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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245-2025 标准地名地址编制规范

  • 文件大小:1.06 MB
  •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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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ICSICS
91.020
CCS CCS CCS
P 5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3245—2025
标准地名地址编制规范
2025 - 03 - 02发布
2025 - 05 - 2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4/T 3245—2025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 ................................ ........... 1
5 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 ................................ ................................ ........... 1
6 标准地址 标准地址 标准地址 ................................ ................................ ........... 2
7 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 ................................ ........... 3
8 管理 ................................ ................................ ............... 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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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省民政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琚李梅、王卫东、刘佳、常亚鹏、唐加喜、穆大鹏、姜方、陈彦华、贺继峰、蔚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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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名址编制规范 标准地名址编制规范 标准地名址编制规范 标准地名址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标准地名地址编制的基本要求、标准地名、标准地址、编码规则、标准地名地址使用范围及发布。
本文件适用于标准地名地址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852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GB/T 23705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编码规则
GB/T 35639 地址模型
GB/T 39609-2020 地名地址地理编码规则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53 号)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标准地名地址
遵循统一规范的一系列标准地名组合而成的结构化地址信息。
4 基本要求 应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 标准地址应依据标准地名进行编制, 不得使用地名简称、地名别名或历史地名,不得杜撰或虚构地名。 标准地名专名和通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标准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应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5 标准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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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分类
5.1.1 地名所指地理实体的基本属性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类。
5.1.1.1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5.1.1.2 人文地理实体包括行政区划名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筑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5.1.2 地名分类符合GB/T 18521地理属性类别名称的分类。 描述规则
5.2.1 行政区划名称应符合 GB/T 2260 规定,分别描述为:
—— 设区的市:描述为:××市;
—— 所在地为市辖区、县、县级市:描述为:设区的市+区、山西省+县、山西省+县级市。
5.2.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应符合 GB/T 10114的相关规定,描述为:
—— 所在地为乡镇(街道),示例:××乡、镇、街道;
—— 所在地为村、社区,示例:××村、××社区。
5.2.3 基本区域限定物名称,包括街路巷、住宅区、功能区。具体为城镇街路巷、居民区、开发区、楼群(含楼、门牌号)、建筑物、自然村、农林牧点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分别描述为:
—— 街路巷(胡同、条等),描述为:××街、路、大街、大道或××巷、胡同、条等;
—— 住宅区,描述为:××居民小区或××行政村(自然村);
—— 功能片区,描述为:××商业区或××工业园区或××科技园或××建筑物或××名胜古迹区或××公园或××高等院校或××大型商场、医院等。
6 标准地址 地址层级
6.1.1 标准地址分类应符合GB/T35639规定,分为: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门牌号、小区(院落或标志物等)名称、楼栋和排房、单元、楼层、户室(含车库)等八个地址组。
6.1.2 标准地址至少由第一层级、第二层级、第三层级地址元素依次组合构成,即“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门牌号”。
6.1.3 标准地址可从第三层级起逐级展开至第八层级,且每增加一个层级地址元素,均可构成标准地址,但须与上一层级标准地址对应部分的地址元素相一致。 描述规则
6.2.1 标准地址描述应符合GB/T 23705规定。
6.2.2 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地址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在第一层级中选择相应的地址元素进行描述:
—— 设区的市。描述为“省+设区的市”,示例:山西省太原市;
—— 所在地为市辖区、县、县级市的。描述为“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省+县”或“省+县级市”示例: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山西省清徐县或山西省介休市;
—— 所在地为乡镇(街道)。描述为:“省+设区的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或“省+县、县级市+乡镇(街道)”;
示例: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道、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或山西省古交市东曲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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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为村、社区。描述为:“省+设区的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示例: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道双塔西街一社区或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仁义村。
6.2.3 街路巷等名称:街路巷等名称根据地址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在第二层级中选择相应的地址元素进行描述。所在地为城区的,描述为:“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所在地为村的,描述为“行政区划名称+村名+街路巷名称(自然村、组名)等”,示例如下:
—— 示例1: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漪汾街;
—— 示例2:山西省介休市北坛中路;
—— 示例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镇郝家庄村西区;
—— 示例4: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马峪村八一路。
6.2.4 门牌号:用于描述地址对象在城乡道路建筑的院落、居民小区、建筑物名称组成。此部分地址组的排列顺序允许循环嵌套。用于描述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门牌号,示例如下:
—— 示例1: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
—— 示例2: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8号阳光城;
—— 示例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紫云路36号山西工商学院。
6.2.5 单元楼层户室号:建筑物中以不同入口等划分的相对独立单元,由单元门号、楼层和户室号组成。用于描述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等名称+门牌号+单元门号+楼层+户室号,示例如下:
—— 示例1: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31号漪汾苑小区1号楼1单元1层101号;
—— 示例2: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紫云路36号山西工商学院创业楼三层305室;
—— 示例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8号阳光城1201室。
7 编码规则 基本规则
7.1.1 标准地名地址的编码规则应符合GB/T 39609的要求。
7.1.2 标准地名地址编制应逐门逐户确定门户位置及其所在街路巷等,遵循全面性、唯一性、导向性的原则。
7.1.3 每个院落均应编制门牌号码,有独立的院落,暂无人居住的宅院和规划的空基地均应编号预留。每个院落、建筑物只能编一个门牌号,院落、建筑物等有多个出入口、大门的,只在出入口或正门编一个门牌号,无院落的平房,以排为单位编排。
7.1.4 在标准地名地址描述中,遇到门牌号和小区名称描述均可的情况时,门牌号优先于小区名称。
7.1.5 东西走向的道路门牌编码应遵循“南双北单,奇偶双轨、基本对称”的编码原则,南北走向的道路门牌应编码遵循“东双西单,奇偶双轨、基本对称”的编码原则。
7.1.6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院内的非住宅房屋,楼栋号、户室号 、车位号由管理单位编码,具体门牌号编码原则应符合GB/T 35639要求。 建成区编码规则
7.2.1 确定门牌号编码起点。根据道路实行距离(5m、10m、20m、50m)建筑密度顺序编码。具体如下:
—— 以建成区中心为起始点,按照街路的走向分别向东西方向或南北方向进行编码;
—— 两条(或若干条)交叉,以主中轴线道路为中心,采取辐射编码的方法;
—— 不以主轴线,而是以其它街路为中心来分段编码的,就以分段的街路为起点分别向东西和南北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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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延伸不到主中轴线,又没有中心分界线的路段。一般以靠近主中轴线的路口为起始点进行编码,一端不通的布袋巷从街口向内编码;
—— 环路等没有分段命名的道路,可采用按道路顺时针走向编码,分段的环路采用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编码方法;
—— 实行奇偶双轨编码的道路,相对的两个号码距离超过50m,应当留空号,保持奇偶门牌编码基本对称;
—— 道路两侧的相邻房屋建筑间有空旷区域、待建房屋或根据规划需要预留空号的,应当预留空号。其中,对繁华路段空地距离原则上区内商业性道路,每5m进行编码或留一空号;对于区内非商业聚集、非生活聚集区的道路,每10m进行编码或留一空号;远离中心区的道路(如环路、快速路、连接线等),每20m~50m进行编码或留一空号;
—— 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院楼门,原号符合规定的应沿用原址。
7.2.2 楼幢号、单元号、楼层号和户室一般按照以下规则编号:
—— 一座楼编一个楼幢号。楼幢排序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相邻楼幢间有空旷区域可能建房的,应当预留楼幢号;
—— 单元号,以院门进入方向,顺序编号,不得跳号;
—— 楼层号,应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编排,户室号分楼层编号,以面向户室视角,从右到左或以电梯口(主楼梯口)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号,不得跳号;
—— 居民区临街住宅楼一楼门店,按照居民区大门为主号,再编制支(副)号;
—— 地下建筑物在门牌号、户室号前加“负”字符,以示区别;
—— 院内平房,先编排号,再以排为单位编户室号。
7.2.3 集贸市场、物流园区等商铺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和管理方式一般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编号:
—— 根据商铺在市场中的具体位置进行分区,例如:1区为水果区,2区为蔬菜区,3区为家禽区等;
—— 根据商铺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型进行设置,采用顺时针编号,数字可连续排列也可单、双号排列编号。 农村编码规则
7.3.1 县、乡两级政府及村委会驻地的本级地址,非单元楼地址,可以省略小区名称、楼栋号、单元号、户室号;无需命名街路巷的小自然村等,可以省略道路街巷名称,街路巷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命名。
7.3.2 连体村应进行街路名称归并,避免一路多名。
7.3.3 各村应确定主要干道,支路、小路原则上应按照巷道来命名。距离较短、门户较少且无发展空间的小巷无需单独命名,村内从集散中心为起点向外编排。
7.3.4 按照道路级别先主后次的顺序编码,最后根据剩余住户编码需要,对小街小巷名称适当补充或删减。
7.3.5 房屋地址依照自然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布局等,按照顺序编号。一般实行分区后沿道路两侧房屋大门(建筑物)自然序数流水号编码。规则如下:
—— 分区原则。村落占地较大,住户和单位较多时,先分区,如乡镇(街道)驻地村(社区)(即分为东区和西区,或南区和北区,或南区中区北区等)再进行门牌编码。小型村可不分区;
—— 流水号编码原则。一般选村(居)委办公地(村内标志性建筑物,村学校,村庙等),然后按房屋院或小街巷形成的自然网格为起始点进行流水编号;
—— 空号原则。编码时遇到空地(指有可能再建其他房屋建筑等)必须空号;
—— 扩展延展原则。每个村内编码空50号~100号以后,编村外企业等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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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一个宅基地或一个院落分户原则。遇到同一户,有兄弟多的分户问题,要给支(副)号。例如排到18号(就是18-1,18-2,18-3)。
7.3.7 原有地址应用较广、已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宜进行集中调整。 标准地名地址编码结构
7.4.1 行政区划名称的编码结构见图1。
7.4.2 街路巷名称的编码结构见图2。
7.4.3 门牌号的编码结构见图3。
图1 行政区划名称编码结构
图2 街路巷名称编码结构
图3 门牌号编码结构
8 管理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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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景点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广告牌匾等标识;
——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 法律文书、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各类公文、证件;
—— 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标准地名地址的发布
—— 标准地名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 标准地名地址发布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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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71 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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