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T 294-2010 动物及动物产品铁路运输检疫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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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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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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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唐山市动物及动物产品铁路运输检疫监督管理规范(DB1302/T 294-2010)主要内容总结
一、适用范围与引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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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规范适用于通过铁路运输的动物(如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等)及动物产品(肉、精液、胚胎、种蛋等)的检疫监督管理,涵盖运输前、途中、到达后的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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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件
-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多项国家检疫规程,包括:
- 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
- 屠宰检疫规程(猪、牛、羊、禽类);
- 跨省调运检疫规程(乳用/种用动物、种禽);
-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等。
-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多项国家检疫规程,包括:
二、核心术语定义
- 铁路运输检疫监督: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对铁路运输的动物及产品在发运前、运输途中、到达后实施的检疫与监管行为。
三、运前检疫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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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与记录
- 接到报检后填写《铁路运输申报检疫记录表》,通知现场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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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核验
-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性;
-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或遗传材料时,需查验有效《跨省引进检疫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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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核对
-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与检疫证明是否一致;
- 检查动物畜禽标识(如耳标)或动物产品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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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包装检查
- 动物临床健康检查(必要时实验室检验);
- 动物产品需检查外包装清洁性、完整性及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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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与消毒监督
- 合格后回收原证明,换发新检疫证明并加盖“唐山铁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签章”;
- 监督车辆卸后、装前的清洗消毒,合格后出具消毒证明;
- 装车后粘贴《车辆消毒合格证明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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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存档
- 填写《铁路运输检疫监督登记表》。
四、运输途中管理要求
- 承运人须全程监测动物健康状况,发现异常立即联系当地动物防疫机构;
- 禁止在疫区车站补充草料、饮水等物资,以防疫情传播。
五、到达运抵站后检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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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与现场检查
- 官方兽医须2人以上到场,查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及签章有效性;
- 跨省调运需复查《检疫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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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与实物核对
- 与铁路货运员、货主共同开启车辆签封;
- 核对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是否与证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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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与实验室检验
- 感官检查动物健康状况及产品性状,必要时采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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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卸车与消毒
- 合格后监督卸车并换发新检疫证明;
- 监督车辆卸后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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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处理
- 需隔离观察的动物,告知货主履行法定义务;
- 填写《铁路卸运动物监督检查登记表》。
六、检疫监督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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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处理
- 按对应检疫规程(如产地、屠宰规程)处理不合格动物或产品;
- 狂犬病等疫病按专项防治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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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理
- 无证、证物不符或过期:依《动物防疫法》处罚(如没收、罚款);
- 无效跨省审批表:终止检疫程序并依法处理。
七、档案管理要求
- 保存检疫监督记录、回收的检疫证明及存根 至少12个月,确保可追溯性。
八、责任主体与执行保障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程监管;
- 货主/承运人须配合检查、消毒及健康监测;
- 通过标准化流程与多环节核验,保障铁路运输中动物及产品的生物安全,防止疫病传播。
注:本规范通过严格的分段监管(运前-途中-到达)、多证明核验及消毒要求,构建了铁路运输动物及产品的全链条检疫体系,体现了唐山市对动物疫病防控的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