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289-2025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规范
- 文件大小:1.18 MB
-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24
- 下载次数:
- 标签:
资料介绍
《DB 14/T 3289-2025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规范》主要内容总结
一、范围与适用性
- 适用于山西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企业)及第三方平台的管理。
- 引用标准包括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二、术语定义
- 网络销售: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
- 第三方平台:为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三、基本要求
- 合规性:所有活动需符合法律法规,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
- 资质要求:销售企业需为合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经营企业。
- 信息追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 隐私保护: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如GB/T 35273)。
四、销售企业管理
-
报告要求
- 首次报告需提交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证、平台合同等材料(附录A)。
- 信息变更需在10日内提交变更报告(附录B)。
- 停业或终止销售需关闭平台并报告。
-
人员配置
- 配备经培训的销售、药学服务、配送等人员,规模与业务匹配。
-
制度与系统
- 建立质量管理、风险控制、追溯等制度。
- 计算机系统需与第三方平台对接,实时更新库存,数据保存≥5年。
-
信息展示
- 显著展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证)。
- 处方药需标注“凭处方购买”警示,非经审核不得展示说明书。
-
销售管理
- 批发企业:禁止向个人销售,需审核购货方资质。
- 零售企业:
- 必须有实体门店,禁止无门店销售。
- 处方药需凭电子处方(需与医疗机构签约),实名制购买。
- 禁止买药赠药、处方自动生成等行为。
- 禁止销售清单(附录D):
- 疫苗、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等。
- 特定注射剂(如降糖类除外)、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
-
配送与追溯
- 配送过程需保证药品质量,委托配送需审核受托方资质。
- 保存购销记录、处方信息≥5年,处方药购买者信息实名留存。
五、第三方平台管理
-
备案要求
- 向省级药监部门备案(附录C),信息变更需10日内更新。
- 终止服务需公告并注销备案。
-
人员与制度
- 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质量安全、入驻审核、处方管理等制度。
-
系统与数据
- 服务器需满足业务需求,与销售企业系统对接。
- 数据保存≥5年,包括入驻企业档案、交易记录、处方信息等。
-
日常管理
- 审核入驻企业资质,定期核验更新。
- 监督销售行为,对违规企业采取下架、停止服务等措施。
六、风险管控与监督
- 突发事件应对:配合国家应急处置措施。
- 药品召回: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召回。
- 监督管理:企业需配合药监部门检查,提供数据支持。
七、附录内容
- 附录A:销售企业首次报告信息表(含企业信息、网站/平台详情)。
- 附录B:信息变更表(涵盖企业名称、地址、销售类型等变更)。
- 附录C: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含主体信息、网站域名、服务器地址等)。
- 附录D:禁止网络销售药品清单(含法规禁止类及特定限制品种)。
总结:该规范全面覆盖药品网络销售的全流程管理,强调资质合规、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及追溯机制,同时对第三方平台提出严格的审核与监督要求,旨在保障药品网络销售的安全性与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