集办公室 4 32.7 20 32.7 13.5 240 会议室 3.33 36.5 5 61.8 8 180 大堂门厅 20 54.6 0 0 8 270 休息室 3.33 36.5 0 0 5 120 设备用房 0 0.0 0 0 3.5 0 库房、管道井 0 0.0 0 0 0 0
影剧院 影剧院 1 34.6 0 0 11 390 舞台 5 34.6 40 66.7 11 390 舞厅 2.5 35.8 30 35.8 11 240 棋牌室 2.5 20.8 0 0 11 240 展览厅 5 23.8 20 41.7 8 300
医院建筑 病房 10 100.0 0 0 5 210 手术室 10 52.9 0 0 20 390 候诊室 2 47.9 0 0 6.5 270 门诊办公室 6.67 47.9 0 0 6.5 270 婴儿室 3.33 100.0 0 0 6.5 270 药品储存库 0 0 0 0 5 270 档案库房 0 0 0 0 5 270 美容院 4 51.7 5 51.7 8 270 9.1.7 基准建筑能效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围护结构做法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2 供冷和供暖系统的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开关时间、电梯系统运行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本规程表 9.1.6-2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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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的规定,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的规定,未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的相关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 应按设计建筑实际朝向建立基准建筑模型,并将建筑依次旋转 90° 、180° 、270° , 将四个不同方向的模型负荷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建筑负荷。
5 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应按表 9.1.7-1选取,对于表中未包含的建筑类型,基准建筑窗墙比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6 基准建筑的供暖、供冷系统形式应按表 9.1.7-2 确定;基准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形式和用水定额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热源为燃气锅炉,其能效要求应与参照标准中供暖热源的要求一致。
7 基准建筑的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电梯待机时的能量需求(输出)为200W ,运行时的特定能量消耗为 1.26mWh/(kg · m)。
表 9. 1.7-1 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
建筑类型 窗墙面积比(%) 零售小超市 7 医院建筑 27 酒店建筑(房间数≤75 间) 24 酒店建筑(房间数>75 间) 34 办公建筑(面积≤10000m2 ) 31 办公建筑(面积>10000m2 ) 40 餐饮建筑 34 商场建筑 20 学校建筑 25 居住建筑 35 表 9. 1. 7-2 基准建筑供暖、供冷系统形式
建筑类型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居住建筑 末端形式 散热器供暖,分体式空调 散热器供暖,分体式空调 冷源 分体式空调 分体式空调 热源 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
办公建筑 末端形式 散热器供暖,风机盘管系统 散热器供暖,风机盘管系统 冷源 电制冷机组 电制冷机组 热源 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
酒店建筑 末端形式 散热器供暖,风机盘管系统 风机盘管系统 冷源 电制冷机组 电制冷机组 热源 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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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9. 1. 7-2
学校建筑 末端形式 散热器供暖,分体式空调 散热器供暖,分体式空调 冷源 分体式空调 分体式空调 热源 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
商场建筑 末端形式 散热器供暖全空气定风量系统 全空气定风量系统 冷源 电制冷机组 电制冷机组 热源 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
医院建筑 末端形式 散热器供暖,全空气系统 全空气系统 冷源 电制冷机组 电制冷机组 热源 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
其他类型 末端形式 散热器供暖,风机盘管系统 风机盘管系统 冷源 电制冷机组 电制冷机组 热源 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 9.1.8 建筑能耗综合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建筑能耗综合值,kWh/(㎡ ·a);
EE—— 不含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能耗综合值,kWh/(㎡ ·a);
Er,i——年本体产生的i 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h;
Erd,i——年周边产生的 i 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h;
A——住宅类建筑为套内使用面积,非住宅类为建筑面积,㎡;
fi——i 类型能源的能源换算系数。
9.1.9 不含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能耗综合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Eh——年供暖系统能源消耗,kWh;
Ec——年供冷系统能源消耗,kWh;
El——年照明系统能源消耗,kWh;
Ew——年生活热水系统能源消耗,kWh;
Ee——年电梯系统能源消耗,kWh。
9.2 居住建筑
9.2.1 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以建筑套内使用面积为基准。
9.2.2 建筑套内使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建筑套内设置供暖或空调设施的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之和,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储藏室、壁柜、设供暖或空调设施的阳台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3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其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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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坡屋顶内设置供暖或空调设施的空间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内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 1.2m 的空间不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 1.2m~2.1m 的空间应按 1/2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 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5 套内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9.3 公共建筑
9.3.1 建筑本体节能率计算时,设计建筑的建筑能综合值不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e——建筑本体节能率;
EE——设计建筑不含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能耗综合值,kWh/㎡;
ER——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