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228-2025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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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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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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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28—202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结
一、适用范围
- 对象:现有及新建汽车维修企业(不含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涵盖整车维修、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
- 管理环节: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验收、排污许可、日常排放管理等。
二、实施时间与区域
- 现有企业:东城、西城、通州区自2025年7月1日执行;其他区自2026年1月1日执行。
- 新建企业: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关键术语
- 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10%的原辅材料及废料(如涂料、清洗剂)。
- 施工状态:按产品说明配比混合后施工的状态,溶剂型涂料需混合测试VOCs含量。
- 密闭空间:通过围护结构隔离污染物的封闭区域,开口需保持关闭。
四、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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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限值
- 涂料VOCs(施工状态下):
- 底漆/中涂≤540 g/L,色漆≤380 g/L,清漆≤420 g/L(哑光清漆符合国标即可)。
- 水性涂料不稀释,溶剂型按配比混合测试。
- 清洗剂VOCs:符合GB 38508标准。
- 涂料VOCs(施工状态下):
-
有组织排放限值
- 车间/排气筒出口(单位:mg/m³):
- 苯≤0.5,苯系物≤10,NMHC≤20。
- 燃烧处理工艺需按GB 37822折算浓度。
- 喷烤漆房加热炉:
- 颗粒物≤5,SO₂≤10,NOx≤80;排气筒低于15米时限值减半。
- 车间/排气筒出口(单位: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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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限值
- 厂区监控点(单位:mg/m³):
- 苯(1h均值)≤0.1,苯系物≤1.0,颗粒物≤1.0,NMHC(1h均值)≤2.0,任意一次≤8.0。
- 厂区监控点(单位:mg/m³):
-
设施与管理
- 排气筒高度≥15米(安全或工艺特殊除外)。
- 工艺要求:
- 调漆、喷漆、烘干等作业在密闭空间进行,废气收集处理。
- 活性炭吸附装置需按附录A计算更换周期(碘吸附值≥650时,k=1.07块/kg)。
- 危废存放符合GB 18597,台账保存5年。
五、监测要求
- 频次:钣喷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监测,公开结果。
- 方法:
- 有组织排放:按GB/T 16157等标准采样,间歇排放连续采样。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在车间门窗外1米,1.5米高处,1小时均值或3-4次采样。
- 分析标准:采用HJ 583、HJ 604等测定苯、NMHC等污染物。
六、监督与处罚
- 监督主体: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超标判定:
- 有组织排放:任意1小时均值超标。
- 无组织排放:1小时均值或任意一次值超标。
- 违法处理:未履行吸附剂更换等控制要求,依法追责。
七、附录要点
- 附录A(活性炭更换):公式P=k×m,碘吸附值决定k值(650以上为1.07,400-650为0.85)。
- 附录B(台账示例):记录原辅材料用量、钣喷量、活性炭充填量及更换、设施维护等内容。
八、主要更新(对比2015版)
- 新增清洗剂VOCs限值,加严涂料限值。
- 细化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新增NMHC任意一次限值。
- 强化管理措施:如台账保存、活性炭更换计算、危废管理等。
- 明确低排气筒限值减半,鼓励高空排放。
该标准通过严格限值、细化监测及管理要求,旨在降低汽车维修业VOCs和颗粒物排放,助力北京市空气质量改善。企业需重点关注原辅材料合规性、设施密闭性、活性炭更换周期及监测记录,确保符合新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