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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4092-2025 专利预审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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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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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140

  CCS

  A 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4092—2025

  专利预审质量管理规范

  Qual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atent pre-examination

  2025-07-10发布

  2025-08-1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4092—2025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 ................................ ......... 1

  4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 ................................ ................................ ........... 1

  5 预审流程质量管理 预审流程质量管理 预审流程质量管理 预审流程质量管理 预审流程质量管理 ................................ ................................ ... 2

  6 评价与改进 评价与改进 评价与改进 ................................ ................................ ......... 4

  附录 A(资料性) (资料性) (资料性) 专利预审工作流程 专利预审工作流程 专利预审工作流程 专利预审工作流程 ................................ ..................... 5

  DB15/T 4092—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娜、王宁飞、武士美、张村雪、范鑫、梁潇、马金伟、王鹏宇、乔晨霞、张

  梦月、顾春生。

  DB15/T 4092—2025

  1

  专利预审质量管理 专利预审质量管理 专利预审质量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预审申请业务,主要包括人员管理、预审流程质量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专利预审质量管理业务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833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专利申请预审机构 patent application pre-examination agency

  依法成立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特定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 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专利申请预审机构”简称为“预审机构”。

  申请主体 applicant

  自愿在预审机构(3.1)办理专利预审申请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预审员 pre-examination staff

  在预审机构(3.1)中从事专利预审申请审查工作的人员。其中,流程管理人员为负责预审案件的接收与分配的环节人员;互检员为参与预审案件互检的其他预审员;质检员为负责预审案件质检的环节人员;部门负责人担任部级质检员。

  预审业务系统 pre-examination system

  实现专利预审申请提交、反馈等功能的电子化业务系统。

  4 人员管理

  DB15/T 4092—2025

  2

  预审员需经系统学习专利审查理论和实践知识,完成专利预审员培训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预审员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内容,以及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预审员对专利申请文件的预审情况负有质量监督与管理责任。

  5 预审流程质量管理 概述

  预审机构应按照专利预审工作流程(见附录A)处理预审案件。 受理

  5.2.1 预审案件接收

  预审案件的接收工作由预审机构流程管理人员负责,流程管理人员对申请主体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的预审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主体提交的预审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申请主体(共同申请情形下指第一申请主体)为在预审机构完成备案的单位;

  b) 拟提交的专利申请技术领域属于预审机构所服务的技术领域;

  c) 不属于专利国际申请(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同日申请、分案申请、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等不予受理的情况。

  5.2.2 预审案件分配

  预审案件的分配工作由预审机构流程管理人员负责,流程管理人员根据预审案件的专利类型、技术领域对预审案件进行分配。

  5.2.3 资格审查

  预审员应对所分配的预审案件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 审查该案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b) 确定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分类号并判断其是否属于预审机构服务的技术领域。

  如专利申请满足以上两条要求,预审员应予以受理并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受理并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不受理通知书》。 预审审查

  5.3.1 发明专利预审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

  a) 是否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

  b) 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c) 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d)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e) 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DB15/T 4092—2025

  3

  5.3.2 实用新型专利预审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

  a) 是否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

  b) 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c) 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d) 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5.3.3 外观设计专利预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

  a) 是否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

  b) 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c) 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d)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预审质量检查

  5.4.1 案件互检

  5.4.1.1 预审员对预审案件完成审查后,应提交案件互检,互检员对已完成预审的案件进行互检,互检主要包括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检查。

  5.4.1.2 互检完成后,互检员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案件合格则自动进入下一环节;案件不合格应返回预审员修改,修改完成后经互检再次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4.2 案件质检

  5.4.2.1 设立预审质检工作组,质检员应由预审经验丰富、预审质量优秀的业务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调整成员组成。

  5.4.2.2 质检员对于预审业务系统抽检的案件进行质检,质检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检索:检索报告中无明显遗漏X、Y类文献,对比文件的相应内容无未填项或错填项;

  b) 预审审查意见:无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无明显事实认定错误;审查意见恰当,说理充分且逻辑清楚;

  c) 审查程序:历次审查意见及结论文本选择无误。

  5.4.2.3 质检员对于不确定的问题应提交至质检工作组进行讨论,以保证质检结果的准确性。

  5.4.2.4 质检完成后,质检员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案件合格则自动进入下一环节;案件不合格应返回预审员修改,修改完成后再次经互检、质检顺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4.2.5 质检工作组负责定期召开质检问题交流会,总结质检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撰写并形成质量评价报告。

  5.4.3 疑难案件会审

  预审员、互检员及质检员审查过程中存在分歧的疑难案件可提交至部级质检员,由部级质检员决定是否进行会审,会审成员由案件相关人员及本领域经验丰富的预审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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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4.4 预审审查结论

  5.4.4.1 已完成质检案件,由预审员所在部级质检员进行审查出案。如申请文件不存在缺陷,则预审审查予以通过;否则,案件将返至申请主体进行修改。

  5.4.4.2 修改合格的案件,预审审查予以通过;发明专利申请经2次修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1次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1次修改后仍未能克服缺陷的案件,预审审查不予通过。

  5.4.4.3 申请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案件将视为撤回专利预审申请。 一致性审查

  5.5.1 通过预审机构预审合格的拟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正式提交该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完成网上缴费并将专利申请号提交至预审机构,预审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判断以下几方面内容:

  a) 是否在获得申请号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号和缴费信息等文件反馈至预审机构;

  b) 申请主体所提交的正式申请文件与预审审查通过的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5.5.2 预审员对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在专利审查系统中对专利申请进行加快标注,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的快速通道,案件进入快速审查程序。

  5.5.3 如正式申请的申请主体未及时进行缴费或者申请文本与预审审查通过时所确定的文本不一致,预审员不予进行加快标注,专利申请将转入普通程序。

  6 评价与改进 评价

  6.1.1 预审机构应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反馈渠道,供申请主体填写反馈内容。

  6.1.2 预审机构定期开展服务评价。组织申请主体、专利代理机构、行业专家等对预审机构服务事项及内容进行满意度测评。 改进

  预审机构根据反馈结果、满意度测评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及时进行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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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 附录A (资料性) 专利预审工作流程

  专利预审工作流程件图A.1。

  图A.1 专利预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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