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444-2025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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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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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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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ICS ICS ICS
13.220.20 13.220.20
CCS CCS CCS CCS
C 8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444—2025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Guidelin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museumes
2025 - 06 - 04发布
2025 - 07 - 05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1444—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博物馆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爱玲、周靖轩、潘雁翀、雷兰兰、解倩、刘泽民、王同喜、李珊、许家杰、赵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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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包括总体要求、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制度、火灾危险源管理、消防设施管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与处置、消防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对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JGJ 66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5630、GB 50016、GB/T 38315、GB/T 40248、JGJ 6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博物馆 museum
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3.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fire fighting and emergency evacuation plan
博物馆根据本馆的人员、组织机构和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为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初期灭火和应急疏散,并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和支援所制定的行动方案。
3.3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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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应以保障人员、馆藏文物及财产安全为目标,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博物馆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
4.2 博物馆应根据自身运行模式和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构建从管理层到基层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形成统一领导、分类负责、职责明确、部门协调、人人参与的消防管理工作格局。
4.3 博物馆应建立以本馆专兼职保卫人员为日常主要消防安全救援力量,以博物馆员工志愿队为补充救援力量的队伍建设制度。
5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5.1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5.1.1 博物馆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各级、各岗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5.1.2 博物馆或其所在建筑有多个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管理责任,实行统一管理。
5.1.3 博物馆应建立年度消防安全管理目标,并按照各部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任务分解为指标,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年度消防安全管理目标宜纳入单位总体管理目标。
5.2 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5.2.1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任命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 博物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具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2.3 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博物馆,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2.4 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6 消防安全制度
6.1 博物馆应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6.2 博物馆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 布、撤展管理制度;
——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 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
——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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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6.3 博物馆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规程的内容应与其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配套一致:
—— 消防控制室应急操作规程
—— 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 文物周边安全作业管理规程
—— 电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7 火灾危险源管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博物馆应对明火源风险、电气火灾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可燃物风险进行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博物馆在布、撤展期间应加强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7.1.2 博物馆应将陈列展览厅、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文创展卖区、儿童活动区、藏品库、装裱及修复室、档案资料室、重要设备用房、厨房、强弱电缆竖井等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7.1.3 博物馆应将节假日作为发生火灾风险的重点时段进行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7.1.4 博物馆藏品库内不应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不应搭建彩钢板房和其他临时用房,库房不应和其他用房合用。
7.1.5 博物馆应按照藏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存放,并应在醒目处标明藏品性质和灭火方法。
7.1.6 博物馆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培训交底和考核登记,对动火作业、用电用气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7.1.7 博物馆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危险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消防安全标志、识牌等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 好有效。
7.2 用火、动火管理 7.2.1 博物馆 应按照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用火、动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用火、动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用火、动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用火、动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用火、动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用火、动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用火、动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用火、动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7.2.2 博物馆内不应吸烟、违规使用明火,重点场所不应带入火种。
7.2.3 博物馆内部及周边不应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灶台、烟道、烟囱等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2.4 博物馆不应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并应按照动火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2.5 采用明火设施修复或制作展品展具时,应在特定区域进行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7.3 用电管理
7.3.1 博物馆应按照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用电管理。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科研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博物馆不宜使用其他大功率电气设备。
7.3.2 博物馆展柜内应设置冷光源灯具。
7.3.3 博物馆内用于宣传、展示的多媒体显示屏、电子沙盘模型等电器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7.3.4 博物馆内用电设备在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除必须通电的设备外,展厅和藏品库房等应在闭馆和人员离库后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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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博物馆应配备专人进行日常馆内用电安全的管理。当发现私搭乱接、配电线路绝缘层出现老化、破损、炭化现象,电源插座、照明开关面板有破损现象,或者有明显烧蚀、变色、熔融痕迹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7.3.6 博物馆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检查应由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操作。
7.3.7 博物馆主体建筑内及安全出口附近不应存放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应设置充电场所。
7.4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7.4.1 博物馆不应违规储存、使用GB50016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物品。
7.4.2 博物馆内出于展品修复等特殊需要所采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储存、分类存放,并宜设置在博物馆保护范围外的独立库房内。
7.4.3 因特殊需要所采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
7.4.4 除确有需要外,不应在作业现场调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用料,并应及时清理原料和可燃物。
7.5 布、撤展管理
7.5.1 博物馆应按照布、撤展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布展的主、承办单位,布、撤展施工单位及各展览单元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职责。进行展览搭建前,应指定现场责任人,监督施工方各项工作。
7.5.2 博物馆临时布展时,正式开展前应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并宜组织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演练。
7.5.3 博物馆的展位搭建应符合GB 50222、GB 50354的规定,现场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GB 50016、GB 50720的要求。布展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B 8624-2012中的B1级标准。
7.5.4 博物馆布、撤展中安装、维修或拆除的临时用电工程,应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完成。
7.5.5 博物馆布展过程中使用的投影仪、音响和特殊大型科技体验设备等电气设备应进行进场维护保养。电气线路配电箱、电源插座、电气开关、照明灯具等不应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5.6 博物馆不应在营业时间进行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8 消防设施管理
8.1.1 博物馆应按照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馆内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8.1.2 博物馆应按照 GB 25201 的规定建立重要消防设施的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8.1.3 博物馆应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博物馆的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8.1.4 博物馆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8.1.5 展品、商品、广告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
8.1.6 博物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消防道路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1.7 博物馆内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或水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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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安全检查
9.1 防火巡查
9.1.1 博物馆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并应加强夜间、重要展览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防火巡查。在展厅开放期间应每2小时巡查一次,展览结束时应对博物馆进行清理可燃物、火源等清场活动。
9.1.2 博物馆应重点对馆内临时布展的场所、展览开放区、施工区域、动火作业区域、互动体验区域、重要藏品区域、档案库房、装裱及修复室、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强弱电缆竖井 强弱电缆竖井 强弱电缆竖井 等存在火灾风险的重点场所和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9.1.3 博物馆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 博物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顺畅;
—— 有无用电、用火的违章情况;
—— 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 消防标识的位置是否合理;
—— 重要岗位的人员有无在岗;
—— 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1.4 博物馆防火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9.2 防火检查
9.2.1 博物馆每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应重点对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用电、用火有无违章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和消防水源情况、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防火巡查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9.2.2 在博物馆的重要展览活动、重要节假日以及政府、部门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期间,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9.3 火灾隐患整改
9.3.1 博物馆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规定,明确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9.3.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方案限期整改。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9.3.3 博物馆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10 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10.1 博物馆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
10.2 博物馆应在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用于消防公益宣传的宣传栏,并宜采用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等常识。
10.3 博物馆应每半年组织全员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培训。
10.4 博物馆应对新上岗的包括志愿者在内的相关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培训。消防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火灾的基本知识、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初期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10.5 博物馆应建立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时间、方式、培训内容、参加人员)、考核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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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应急预案与处置
1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1.1 博物馆应结合自身情况,按照GB/T 38315的相关要求制定、审批、发布本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重要节假日、特展策划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期,宜制定专项预案。
11.1.2 博物馆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全员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过程应进行拍照、摄像并做好相关记录。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11.1.3 博物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后宜在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进行备案。
11.1.4 博物馆应结合参观人员的数量、年龄结构等指标,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参观人员的应急疏散。
11.1.5 博物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博物馆的基本情况;
—— 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
——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明确防止踩踏事故的措施;
——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扑救藏品火灾的注意事项;
——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人员救护及灭火物资的组织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 预案培训与应急演练。
11.1.6 博物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应明确应急组织形式及构成单位或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宜设置相应的工作小组,主要包括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等。通信联络组由现场工作人员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组成,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由现场工作人员和专职或志愿消防员组成,防护救护组由具有医护知识和藏品、展品保护技能的人员组成,安全保卫组由保安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由相关物资保管人员和技术维修人员组成。
11.2 火灾事故处置
11.2.1 火灾发生后,博物馆应立即启动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在向馆领导报告的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火灾单位地点、起火部位、消防车进馆路线、火灾物种类、火势大小、火灾状况、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11.2.2 通信联络组人员应负责与馆内指挥机构、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区域联防单位及其他相关工作组涉及人员的通信、联络;灭火行动组人员应及时利用消火栓和灭火器等器材等实施火灾扑救。疏散引导组人员应引导现场观众及工作人员按指定路线疏散到安全区域。防护救护组人员应负责对火灾中出现的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火灾区域藏品、展品抢救,并及时将藏品展品运送至安全区。安全保卫组人员应在博物馆管控区域周边设置警戒区域,负责引导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后勤保障组人员应对各组行动提供保障措施。
11.2.3 火灾扑灭后,应指定人员保护现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12 消防档案
12.1 档案内容
12.1.1 博物馆应按照消防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工作。
12.1.2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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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12.1.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情况;
——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器材、装备、药剂配备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基本情况;
—— 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图纸;
—— 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 重点馆藏文物、藏品火灾情况下的保护、扑救措施;
—— 其他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2.1.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 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及消防经费投入情况;
——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议;
—— 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检测以及油烟管道清洗等记录;
—— 用火、动火审批等记录;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 消防演练记录。
——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记录。 12.1.5 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地,由专人统一管理,留档备查。
12.2 档案期限
12.2.1 博物馆的下列消防档案应长期保存:
—— 建筑、给水、供电及消防设施工程的图纸;
——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 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等原始技术资料;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建设期间的相关文件资料;
—— 博物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书;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 火灾情况记录。
12.2.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6年。
12.2.3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等台账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