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Tags | 热门标准 | 最新标准 | 订阅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标准 > 民政行业标准(MZ)

MZ/T 251-2025 行政区域界线 县界界桩 制作

  • 文件大小:1.43 MB
  • 标准类型:民政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7
  • 下载次数
  • 标签

资料介绍

  ICS010.040.03CCSA75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251—2025

  行政区域界线 县界界桩 制作

  Fabricationstandardforcountyboundarypillarofadministrativedivisions

  2025-12-08 发布2025-12-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MZ/T 251—202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分类 2

  6结构 3

  7材质 3

  8规格 3

  9内容和版式 4

  附录A(规范性附 录) 双面A型界桩规格图 8

  附录B(规范性附 录) 双面B型界桩规格图 10

  附录C(规范性附 录) 双面C型界桩规格图 12

  附录D(规范性附 录) 三面A型界桩规格图 14

  附录E(规范性附 录) 三面B型界桩规格图 16

  附录F(规范性附 录) 三面C型界桩规格图 18

  附录G(规范性附 录)四面A型界桩规格图 20

  附录H(规范性附 录)四面B型界桩规格图 22

  附录I(规范性附 录)四面C型界桩规格图 24

  参考文献 2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新建或复设的县界界桩采用本标准,原有界桩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湖北省国土测绘院、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河南国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谷城县民政局、湖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文专、李永刚、陈炎明、曹建华、谭磊、熊唯、刘建伟、王子叶、孟鹏燕、丁凡、奚劼、周鑫、任玉凤、卢新伟、杨婷、寿先洁、叶玲、李元熙、孟爽、张朵、王奕闻。

  行政区域界线 县界界桩制作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制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规定了县界界桩的术语和定义、结构材质、分类和规格、内容和版式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复设的县界界桩的制作与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70-2016 行政区域界线省界界桩制作

  MZ/T149-2020 行政区域界桩数据交换格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区域界线 administrativeboundary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来源:MZ/T 070-2016,3.1]3.2

  县界界桩 countyboundarypillar

  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永久性标志。县界界桩是设置在毗邻县级行政区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和特区)界线上的界桩。当两级及以上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重合时,仅设置最高等级界线的界桩。

  3.3

  碑体 bodyoftheboundarypillar

  界桩的主体部分,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界桩信息。

  [来源:MZ/T 070-2016,3.3]

  3.4

  碑体文字inscriptionsonthebodyoftheboundarypillar 在界桩碑体表面刻写的文字,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名称、界桩号简码、批准机关和竖立时间。

  3.5

  底座 baseoftheboundarypillar

  界桩的承托部分,通常埋设于地基之中,用以支撑和固定碑体。

  [来源:MZ/T 070-2016,3.4]

  3.6

  底座文字inscriptionsonthebaseoftheboundarypillar

  在界桩底座露出地面部分的相应横面上刻写的文字,内容包括界桩所在位置和管理单位。

  3.7

  界桩号简码 abbreviatedboundarypillarnumber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编号以每一条边界线为一个编号单元,在一个编号单元内一般沿边界线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按顺序编号。界桩号简码是界桩编号去除冗余位后的最简表示形式,用于标识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上界桩的顺序位置。例如界桩编号为“001”的界桩,其界桩号简码为“1”。

  4总则

  4.1 界桩的注记应清晰准确。

  4.2 同一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颜色材质应保持一致。

  4.3 界桩的材质应质地坚硬,外观简洁美观大方。

  4.4 界桩的位置应当明显易见。

  5分类

  5.1分类

  界桩按样式分为双面型、三面型和四面型。

  5.1.1 双面型界桩

  双面型界桩碑体以两个宽面作为书写面,在以下情况使用:

  a) 双面书写,用于指示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某一段的实地位置,两个书写面均应书写文字;

  b) 单面书写,用作同号双立或同号三立界桩,只在一个书写面书写文字。

  5.1.2 三面型界桩

  三面型界桩碑体以三个宽面作为书写面,在以下情况使用:

  a) 三面书写,用于指示三条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的实地位置,三个书写面均应书写文字;

  b) 双面书写,用作同号双立界桩,只在两个书写面书写文字;

  c) 单面书写,用作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一个书写面书写文字。

  5.1.3四面型界桩 四面型界桩碑体以四个宽面作为书写面,参照三面型界桩书写要求。

  5.2 设立情形

  界桩按设立方式分为单立、同号双立和同号三立。一般在界线上设立单立界桩;当界线穿越公路、河流、沟渠等地物时,在两侧分别设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

  6结构

  界桩由碑体和底座组成。碑体嵌入底座之中,其嵌入深度应确保整体稳固,其侧边棱角应予以切削或磨圆处理,以降低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损伤的风险。底座埋入地下部分的深度不应小于600毫米,若受地理条件限制,在确保界桩稳固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

  7材质

  7.1碑体

  碑体应采用坚硬石料凿制成型,石材颜色应为浅灰、灰白或其他明度较高的自然色调,确保界桩碑文清晰可辨。

  7.2底座

  界桩底座应采用以下两种材质之一制作:

  a) 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露出地面部分应以与碑体颜色相同或相近的坚硬条石围挡或石料贴面;底座顶部应覆盖与碑体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石材板面;

  b) 采用与碑体相同的石材凿制成型。

  8规格

  8.1规格

  界桩规格如下,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埋设规格,确保桩体的稳定性:

  a) 双面A型:见附录A,图A.1;

  b) 双面B型:见附录B,图B.1;

  c) 双面C型:见附录C,图C.1;

  d) 三面A型:见附录D,图D.1;

  e) 三面B型:见附录E,图E.1;

  f) 三面C型:见附录F,图F.1;

  g)四面A型:见附录G,图G.1;

  h)四面B型:见附录H,图H.1;

  i)四面C型:见附录I,图I.1。 8.2尺寸

  不同规格界桩尺寸要求见表1,误差不应大于10毫米。

  表1 界桩尺寸要求单位为毫米

  界桩规格 底座

  长、宽、

  高 底座

  露出

  地面

  高度 碑体位于

  底座上部

  高度 碑体嵌入

  底座内部

  长度 碑体截面

  形状

  碑体截面尺寸 顶端棱台

  样式 上底面长、宽

  高度 双面A型 900×900

  ×800 200 800 300 长方形 400×

  150 四棱台 300×

  150 60 双面B型 700×700

  ×750 150 600 200 长方形 300×

  100 四棱台 200×

  100 40 双面C型 500×500

  ×750 150 400 200 长方形 200×

  100 四棱台 150×

  100 40

  三面A型 900×900

  ×800

  200

  800

  300 等边

  三角形 400×

  400×

  400 正三棱台 300×

  300×

  300

  60

  三面B型 700×700

  ×750

  150

  600

  200 等边

  三角形 300×

  300×

  300 正三棱台 200×

  200×

  200

  40

  三面C型 500×500

  ×750

  150

  400

  200 等边

  三角形 200×

  200×

  200 正三棱台 150×

  150×

  150

  40 四面A型 900×900

  ×800 200 800 300 正方形 400×

  400 四棱台 300×

  300 60 四面B型 700×700

  ×750 150 600 200 正方形 300×

  300 四棱台 200×

  200 40 四面C型 500×500

  ×750 150 400 200 正方形 200×

  200 四棱台 150×

  150 40 9内容和版式

  9.1 碑体文字内容

  碑体书写内容与格式如下:

  a) 双面A型:见附录A,图A.2;

  b) 双面B型:见附录B,图B.2; c) 双面C型:见附录C,图C.2;

  d) 三面A型:见附录D,图D.2;

  e) 三面B型:见附录E,图E.2;

  f) 三面C型:见附录F,图F.2;

  g)四面A型:见附录G,图G.2;

  h)四面B型:见附录H,图H.2;

  i)四面C型:见附录I,图I.2。

  9.1.1 碑体书写内容

  碑体宽面自上而下应依次刻写行政区划名称、界桩号简码、批准机关和竖立时间。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仅在碑体面向所属行政区域的一面刻写文字。碑体顶部应刻制十字定位标识。界桩号简码应按照MZ/T149-2020的有关要求确定。

  9.1.2 行政区划名称

  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仅书写专名,通名省略。专名为单字的,应在行政区划名称书写中包含通名。示例1: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只注“长阳”。

  示例2: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只注“东乌珠穆沁”。

  示例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注“理县”。

  9.1.3 界桩号简码

  书写要求如下:

  a) 位于单条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双面型界桩(包括同号双立界桩),应书写界桩号简码;

  b) 三条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处界桩(包括同号三立界桩),一般不书写界桩号简码,仅在毗邻的三个县级行政区域存在两个及以上县级界线三交点时书写界桩号简码。四条县级行政区域交会点处设立的四面型单立界桩,不书写界桩号简码。

  9.1.4 批准机关

  界桩批准机关为批准界桩设立的行政机关(统一书写“国务院”)。

  9.1.5 竖立时间

  书写要求如下:

  a) 书写该界桩埋设的具体年份;

  b) 重新制作、埋设的界桩,其标注年份为重新埋设时的年份。

  9.2 底座文字内容

  9.2.1 底座书写内容 底座露出地面部分的相应横面应分两行刻写:上行刻写界桩所在位置,下行刻写管理单位。如一行内容过长,应换行书写并左对齐。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仅在碑体面向所属行政区域的一面刻写文字。

  9.2.2 界桩所在位置

  界桩所在位置书写省级政区、县级政区、乡级政区(含街道),其中县级政区为市辖区的,要在其前书写所属市的名称。

  示例1:位置: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赵湾乡

  示例2:位置:河南省济源市思礼镇

  9.2.3 界桩管理单位

  书写要求如下:

  a) 管理单位书写承担界桩管理的各方民政局(民政部门),行政区划代码数值小的单位应排在前。自治县、自治旗的名称统一采用“专名+县”或“专名+旗”的简称形式。

  示例:管理: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肃南县民政局

  b) 行政区划通名相同的单位,可合并书写。

  示例: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二七、金水区民政局

  9.3版式

  9.3.1文字

  界桩文字应刻写于碑体及底座的相应位置,书写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刻字深度应不小于5毫米,宜采用槽底呈弧形的凹刻方式,并应进行描红处理。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在底座上加装金属铭牌,加装应保证整体美观,可根据需要附加二维码以说明界桩信息。

  9.3.2 文字尺寸

  不同内容文字尺寸见表2。

  表2 文字尺寸要求单位为毫米

  界桩规格 标注文字 政区名称字符 界桩号简码文字高

  度 批准机关字符 竖立时间 底座文字字符 A型 110×110 70 80×80 200×70 40×40 B型 80×80 40 60×60 120×40 30×30 C型 60×60 30 40×40 100×30 20×20 如行政区汉字专名超过3个字,应适当调整字号和字体间距,使A、B、C型界桩的汉字专名总长度分别为340毫米、250毫米、160毫米,保持横向两端对齐,不得换行。

  9.3.3 碑体文字位置 碑体上所有文字全部横向居中排列,其中:

  a) 双面A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A,图A.2;

  b) 双面B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B,图B.2;

  c) 双面C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C,图C.2;

  d) 三面A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D,图D.2;

  e) 三面B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E,图E.2;

  f) 三面C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F,图F.2;

  g) 四面A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G,图G.2;

  h) 四面B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H,图H.2;

  i) 四面C型:碑体文字排列位置要求见附录I,图I.2。

  9.3.4 底座文字位置

  底座文字左对齐后四向居中排列,其中:

  a) 双面A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A,图A.3;

  b) 双面B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B,图B.3;

  c) 双面C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C,图C.3;

  d) 三面A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D,图D.3;

  e) 三面B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E,图E.3;

  f) 三面C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F,图F.3;

  g) 四面A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G,图G.3;

  h) 四面B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H,图H.3;

  i) 四面C型:底座文字排列位置见附录I,图I.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双面A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A.1 界桩三维图

  图A.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A.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双面B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B.1 界桩三维图

  图B.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B.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双面C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C.1 界桩三维图

  图C.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C.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三面A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D.1 界桩三维图

  图D.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D.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三面B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E.1 界桩三维图

  图E.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E.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三面C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F.1 界桩三维图

  图F.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F.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四面A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G.1 界桩三维图

  图G.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G.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四面B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H.1 界桩三维图

  图H.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H.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附录I

  (规范性附录)

  四面C型界桩规格图

  单位为毫米

  图 I.1 界桩三维图

  图 I.2 界桩碑体正视规格示例

  图 I.3 界桩底座文字示例

  参考文献

  [1] GB/T17796-2009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2] 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号

  [4]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6号

  [5]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3号

  [6]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

  [7]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民发 〔2012〕5号

下载说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下载帮助 | 下载声明 | 信息反馈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