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4387-2026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
- 文件大小:657.44 KB
- 标准类型:地方其他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2
- 下载次数:
- 标签:
资料介绍
ICS 91.040 CCS P 33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DB21/T 4387—2026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healthy building
2026-01-07 发布 2026-02-07 实施
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healthy building
DB21/T 4387 -2026
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 年 02 月 07 日
2026 年 沈阳
前 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 年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辽住建科[2023]3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空气;5.水;6.舒适;7.健身;8.人文;
9.服务;10.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反馈到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南大街 88 号,邮编:110005,E-mail:jkjzsjbz@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市县财政专员办服务中心
塔城地区住建局抗震应急中心
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
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徐向飞、陈 兵、乔 博、王庆辉、金 华、程 林、李 刚、朱宝旭、王晓岑、郑宝华、李彦龙、高睿阳、黄凯良、潘志颖、于 水、夏秋菊、纪 伟、王 峰、杨 光、张 悦、王 博、韩 瑜、冯 光、李 洋、郭志慧、刁启轩、富 娜、李 诺、蓝 昕、王琪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裴智超、李 绥、孙 笙、戈玉民、杨 璐、管洪海、袁耀明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一般规定 3
3.2 评价方法与分级 3
4 空 气 5
4.1 控制项 5
4.2 评分项 5
5 水 8
5.1 控制项 8
5.2 评分项 8
6 舒 适 8
6. 1 控制项 11
6.2 评分项 13
7 健 身 18
7. 1 控制项 18
7.2 评分项 18
8 人 文 20
8. 1 控制项 20
8.2 评分项 21
9 服 务 23
9. 1 控制项 23
9.2 评分项 23
10 提高与创新 27
10.1 一般规定 27
10.2 加分项 27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条文说明 3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Assessment and Rating 3
4 Air 5
4.1 Prerequisite Items 5
4.2 Scoring ltems 5
5 Water 8
5.1 Prerequisite Items 8
5.2 Scoring Items 8
6 Comfort 11
6.1 Prerequisite Items 11
6.2 Scoring Items 13
7 Exercise 18
7.1 Prerequisite Items 18
7.2 Scoring Items 18
8 Humanity 20
8.1 Prerequisite ltems 20
8.2 Scoring Items 21
9 Service 23
9.1 Prerequisite ltems 23
9.2 Scoring Items 23
10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 27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27
10.2 Bonus Items 2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2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健康建筑建设理念,促进健康建筑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辽宁建设,推动辽宁省“好房子”建设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周边环境健康性能的评价。
1.0.3 健康建筑评价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历史文化等特点,遵循多学科融合原则,对建筑及外部环境的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和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0.4 健康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健康建筑 healthy building
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务,促进使用者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实现健康性能提升的建筑。
2.0.2 室内空气质量表观指数 indoor air-quality apparent index定量描述室内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2.0.3 生理等效照度 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illuminance 根据辐照度对人的非视觉系统的作用而导出的光度量。
2.0.4 人体工程学 ergonomics
使工具或设施尽量适合人体的构造、尺度和自然形态,从而尽量减少长期使用造成疲劳或损伤的科学。
2.0.5 可吸入颗粒物(PM10) inhalable particulate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 10.0 μ m 的颗粒物。
2.0.6 细颗粒物(PM2.5) fine particulate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
2.0.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2.0.8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用气相色谱非极性色谱柱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和。
2.0.9 新风系统 fresh airsystem
为满足卫生要求、弥补排风或维持空调房间正压而向房间供应经处理的室外空气的系统。
2.0.10 直饮水 fine drinkingwater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标准后,供给使用者直接饮用的水。
2.0.11 心理健康 mental health
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潜力、能够应对正常的生活压力、能够有成效地从事工作、有幸福感的状态。
2.0.12 智能坐便器 smart toilet
由机电系统或程序控制,完成便后清洗等一项以上基本智能功能的坐便器。
2.0.1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 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14 颜色透射指数(Ra ) transmitting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太阳辐射透过玻璃后的一般显色指数。
2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健康建筑的评价对象应为全装修的建筑群、单栋建筑或建筑内独立区域。
3.1.2 健康建筑评价应符合系统性、整体性原则,与参评对象所在区域总指标相关联的,评价指标应基于总体指标进行评价。
3.1.3 健康建筑的评价应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完成之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4 申请评价方应提供健康建筑专篇,对参评项目进行综合性技术分析、制定施工技术要求或运行管理制度,并对提交的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5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依据本标准出具评价报告,确定健康建筑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项目,尚应进行现场核查。
3.2 评价方法与分级
3.2.1 健康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空气、水, 舒适、健身、人文和服务六类指标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并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应对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五类指标进行评价,可预评服务章节指标;运行评价应对全部六类指标进行整体评价。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健康建筑必须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要求;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 健康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六类指标评分项的满分值均为 100 分。加分项的附加得分应按照本标准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5 健康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Q= ω 1Q1 + ω2Q2 + ω3Q3 + ω4Q4 + ω5Q5 + ω6Q6 + Q7
(3.2.5)
式中:Q -总得分;
Q1 ~Q6 -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六类指标(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评分项得分;
Q7 -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
ω 1~ ω6-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六类指标的权重,应按表 3. 2. 5 取值。
3
表 3.2.5 健康建筑六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评价类别评价指标
空气ω 1
水ω2
舒适ω3
健身ω4
人文ω5
服务ω6 设计
评价 居住建筑 0.23 0.21 0.26 0.13 0.17 0 公共建筑 0.27 0.19 0.24 0.12 0.18 0 运行评价 居住建筑 0.20 0.18 0.24 0.11 0.15 0.12 公共建筑 0.24 0.16 0.22 0.10 0.16 0.12
3.2.6 健康建筑分为铜级、银级、金级、铂金级四个等级,当健康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 40 分、50 分、60 分、80 分时,等级分别为铜级、银级、金级、铂金级。
4
4 空 气
4.1 控制项
4.1.1 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4.1.2 室内颗粒物浓度,PM2.5 年均浓度应不高于 25μg/m³ , PM10年均浓度应不高于 50 μg/m³。
4.1.3 室内不应使用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和物品;不应使用铅含量超过 90mg/kg 的木器漆、防火涂料及饰面材料。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4 室内木家具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表4.1.4 的规定。
表 4.1.4 室内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值
有害物质指标 限量值(mg/m³) 甲醛 ≤0.08 苯 ≤0.06 甲苯 ≤0.15 二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之和) ≤0.20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0
4.1.5 室内塑料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玻璃家具、石材家具等其他类型家具和室内陈设品中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 的规定。
4.1.6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通风系统联动的 CO 浓度监测装置。
4.1.7 医疗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具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能形成合理室外新风流经人员所在场所的气流组织。
2 空调系统新风口及周围环境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3 新风口、排风口设置与距离满足卫生要求。
4 空调通风系统具备方便清洗消毒的条件。
5 在应急状态下具备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的功能。
4.2 评分项
4.2.1 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系物、TVOC 的控制浓度限值,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当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系物、TVOC 浓度均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的90%时,得 4 分。
2 当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系物、TVOC 浓度均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的80%时,得 8 分。
4.2.2 室内空气中 PM2.5 和 PM10 的控制浓度限值,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5
1 PM2.5 年均浓度应不高于 15μg/m³ , PM10 年均浓度应不高于 30μg/m³ , 得 5 分;
2 允许全年不保证 5d 条件下,PM2.5 日平均浓度不高于 35μg/m³ , PM10 日平均浓度不高于 75μg/m³,得 5 分;
4.2.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指标,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满足下列要求中的 2 项,得 10 分;满足3 项及以上,得 15 分。
1 地板、地毯、地坪、墙纸等装修材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含量不超过 0.01%。
2 室内地面铺装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中 A 级要求、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 规定限值的 60%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规定限值的 70%的要求。
3 室内木器漆、涂剂类产品的 VOCs 含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规定限值的 50% ,涂料、腻子等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水性内墙涂覆材料》JG/T 481 规定的最高限值要求,防火除料的 VOCs 限值低于 350 g/L ,聚氨酯类防水涂料VOCs 限值低于 100 g/L。
4 主要功能房间内安装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多孔材料的甲醛释放率不高于 0.05 mg/ (m2/ h)。
4.2.4 家具和室内陈设品的指标,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满足下列要求中的 2 项,得 5 分;满足 3 项,得 10 分。
1 床垫等软体家具甲醛释放率不高于 0.05 mg/(m2/ h)。
2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 ,卤系阻燃剂的含量不超过 0.01%。
3 纺织、皮革类产品有害物质含量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纺织产品》HJ 2546 等规定限值的要求。
4.2.5 建筑外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阻隔室外空气污染物进入室内的性能,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外门具备自动关闭功能,得 3 分。
2 每年 310d 以上空气质量指数小于 100 的地区,建筑外门窗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规定的4 级,其他地区的建筑外门窗气密性不低于 6 级;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规定的 3 级,得 5 分。
4.2.6 卫生间、餐厅、吸烟室、垃圾间、复印室、地下车库、清洁用品及化学品存储间等可能产生异味、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物的房间应采取措施避免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和室外活动场所,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特殊散发源空间的门窗具备自动关闭功能,得 2 分。
2 设置独立的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和补风措施,得 2 分。
6
3 排风系统设置止回阀或防倒灌风帽,得 2 分。
4 化粪池具有突发卫生事件时增加阻断等功能的条件,可以实现有污染风险的排泄物单独处置,得 2 分。
4.2.7 厨房应采取措施避免油烟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和室外活动场所,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排风设备,且单台设备的最大静压不小于 600Pa 或最大风量不小于 15m'/min ,得 2 分。
2 设置补风措施,排风设备可按设计风量正常运转,厨房换气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得 3 分。
3 共用烟道安装止回阀等防油烟气味倒灌装置,得 3 分。
4.2.8 空气净化装置设置情况,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主要功能空间面积占比 80%以上的房间具备任一下列空气净化装置: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集中式新风系统;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分户式新风系统或窗式通风器;在空调系统内部设置净化装置、模块等措施。其污染物净化效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GB/T 34012 中 A 级的规定,得 12 分。
2 主要功能空间数量占比 90%以上的房间设置洁净空气量适宜的独立空气净化器,得 9 分;空气净化器净化能效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GB/T 18801 中高效级的规定,得 12 分。
4.2.9 空气质量监控与显示系统设置情况,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备监测并实时显示室内 PM2.5 、PM10 、CO2 浓度,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能记录不少于连续一年的运行参数,得 6 分。
2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与空气质量调控设备构成自动控制系统,得 5 分。
3 显示室内空气表观指数,得 4 分。
4.2.10 设计评价应对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进行霉菌滋生风险评估,评价分值为 6 分。
7
5 水
5.1 控制项
5.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T 94 的规定;生活热水原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生活热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的规定,每年应定期检测建筑生活用水的水质。
5.1.2 城市杂用水、游泳池用水、供暖空调用水、景观用水等各类用水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每年应定期检测建筑各类用水的水质。
5.1.3 在各类用水供水系统关键性位置和代表性测点处应预留接口,为检测建筑各类用水的水质提供条件。
5.1.4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219 的规定。
5.1.5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及其构造和配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6 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管道内回流污染的措施。
5.1.7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水质保障及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8 应采取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
5.1.9 卫生器具、地漏、设备及排水沟的排出口应设置水封,且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座便器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产品,当卫生器具设置水封时,其后的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5.2 评分项
5.2.1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水总硬度按表 5.2.1-1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 4 分。
表 5.2.1-1 生活饮用水总硬度评分规则
总硬度 TH〈以 CaCO3 计) 得分 150mg /L
8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中未检出嗜肺军团菌,得 3 分。
3 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按表 5.2.1-2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3 分。
表 5.2.1-2 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评分规则
菌落总数 TBC(CFU/mL) 得分 20
1 公共建筑中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场所,每层设置直饮水用水点时,直饮水点服务供水半径≤100m ,得 3 分;服务半径≤30m ,得 7 分。
2 住宅分户设独立直饮水设备或集中系统供给用水,得 7 分。
5.2.3 生活热水系统采取控制嗜肺军团菌滋生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集中热水系统供水系统出水点热水水温不低于46℃ , 热水循环系统的回水温度不低于 50℃ , 设置具有监测供回水温度和最不利出水点水温功能的水温在线监测系统,得 3 分。
2 集中热水系统设置嗜肺军团菌抑菌、杀菌措施装置,得 3 分。
5.2.4 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池(箱)等储水设施采取保证卫生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储水设施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要求的成品水箱,得 3 分。
2 进出水管布置合理,无死水区;得 1 分
3 水池、水箱分两格设置,具备交替清洗消毒条件,独立运行满足用户不间断供水,得 2 分。
5.2.5 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用铜管、不锈钢管, 评价分值为 8 分。
5.2.6 厨房和卫生间分别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评价分值为 9 分。
5.2.7 住宅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和防干涸功能的地漏,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整体卫浴设施或卫生器具采用墙排方式,得 6 分。
2 使用具有防干涸功能的地漏,且住宅淋浴间地漏最小排水流量不低于0. 6L/s ,得 3 分。
3 采用智能坐便器,得 1 分。
5.2.8 公共卫生间采取卫生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1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具备自动更换垫圈功能的坐便器,得 3 分。
2 采用感应式龙头、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冲洗阀等无接触式用水方式,得 4 分。
3 设置无障碍厕所、第三卫生间或家庭卫生间,并进行无接触用水设计得 4 分。
5. 2.9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情况,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可记录不少于连续一年的运行数据。生活饮用水、游泳池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具有监测浊度、余氯的功能,得 3 分;具有监测浊度、余氯、pH 值、TDS 的功
9
能 ,得 5 分。
2 管道直饮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具有监测 pH 值、TDS 的功能,终端(户式)直饮水设智能屏显水龙头,实时监测出水水质,得 3 分。
3 非传统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具有监测浊度、余氯的功能。得 3 分,具有监测浊度、余氯、pH 值、TDS 的功能 ,得 4 分。
5. 2.10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采取防结露和避免渗漏的措施,评价分值为 6 分。
5. 2.11 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设置规范、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评价分值为 10 分。
5.2.12 化粪池的位置避开建筑、小区主要出入口和人员聚集场所,评价分值为 5 分。
10
6 舒 适
6.1 控制项
6.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要求:
1 有睡眠要求的功能房间,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应大于 30dB(A)。
2 需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应大于 40dB(A)。
3 对人通过自然声进行语言交流的场所,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应大于 45dB(A)。
4 对通过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应大于 50dB(A)。
6.1.2 噪声敏感房间的隔声性能要求:
1 住宅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小于 48dB。
2 住宅卧室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 )不大于 65dB。
3 其他建筑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 +Ctr )不应小于 50dB 。噪声敏感房间与普通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45dB。
4 其他建筑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 )不应大于 70dB。
5 住宅外墙空气隔声性能,其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 )不应小于45dB。
6 临街住宅面对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空气隔声性能,其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 )不应小于 35dB ,其他外门窗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 )不应小于30dB。
7 其他建筑室外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2m,nT,w+Ctr )不应小于 35dB。
6.1.3 建筑物内外部振动源对噪声敏感房间无结构噪声干扰:
1 居住建筑中有睡眠要求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昼间低频等效声级(LAeq,T,L)不大于 35dB(A),夜间低频等效声级(LAeq, T,L )不大于 30dB(A)。
2 公共建筑中需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低频等效声级(LAeq,T,L )小于 35dB(A)。 6.1.4 天然光光环境性能要求:
1 每套住宅中至少应有 1 个居住空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规定的采光系数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不少于 4 个时,其中应有不少于 2 个居住空间满足要求。有条件时所有居住空间均应满足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少于 75%的面积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采光系数要求。
3 采光系统的颜色透射指数(Ra )不应低于 80。
11
4 顶部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7 ,侧面采光有效进深范围内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4。
5 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窗台面受太阳反射光连续影响时间不应超过 30min。
6.1.5 一般照明光环境性能要求:
1 室内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 )不应小于 80 ,特殊显色指数(R9 )不应小于0 ,色容差不应大于 5SDCM;室外照明一般显色指数(Ra )不宜小于60 ,色容差不应大于 7SDCM。
2 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照明系统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无危险类(RG0 )的要求。
3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1.5 的规定。
表 6.1.5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cd/m) 遮光角 (°) 1~20 10 20~50 15 50~500 20 ≥500 30 4 室内工作场所墙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 50lx ,顶棚的平均照度不低于30lx ,且墙面平均照度不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30% ,顶棚平均照度不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20%。
5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路面平均照度、最小水平照度、最小垂直照度、最小半柱面照度的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及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的规定,且最小水平照度及最小半柱面照度均不应低于2lx。
6 室外照明光污染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及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
7 各场所采用照明产品的闪变指数(PLM)不应大于 1,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采用照明产品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 1.3。
6.1.6 暖通空调系统应具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6.1.7 建筑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 6.1.7 的要求。
表 6.1.7 屋顶和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房间类型
自然通风房间 空调房间 重质围护结构(D≥2.5) 轻质围护结构(D<2.5) 内表面最高温度θi·max 外墙 ≤ te ·max ≤ ti+2 ≤ti+3 屋项 ≤te ·max ≤ ti+2.5 ≤ ti+3.5
注: θi·max为内表面最高温度 (℃) , te·max为累年最高日平均温度 (℃) , ti 为室内空气温度 (℃) , D为热惰性指标
12
6.2 评分项
6.2.1 建筑所处场地的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限值,评价总分值为 4 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环境噪声值大于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但不大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 2 分。
2 环境噪声值不大于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 4 分。
6.2.2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有睡眠要求的功能房间,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大于 30dB(A) ,最大时间计权声级(LAFmax )不大于45dB(A) ,得 4 分。
2 需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大于 40dB(A) ,得 4 分。
3 以日常生活活动、教学、医疗、办公、会议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大于 45dB(A) ,得4 分。
4 对通过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大于 50dB(A) ,得 3 分。
6.2.3 噪声敏感房间隔声性能,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住宅卧室与临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55dB ,除住宅卧室以外的噪声敏感房间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 50dB ,得 4 分;
2 室外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2m,nT,w+Ctr)不小于 40dB ,得 2 分;
3 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60dB;其他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 65dB ,评价分值为 2 分。
6.2.4 建筑物内外部振动源对噪声敏感房间无结构噪声干扰,评价总分值为 3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居住建筑中有睡眠要求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昼间低频等效声级(LAeq,T,L)不大于 35dB(A),夜间低频等效声级(LAeq, T,L )不大于 30dB(A) ,得 3 分。
2 公共建筑中需集中精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低频等效声级(LAeq,T,L )小于 35dB(A) ,得3 分。
6.2.5 改善建筑内外部的声环境的措施,评价总分值 7 分,按表 6.2.5 的规则分别评分。
13
表 6.2.5 建筑内外部声环境改善措施
建筑类别 措施 得分
居住建筑 1 交通干线两侧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降噪等措施 2 2 采取措施降低排水噪声 2 3 设置通风隔声窗或其他措施降低室内换气时噪声 2 4 运用声音的要素,结合建筑或建筑群的景观设计,进行声景设计 1
公共建筑 1 开放办公空间、会议室、医院就诊大厅或其他类似空间吊顶采用降噪系数 NRC≥0.6 的吸声材料或构造 2 2 开放办公空间采取声掩蔽系统保证交流私密性 1 3 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500Hz~1000Hz 混响时间不超过 2.0s ,或语言清晰度指标不低于 0.50 2 4 建筑内服务设备选用低噪卢设备、并采取有效隔振、消声、隔声措施 2 6.2.6 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 5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住宅建筑所有居住空间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得 5 分。
2 公共建筑依据表6. 2. 6 的规定分别评分并累计。
表 6.2.6 公共建筑天然光利用的要求
序号 房间/区域 要求 得分
1
主要功能房间 天然光照度值不低于 300lx 且时数平均不低于4h/d 的区域 面积比例不低于 75%
3
2 天然光照度值不低于 1000lx 且时数不低于250h/a 的区域
面枳比例不高于 10%
3
大进深或地下无窗空间
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天然光
2 6.2.7 空间亮度分布合理,评价总分值为 5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住宅建筑依据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室内各表面反射比符合表 6.2.7-1 的规定,得 3 分。
2)夜间活动路径设置光源不直接面对床头的感应夜灯,得 2 分。
14
表 6.2.7-1 室内各表面反射比
场所类型 具体规定 得分 表面名称 反射比 卧室 顶棚 ≥0.5
3 墙壁 0. 3~0. 5 起居室 顶棚 ≥0.6 墙壁 0. 3~0.6 2 公共建筑依据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室内工作场所墙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 50lx ,顶棚的平均照度不低于30lx ,且墙面平均照度不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 30% ,顶棚平均照度不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20% ,得 3 分;
2)作业面临近周围照度不低于表6.2.7-2 的规定,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作业面临近周围照度的 1/3 ,相邻房间或场所的地面照度比为 0.1〜10, 得 2 分。
表 6.2.7-2 作业面临近周围照度
作业面照度(lx)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lx) ≥750 500 500 300 300 200 ≤200 与作业面照度相同 注: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宽度为0.5m 的区域。
6.2.8 控制室内生理等效照度,评价总分值为 5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的夜间生理等效照度不高于 50lx, 得 5 分。
2 公共建筑: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主要视线方向上 1.2m 处的生理等效照度不低于 150lx ,得 3 分;生理等效照度不低于 200lx ,得 5 分。
6.2.9 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采用的照明产品避免产生频闪,评价分值为 5 分。频闪效应可视度 SVM 不大于 1.0,得 3 分;频闪效应可视度 SVM 不大于 0.4 ,得 5 分。
6 .2.10 照明系统的控制特性,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居住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门厅、走廊、楼梯间、 电梯厅、停车库等公共区域设置根据人员活动及天然光水平的自动感应控制的灯具或照明控制系统,得 3 分。
2)室外广告和标识可根据环境亮度自动调节表面亮度,得 3 分。
3)装饰性照明熄灯时段可自动关闭,得 2 分。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人员停留的主要空间可自动调节照度,调节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总照度不低于各采光等级所规定的室内天然光照度值,得 2 分。
15
2)人员停留的主要空间可自动调节色温,且与天然光混合照明时的人工照明色温与天然光色温接近,得 2 分。
3)照明控制系统与遮阳装置联动,得 2 分。
4)人员长时间工作的场所,能够在工作区域实现个性化控制,得 2 分。
6. 2.11 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热湿环境整体评价等级达到II 级,得 4 分;达到I 级,得 6 分;
2 供暖空调环境局部热舒适评价指标冷吹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1),垂直温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2)和地板表面温度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3 )满足 II 级的要求得 4 分;满足 I 级的要求得 6 分。
6. 2.12 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调节措施改善室内热湿环境,室内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在自由运行状态下满足人体适应性热舒适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人体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l≤APMV<-0.5 或 0.5
2 人体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0.5≤APMV≤0.5 ,得 6 分。
6.2.13 主要功能房间采用合理措施将空气相对湿度维持在 30%〜70%之间,评价分值为 4 分。
6.2.14 建筑不同功能空间采用合理措施保障热舒适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6 分。 满足下列要求中的 1 项,得 2 分;满足2 项,得 4 分;满足 3 项,得 6 分。
1 厨房配置暖通空调系统或设备。
2 卫生间设置暖通空调系统或设备。
3 建筑室内采用易于调节、可提高舒适度的空调末端或风口
4 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病人等易感人群聚居的建筑或房间室内冷吹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 LPD1≤ 10% ,垂直空气温度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 LPD2≤5%。
5 室外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风速小于2m/s。
6.2.15 卫浴间平面应合理布局,干湿分离。公共场馆及商业综合体建筑应独立设置无性别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等具有特殊使用需求的卫生设施,无性别卫生间内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表 6.2.15 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6
表 6.2.15 卫浴间主要功能区域要求及评分规则
类别 要求 得分
卫浴间平面尺寸
公共建筑
幼儿卫生间 厕位平面尺寸≥700mm×800mm
2 儿童坐式便器的高度在 250mm~300mm 之间
儿童小便器的高度在 250mm~300mm 之间 儿童盥洗池高度在 500mm~550mm 之间儿童盥洗池进深在 400mm~450mm 之间
普通成人卫浴间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900mm×1300mm内开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900mm×1500mm 厕位隔板高度不低于 1800mm 淋浴隔间平面尺寸≥1000mm×1300mm 居住建筑 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3.5m2 2 卫浴设备 淋浴喷头高度可自由调节 2 坐便器旁和淋浴隔间设置扶手 活动空间 洗脸台前留有宽≥700mm 、深≥600mm 的活动空间 2 坐便器前留有宽≥700mm 、深≥600mm 的活动空间
6.2.16 厨房、茶水间设计应符合人员活动和食品卫生等需求,评价总分值为4 分,按表 6.2.16 的规则分别评分。表 6.2.16 厨房、茶水间设计要求及评分规则
差别 要求 得分
居住建筑 厨房面积≥5m2
4 厨房操作台采用非单排线形格局。操作台可操作面直线展开长度≥2400mm ,柜前操作空间深度≥1000mm 厨房操作台高度≤850mm ,吊柜下缘距地高度≤1650mm
公共建筑 茶水间操作台长度≥1500mm
4 茶水间操作台前活动空间深度≥1000mm 茶水间操作台高度≤850mm ,品柜下缘距地高度≤1650mm 6.2.17 附属家具设施符合舒适高效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4 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采用高度可调节的案台台面、 吊柜等新型厨卫产品,得 4 分。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3 项及以上,得 4 分。
1)主要办公工位可调节桌面高度;
2)主要办公工位可调节座椅高度、座椅角度;
3)主要办公工位可调节设备屏幕的高度及与用户之间的距离:
4)主要办公工位配置午休床;或设置午休空间。
17
7 健 身
7.1 控制项
7.1.1 应设有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小于 60m2 的健身场地。
7.1.2 健身设施台数不应小于建筑服务总人数的 0.5% ,并应配有设施使用说明。健身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运行状态良好。
7.1.3 应设有宽度不小于 1.25m ,长度不应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4 且不应小于 100m 的专用健身步道。健身步道采用防滑、环保的铺装材料,并设有引导标识。
7.2 评分项
7.2.1 设有室外健身场地,评价总分值为 16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5%且不小于 100m2 ,得 4 分;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1 %且不小于200m2 ,得 8 分。
2 场地内健身设施的台数不小于建筑服务总人数的 1%,且种类不低于 4 种,得 3 分;台数不低于建筑总人数的 2%,且种类不低于 8 种,得 5 分。
3 场地出入口步行 200m 范围内设有直饮水供水点,得 3 分。
7.2.2 设有室外球类运动场地,1000m 半径范围内网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5 人制足球场等室外中型球类场地,每设置一种球类场地得 1 分,评价总分值为 4 分。
7.2.3 设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相关日照规定且通风良好的儿童游乐场地,评价总分值为 13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儿童游乐场地不小于 120m2 ,或人均不小于 0.8m2 ,得 6 分。
2 场地为根据儿童游戏行为配置游戏设施的全龄段儿童活动场地,且采用保护性地面并设有安全性标识,得 3 分。
3 场地与其他场地毗邻或设有儿童看护区,该区域有遮阳设施或树木覆盖,座椅配置数量不小于最大容纳儿童数量的 30% ,得 2 分。
4 场地出人口200m 范围内设有洗手点或公共卫生间,得 2 分。
7.2.4 设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相关日照规定且通风良好的老年人活动场地,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每公顷总用地面积设有不小于 4 人的座椅,无障碍设施完善,得 4 分。
2 每公顷总用地面积设有不小于3 台适合老年人的健身设施,得 4 分。
3 采用防滑、防跌落、安全、环保的铺装材料,并设有大字标识,得 2 分。
7.2.5 设有专用健身走道,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8
1 健身步道的连续长度不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3 且不小于200m ,得 4 分;健身步道的连续尺度不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2 且不小于 300m ,得 8 分。
2 健身步道两恻设置夜跑领航照明系统.得 2 分。
7.2.6 引导与健身相结合的绿色出行方式,评价总分值为 9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位数量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且不小于建筑服务总人数的 10% ,并备有打气筒、修车设施、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得 3 分。
2 设有连续、独立的自行车道,得 2 分。
3 设有连续、独立的步行系统,得 2 分。
4 场地出入口 500m 范围内有 2 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 2 分。
7.2.7 设有通风良好的室内运动健身空间,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内运动健身空间通风良好,面积不小于总面积的 0.5%且不小于 100m2 ,得 3 分;面积不小于总面积的1%且不小于200m2 ,得 6 分;其中免费运动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小于总面积 的 50%,得 9 分。
2 健身设施总台数不小于建筑总人数的 1%,应包括心肺功能训练器材和力量训练器材,两种训练器材的种类各不少于 4 种,并配有使用指导说明,得 8 分。
3 单独提供瑜伽室、健身操房等运动类空间,且配有多媒体播放设备等器材与设备,得 3 分。
7.2.8 健身人员使用的服务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有更衣和淋浴设施,且存衣柜及淋浴头数量均不小于建筑总人数的0.5% ,得 3 分。
2 设有健康检测设备和应急呼救设施,得 3 分。
7.2.9 建筑内设有可供健身的私有空间,评价总分值为 3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 住宅建筑应按户型面积大小设置健身空间:144m2 以上户型,设置 4~6m2 健身专用房间;144m2 以下户型,设置 2m2 健身区域,得 3 分。
2 公共建筑应按照使用员工数设置健身空间,健身面积为 18m2+0.1m2 *n ,n 为员工人数,得 3 分。
7.2.10 日常使用的室内楼梯间,评价总分值为 9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楼梯间距主入口距离不大于 15m ,且有可开启的外窗,满足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得 3 分。
2 设有明显的楼梯间引导及鼓励使用标识,采取艺术、互动等形式提升楼梯间的舒适度,得 3 分。
3 与建筑内空间合理构成室内步行系统,得 3 分。
19
8 人 文
8. 1 控制项
8.1.1 室内及室外近人区域的绿化植物应无毒无害,室外绿化设施应满足安全的要求。
8.1.2 健康建筑应尊重所在地区历史文脉,因地制宜传承地域文化;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倜;建筑的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应明确分区;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且无明显视线干扰。
8.1.3 场地与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且无障碍系统应完整连贯。
8.1.4 健康建筑安全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围护结构构件、装饰线脚等非结构构件与结构主体之间,连接技术应安全可靠。
2 建筑门窗、幕墙、玻璃雨棚、玻璃栏杆等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
3 空调室外机应预留安装及检修位置,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防止坠落。
4 建筑物出入口均设置雨篷。
5 风井及窗井内设置防坠网以防人员坠落。
6 建筑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
8.1.5 公共活动区域、走廊、楼梯、厨房、卫生间地面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公共活动区域、走廊、楼梯的地面防滑系数不应小于0.5。
2 厨房、卫生间、洗浴空间的地面防滑系数不应小于0.8。
3 老人, 儿童、残疾人聚集的活动场所,应提高防滑等级。
8.1.6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飘窗、落地窗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m ,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顶部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8.1.7 儿童能接触到的 1.60m 以下的室外墙面无尖锐突出物。
8.1.8 应设置交流活动场所。室外交流场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0.2%且不应小于 50m2 ,室内交流场地的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0.2%且不应小于20m2。
8.1.9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应禁止设置吸烟区。
8.1.10 建筑设计应实现网络全覆盖。
20
8.2 评分项
8.2.1 合理设计室外交流场地并配备相关的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交流场地座椅数量不小于每千人 5 座且不小于 10 座,得 3 分。
2 交流场地的乔木或构筑物遮阳面积比例达到20% ,得 3 分。
3 交流场地 100m 半径内设有直饮水设施,得 3 分。
4 交流场地 100m 半径内设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卫生间,得 3 分。
8.2.2 建筑室内设有供使用者交流沟通,配有网络服务平台的交流空间,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住宅建筑设有配备服务设施的入口大堂,得 3 分;公共建筑设有相应家具设施的中庭、大堂、门厅、过厅等交流空间,得 3 分。
2 入口大堂具备收发快递、等候、休憩和交谈等功能,并有放置雨伞的设施,得 3 分。
8.2.3 合理设置文娱活动场所,评价总分值为 9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有不小于 50m2 的公共图书室兼共享办公空间,得 3 分。
2 设有不小于 50m2 的休闲活动室,得 3 分。
3 设有不小于 50m2 的公共舞蹈室,得 3 分。
8.2.4 提供用户与自然接触的绿化环境,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植物配置采用当地物种,景观层次丰富,得 3 分。
2 所选植物具有净化空气、驱虫杀菌等功能,得 2 分。
3 寒冷地区室外植物品种不少于 40 种,严寒地区室外植物品种不少于 30 种,并标示植物品种、习性等知识,得 3 分。
4 主要功能房间和公共空间引入自然景观要素,每 50m2 不少于 1 株绿色植物或 1 处自然元素景观,得 2分。
8.2.5 建筑公共空间配置景观小品或艺术品,及舒缓压力的音乐播放装置,通过改善视觉、听觉环境以丰富对人体知觉的影响,促进心理健康,评价分值为 4 分。
8.2.6 公共建筑应设置自主情绪调节与心理减压空间,如咖啡吧、沙盘游戏室、宣泄室、放松室等,评价总分值为 7 分。设置 1 项得 2 分,设置 2 项得 4 分,设置 3 项及以上得 7 分。
8.2.7 主要功能房间和公共空间不小于 30%的面枳基于色彩心理学设计,影响人体感觉达到调节情绪、舒缓压力的目标,评价分值为 4 分。
8.2.8 建筑内合理设置电梯,评价总分值为 9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设置电梯,得 3 分。
2 建筑设置无障碍电梯,得 6 分。
21
8.2.9 设置人性化空间或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对所有建筑使用者开放的公共服务餐厅,得 4 分。
2 住宅建筑设置老年人口间照料场所,并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得 4 分;设置儿童临时托管场所,并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得 4 分。
3 公共建筑设置茶水间,为保洁人员设置休息室,得 3 分;设置母婴室且公共卫生间设置有婴儿护理台 ,得 5 分。
8.2.10 建筑满足老年人等弱势人群的安全便捷需求,评价总分值为 9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公共区域以及老年人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墙面无尖锐突出物,且墙、柱、家具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井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得 3 分。
2 住宅套内至少有一个卧室与餐厅、厨房和卫生间在一个无障碍平面上,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紧邻其卧室布置;公共建筑室内高差处设有明显标识并做坡道处理;得 3 分。
3 老年人使用场所具有清晰的标识系统,得 3 分。
8.2.11 建筑满足儿童的使用安全需求,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内墙面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窗口等部位均为圆角,得 3 分。
2 儿童活动区域的门窗、楼梯等设有防护栏和儿童低位扶手等,得 3 分。
8.2.12 具有便利的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与医疗服务点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 ,得 3 分。
2 配置有基本医学救援设施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储备,得 3 分。
3 设有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得 2 分。
4 设有紧急求助呼救系统,得 4 分。
22
9 服 务
9. 1 控制项
9. 1.1 应制定并实施健康建筑管理制度。
9.1.2 应展示室外空气质量、温度、湿度、风级、气象灾害预警及突发事件警示等信息和相关生活提示。
9.1.3 室内公共区域应禁止吸烟;当在建筑周边设置吸烟区时,应与人行通道、出入口、可开启外窗、新风引入口等保恃 10m 以上距离,且应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
9.1.4 应规范餐饮厨房区、食品销售场所管理,制定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且应有完整的记录。
9.1.5 应做好垃圾分类,垃圾容器应使用非手接触式启闭箱盖;垃圾站(间)应设置排气、冲洗和排水设施;垃圾站(间)应定期冲洗; 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置。
9.1.6 直饮水系统或设施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水质监测管理制度。生活给水、生活热水系统的给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应少于 1 次。
9.1.7 每年应对用户进行健康建筑运行质量满意度调查,制定并执行改进措施。
9. 2 评分项
9.2.1 物业管理机构具有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分值为 3 分。
9.2.2 加强公共环境卫生保障,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满足以下要求中的 2 项得 4 分;满足 3 项得 6 分;满足4项得 8 分:
1 建立病虫害消杀工作管理制度并保存消杀记录,每年开展的消杀工作不少上2 次;
2 采取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使用规范、安全,并行公示记录;
3 设有清理宠物粪便的设施;
4 定期清扫公共区域。
9.2.3 加强餐饮厨房区、食品销售场所卫生安全管理,评价总分值为 7 分,满足以下要求中的 1 项得 3 分;满足 2 项得 5 分;满足 3 项得 7 分:
1 建立食品加工环境消毒流程和环境微生物监控流程;
2 厨房、就餐区制定完善的清洁计划,清洁记录完整且向所有用户公开;
3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环保要求;
4 制定并实施对厨房的消费者监督制度。
9.2.4 对空调通风系统和净化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空调通风系统和净化设备的检查、清洗和维护计划,得 4 分。
2 检查、清洗和维护记录保存完整,得 4 分。
9.2.5 制定并执行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各类用水的水质,水质检测项目符合表 9.2.5 的规定,评价总
23
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每季度检测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水质,得 3 分。
表 9.2.5 水质检测项目指标要求
项目指标用水类别
季检指标
年检指惊
生活饮用水 硬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的全部常规指标*项目
直饮水
硬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中的全部常规指标*项目,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T 94 中的全部项目 游泳池池水 硬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 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 CJ 244 中的全部项目
生活热水 硬度、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 、嗜肺军团菌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的常规指标*项目
景观水体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 根据水景类型不同,对应现行国家标准《 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的单个或多个标准中的全部项目 建筑中水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 用于冲厕、绿化灌溉、洗车、道路浇酒、景观水体的用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的全部项目 市政再生水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 回用雨水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 注: *如项目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的非常规指标有检测要求的,也应列入年检指标。
2 每季度检测游泳池池水、生活热水水质,得 3 分。
3 每半年检测一次非传统水源水质,得 2 分。
4 定期公示各类水质检测结果,得 2 分。
9.2.6 公共盥洗室具有洗手、置物等条件,每 200 ㎡公共区域至少设 1 个母婴洗手台(高度 0.7m),配婴儿安全座椅,方便家长操作,评价总分值为 5 分,满足以下要求中的 3 项得 4 分;满足 4 项得 5 分:
1 张贴正确洗手标语或海报;
2 配置带肥皂架的抗菌皂或瓶装抗菌洗手液;
3 配置一次性纸巾或无菌干手器;
4 供应热水;
24
5 提供女性生理期卫生用品或具有相关便捷服务;
6 每个卫生间隔间内设置置物挂钩、置物隔板等置物装置, 置物装置位于近门侧,并张贴防物品遗落警示标识。
9.2.7 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5 分,满足以下要求中的 3 项,得 4 分;满足 4 项,得 5 分:
1 建筑主出入口、电梯前室或楼梯间出口配置免洗洗手液或手部消毒液;
2 日常为用户免费提供应急口罩服务;
3 建筑主出入口采用非接触式门或提供免接触物品服务;
4 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
5 公共卫生间出入口分别设置。
9.2.8 供应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食品标示明确、清晰,评价总分值为 4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进入健康建筑的食品符合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得 2 分。
2 规范散装食品的信息标示,预包装食品标示致敏物质,得 2 分。
9.2.9 提供食品获取便捷渠道并提供相关信息,评价总分值为 7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提供健康膳食信息,得 3 分。
2 提供特殊膳食服务需求的食品,得 2 分。
3 提供售卖有机食品的场所信息,得 2 分。
9. 2.10 厨房、食品销售场所满足食品储存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冰箱至少分为两个温控区域,得 3 分;
2 餐饮用油均储存于非透明玻璃容器或不锈钢容器中,且储存温度满足油品存放要求,得 2 分。
3 食品存放位置高于所在楼层地面 15cm 以上,得 3 分。
9.2.11 具有食品快检设施或设备,对进入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