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205-2024 地化录井仪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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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205—2024代替SY/T6205—1996

地化录井仪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eochemical logging instrument

2024-09-24发布2025-03-24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SY/ T6205—2024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要求 2
4.1 环境要求 2
4.2一般性要求 2
5技术指标 3
5.1气路系统 3
5.2性能指标 3
6试验方法 6
6.1试验条件 6
6.2外观检测 6
6.3 环境适应性试验 6
6.4绝缘性安全试验 7
6.5 气路系统密封性 7
6.6 气路系统稳定性 7
6.7 技术指标检验 7
6.8 仪器检查、检验记录 11
7检验规则 11
7.1检验分类 11
7.2出厂检验 11
7.3型式检验 12
7.4 判定规则 13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13
8.1标志 13
8.2包装 13
8.3运输 14
8.4贮存 14
SY/T620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6205—1996《地化一气测综合录井仪技术条件》,与SY/T 6205—199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1、3.2、3.3、3.4);
b)更改了地化录井仪的环境条件,分别做了工作和贮存两方面的要求(见4.1.1、4.1.2,1996年版的3.1);
c)增加了关于热蒸发烃色谱分析、轻烃分析(见5.2.2、5.2.3、6.7.2、6.7.3);
d) 更改了“检验项目”“检验规则”(见7.2、7.3,1996年版的第5章);
e)更改了“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见8.1、8.2、8.3、8.4,1996年版的第6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仪器仪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石化经纬有限公司中原测控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德安、万利、张新华、王勇、潘立雄、王新玲、林秋野、孙绍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6年首次发布为SY/T6205—199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地化录井仪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化录井仪(以下简称“仪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油气勘探开发中地化录井仪的生产、检验和质量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602—2012 岩石热解分析
GB/T25480仪器仪表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GB/T 30431—2020实验室气相色谱仪
SY/T5102—2016石油勘探开发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化录井geochemicallogging
采用热解分析和气相色谱分析方法,按预置的温度和升温过程,对岩屑、岩心、井壁取样样品中的烃类和有机碳进行含量或组成分析的录井方法。
注:一般意义上包含岩石热解分析、热蒸发烃色谱分析及轻烃分析三种方法。
3.2
岩石热解分析rockpyrolysisanalysis
在特殊裂解炉中对岩石样品进行程序升温,使样品中的烃类和干酪根在不同温度下挥发和裂解,根据烃类和干酪根挥发或裂解的温度差异,采取温度区间积分法,分别测定气态烃、液态烃及裂解烃的含量的一种分析方法。
3.3
热蒸发烃色谱分析thermalevaporativehydrocarbonchromatographicanalysis
采用热分离法,对储集岩样品进行300℃~350℃恒定温度加热,样品蒸发释放出的热解烃经由气相色谱仪分离出单一化合物的分析方法。
3.4
轻烃分析lighthydrocarbon analysis
采用顶空气相色谱分析方法,将岩屑、岩心、井壁取心等样品加热到80℃~90℃,稳定不低于20min,对其释放出来的C₁~C, 烃类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在钻井现场定量评价储层流体性质信息的录井方法。
4要求
4.1环境要求
4.1.1环境温度
仪器应能满足以下环境温度条件。
——工作:15℃~35℃。
——贮存:-40℃~70℃。
4.1.2相对湿度
仪器应能满足以下环境湿度条件。
——工作:≤85%。
——贮存:≤90%。
4.1.3其他要求
仪器周围无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无强电磁场干扰,无强振动,氢气远离火种。
4.2一般性要求
4.2.1外观
仪器外观清洁,无明显划痕,无腐蚀生锈现象,标牌、文字和符号清晰、端正。
4.2.2电源
要求UPS供电,其中:
——电压:交流200V~240V;
——频率:45Hz~52Hz;
——功率:≥2kV·A;
——续电时间:≥0.5h。
4.2.3振动及冲击条件
仪器的电源、信号处理、气体处理分析单元在下列工作及运输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振动条件:
·频率访问:5Hz~100Hz~5Hz, 正弦;
·加速度幅值:29.4m/s²;
·扫频速率:≤loct/min;
·试验时间:≥30min。 ——冲击条件:
·脉冲波形:半正弦波;
·持续时间:11ms;
·峰值加速度:49m/s²。
4.2.4供气气源
供气气源应符合:
——氮气:纯度不低于99.99%;
——氢气:纯度不低于99.99%;
——空气:干燥、无油及烃类物质。
4.2.5安全性能
在工作条件下,应符合:
——绝缘电阻:≥20MΩ;
——介电强度:电源线与机壳间应承受1500V、50Hz交流电,历时1min耐压试验而不出现击穿
及飞弧现象;
——过载保护:过载20%自动断路保护。
5技术指标
5.1气路系统
5.1.1密封性
气路系统的氮气、氢气、空气在0.2MPa压强下,0.5h压降不大于0.01MPa。
5.1.2稳定性
应符合GB/T30431—2020中4.5的规定。
5.2性能指标
5.2.1岩石热解分析
5.2.1.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基线漂移:≤0.1mV/30min;
b) 烃类最小检测量:0.001mg(烃)/g (岩石);
c)线性范围:0.001mg(烃)/g (岩石)~100mg(烃)/g(岩石)。
5.2.1.2温控系统
应符合以下要求:
a)FID恒温控制380℃±1℃;
b) 催化炉恒温控制380℃±1℃;
c) 吸附阱脱附温度控制应大于二氧化碳脱附温度,最高温度应小于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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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氧化炉恒温:600℃±1℃;
e)升温程序:分为三峰法和五峰法,分别见表1、表2;
f)程序升温线性:小于1℃/min。
注 :FID 为氢火焰离子化鉴定器的英文缩写。
表1三峰法 烃类相态 气态烃 液态烃 裂解烃 残余烃 参数名称 S S S₂ S 碳数范围 C₁~C₇ C₃~C C₃₄~C₆ 一 温度区间 20℃~90℃ 90℃~300℃ 300℃~600℃ 600℃ 时间范围 0min~2min 2min~5min 5min~12min 7min~12min
表2五峰法 烃类相态 气态烃 液态烃 裂解烃 残余烃 备注 参数名称 S S-1 S-1 S2-2 S2-3 RC 碳数范围 C₁~C Cg~C₄ C₁s~C₂s C₁s~C₂s C26~C₃ >C₃ 温度区间 90℃ 200℃ 200℃350℃ 350℃~450℃ 450℃~600℃ 600℃ 恒温时间 2min 1min 1min 1min 1min 7min~
12min 各温度区间升温速率均为50℃ /min。
5.2.1.3吸附剂活性
在常温下能定量吸附,高温下能定量脱附。重复相对偏差小于5%。
5.2.1.4催化剂活性
在380℃的条件下,转化率大于95%(催化剂失活周期大于1000块次无硫样品)。
5.2.1.5数据处理系统
应符合以下要求:
a)系统误差:不大于1%;
b)积分线性范围:0V~10V。
5.2.1.6综合指标
应符合以下要求:
a)S₂ 的顶峰温度(Tm):最大偏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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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热解烃含量(S):相对偏差小于10%;
c)残余碳百分含量(Sroc):相对偏差小于10%;
d) 仪器开机稳定时间不大于2h。
5.2.2热蒸发烃色谱分析
5.2.2.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应符合以下要求:
a)检测限:不大于3×10-¹lg/s(苯);
b)噪声:不大于0.05mV;
c) 漂移:不大于0.5mV/h;
d) 稳定时间:不大于2h。
5.2.2.2温度控制
应符合以下要求。
a)色谱柱室温度:
·控温范围:(室温+5)℃~400℃;
·控温精度:在200℃以内为±01℃,
在200℃~400℃为±0.2℃;
·温度梯度:(室温+5)℃~400℃,色谱柱有效区域内不大于1%;
·设定温度与指示温度之间偏差不大于1℃;
·设定温度与实际温度之间的偏差不大于2.5%;
·程序升温:四阶;
·升温速率:0℃ /min~25℃ /min;
·程序升温重复性:时间和温度的重复性均不大于2%;
·降温速度:由300℃降至100℃所需时间不大于10min。
b) 检测器温度控制范围:(室温+30)℃~400℃。
c) 进样器温度控制范围:(室温+30)℃~400℃。
d)热解炉温度控制:
·控温范围:(室温+30)℃~600℃;
·设定温度与显示温度的偏差:300℃时1℃,600℃时不大于2℃。
5.2.2.3开机稳定时间
仪器开机稳定时间不大于2h。
5.2.3轻烃分析
5.2.3.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应符合以下要求:
a)检测限:不大于3×10-¹g/s(苯);
b)噪声:不大于0.1mV;
c) 漂移:不大于0.5mV/h;
d)稳定时间:不大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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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温度控制
色谱柱色谱柱箱、汽化室、检测器、蒸发器的温度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色谱柱箱温度:
·控温范围:(室温+5)℃~250℃;
·控温精度:在200℃以内为±0.1℃;
·温度漂移:在(室温+5)℃~250℃以内仪器稳后不大于0.3℃/h;
·设定温度与指示温度之间偏差不大于1℃;
·设定温度与实际温度之间的偏差不大于2.5%。
·最高升温阶数:3阶;
·升温速率:1℃/min~20℃/min;
·程序升温重复性:时间和温度的重复性均不大于2%;
·降温速度:当室温为25℃时,色谱柱室温度从180℃降至35℃并达到稳定所用时间,不大于12min。
b) 汽化室、检测器、蒸发器控温范围:
·汽化室:(室温+30)℃~250℃;
·检测器:(室温+30)℃~250℃;
·蒸发器:(室温+30)℃~99℃。
5.2.3.3开机稳定时间
仪器开机稳定时间不大于2h。
6 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工作条件应符合SY/T 5102—2016中规定的基准工作条件, 并满足第4章要求。
试验设备主要包括:
——数字万用表(四位半型);
——兆欧表(DC500V);
——精密压力表;
——秒表(精度0.1s);
——标准温度计(精度0.01℃);
——流量计;
——天平;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试验箱、振动试验台、冲击试验台、高温高压试验装置、模拟运输振动试验台)。
6.2外观检测
目检,应符合4.2.1的规定。
6.3环境适应性试验
温度:按SY/T5102—2016中第5章及本文件4.1.1的规定做高温、低温试验,仪器应无损伤, 并能正常工作。
湿度:按SY/T5102—2016中第17章的方法及本文件4.1.2的规定做恒定湿热试验,仪器应无损伤,并能正常工作。
振动:按SY/T 5102—2016中第13章规定的方法及本文件4.2.3的条件做振动试验,应无机械损伤,并能正常工作。
冲击:按SY/T5102—2016中第14章的试验方法及本文件4.2.3的条件做冲击试验,应无机械损伤,并能正常工作。
6.4绝缘性安全试验
用500V兆欧表检测仪器的电源线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仪器在不工作状态下,用0.25kV·A~2kV·A 高压实验台,在仪器电源线和机壳之间施以50Hz、1500V交流电压,历时1min,应符合4.2.5的要求。
按仪器的额定功率,加接负载。当超过规定负载时,应符合4.2.5的要求。
6.5气路系统密封性
6.5.1氮气气路密封性
在氮气入口处通入氮气,堵住连接检测器及进样杆的接头,用调节阀使阀后压强为0.2MPa,关断气源,稳定5min后,观察0.5h 内的压强,应符合5.1.1的要求。
6.5.2氢气及空气气路密封性
在相应气路中通入相应气体,堵住连接检测器的两通出口,用调节阀使阀后压强为0.2MPa,关断气源,稳定5min后,观察0.5h 内的压强,应符合5.11的要求。
6.6气路系统稳定性
按GB/T 30431—2020中第5章的试验方法做气路稳定性试验,应符合5.1.2的规定。
6.7技术指标检验
6.7.1岩石热解分析
6.7.1.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试验
按照GB/T18602—2012的第4章制备标样,按照GB/T 18602—2012的第7章设定分析条件,按以下要求检测试验:
a) 按照仪器出厂要求设置放大器灵敏度、衰减档位,载气(氢气)流速60mL/min, 空气流速500mL/min, 氮气流速30mL/min, 点火0.5h后,基线漂移应符合5.2.1.1 a) 的要求;
b) 进标准样品,其烃类最小检测量应符合5.2.1.1 b)的要求;
c) 进标样(不少于5点)实测,线性范围应符合5.2.1.1 c) 的要求。
6.7.1.2温控系统试验
试验方法为:
a)FID 升温至380℃,稳定0.5h 后,其温度指示应符合5.2.1.2 a)的要求;
b) 催化炉升温至380℃,稳定0.5h后,其温度指示应符合5.2.1.2b) 的要求; c)进样品试验,当残余碳出峰结束,其最高温度应符合5.2.1.2 c) 的要求;
d)升温600℃,稳定0.5h 后,其温度指示应符合5.2.1.2d)的要求;
e) 程序升温过程中,检查指示温度区间,并同时用精度为0.1s的秒表检查升温速率应符合5.2.1.2 e)的要求;
f)在升温过程中,用精度为0.1s 的秒表检查升温线性应符合5.2.1.2 f)的要求。
6.7.1.3吸附剂活性试验
试验方法为:
a)往二氧化碳吸附阱中慢慢注入2mL二氧化碳气体,经过催化管,FID检测应无响应信号;
b)往二氧化碳吸附阱中慢慢注入2mL二氧化碳气体,然后加热脱附,经催化后由FID检测,重复进样6次,吸附、脱附量及重复相对偏差应符合5.2.1.3的要求。
6.7.1.4催化剂活性试验
用二氧化碳1mL慢慢注入催化管,用气态方程换算甲烷质量,再用同质量甲烷进行检测对比,其催化剂转化率应符合5.2.1.4的要求。
6.7.1.5数据处理系统试验
用直流电源输入0V~10V 信号,其系统误差应符合5.2.1.5 a)的要求,积分线性范围应符合5.2.1.5 b)的要求。
6.7.1.6Tmar的偏差试验
在仪器进入准备状态并稳定后,先做不少于3次空白分析,再对标样做几次标样分析,当最后一次标样分析积分值与前一次相比偏差小于5%时,就以标样作样品,连续做5次样品分析。5次样品分析的Tm最大偏差值应符合5.2.1.6 a)的规定。
6.7.1.7 热解烃S₂的相对偏差试验
记录6.7.1.6中Tm的偏差试验5次样品分析的S₂值,根据公式(1)计算S 相对偏差N。
式中:
N—热解烃S₂的相对偏差;

…………………………
(1) S₂——标准样品实测值,单位为毫克每克(mg/g);
S2标——标准样品热解烃的标定量,单位为毫克每克(mg/g)。
6.7.1.8仪器开机稳定时间试验
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稳定性和最小检测量达到指标后,关机4h,然后重新开机,用时钟测量重新达到稳定性和最小检测量指标时的时间,应符合5.2.1.6d) 的规定。
6.7.2热蒸发烃色谱分析
6.7.2.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试验
按以下内容进行检测限及噪声、漂移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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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检测限:仪器运行稳定后,用微量注射器进样,连续七次,分别测量峰面积,取七次峰面积的算术平均数,然后按公式(2)计算检测限,应符合5.2.2.1a) 的规定。

………………………………………
(2) 式中:
D——检测限,单位为克每秒(g/s);
N——实测噪声,单位为毫伏(mV);
W—样品进样量,单位为克(g);
V——七次峰面积的算术平均数,单位为毫伏秒(mV·s)。
b)噪声及漂移:待仪器稳定后,实测其噪声及漂移,应符合5.2.2.1 b)、c) 的规定。
6.7.2.2 温度控制试验
按以下内容进行色谱柱箱温度控制试验及热解炉温度控制试验。
a)色谱柱箱温度控制试验:
1)控温范围、控温精度及温度漂移试验。
采用三点试验:低温点~室温加15℃,恒温1h后试验;中温点~150℃,恒温1h后试验;高温点~300℃,恒温1h 后试验。
用标准温度计置于恒温箱有效空间,达到规定恒温时间后,每隔5min观察和记录温度波动幅度的变化值,连续测量2h。
结果计算,按实测波动值计算控温精度;记录1h 的温度漂移量。计算结果应符合5.2.2.2 a) 的规定。
2)设定温度、指示温度偏差。
达到规定恒温时间后,读取温度显示值与设定值比较。比较结果应符合5.2.2.2 a) 的规定。
3)设定温度、实际温度偏差。
用标准温度计插入柱箱有效空间中,读取实际温度与设定值比较。比较结果应符合
5.2.2.2 a)的规定。
4)程序升温重复性。
程序升温试验条件见表3。
设定好各程序参数后,启动运行按键,同时用计时器实测各时间,重复试验三次。
恒温时间重复性按公式(3)计算。
温度重复性也可按公式(3)计算,但要将时间t 改为温度T。
先按公式(4)、公式(5)、公式(6)算出三次升温速率Ua、Ua、Us, 然后按公式(7)计算升温速率重复性。
表3热蒸发烃分析程序升温试验条件 初温℃ 初时min 升温速率℃/min 终温℃ 终时min 80 10 10 30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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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3) G—— 恒温时间重复性;
t——第1次测试的恒温时间值,单位为分钟 (min);
![]()
t——三次测试的恒温时间值的算术平均数,单位为分钟(min)。
式中:
Ta、T₂、T₃——三次升温时测得的阶段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o₁、To₂、T₀₃——三次升温时测得的起始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a、ta、t₃——三次升温所需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7)
式中:
U——第i次测试的升温速率;
U——三次升温速率的算术平均数。
计算结果应符合5.2.2.2 a) 的规定。
5)用秒表计时,实测柱室从300℃降至100℃的时间。测试结果应符合5.2.2.2a) 的规定。
b)热解炉温度控制试验:
1)控温范围:选300℃和600℃两点,恒温30min进行观察。
2)设定温度与显示温度偏差:在对300℃和600℃进行观察时,读取显示值与设定值比较。观察比较结果应符合5.2.2.2d) 的规定。
6.7.2.3仪器稳定时间试验
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检测限达到指标后,关机4h,然后重新开机,用计时器实测仪器重新达到检测限指标时的时间。启动时间应符合5.2.2.3的规定。
6.7.3轻烃分析
6.7.3.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试验试验方法与6.7.2.1同。
6.7.3.2 温度控制
按以下方式进行色谱柱室温度控制试验和蒸发器温度控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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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色谱柱室温度控制试验:
1)控温范围、控温精度及温度漂移试验。
在室温不大于25℃时,检测两点:低温点35℃,恒温1h 后试验;高温点180℃,恒温1h后试验。试验程序及结果计算采用6.7.2.2a) 的试验方法。
2)设定温度、指示温度偏差。
达到规定恒温时间后,读取温度显示值与设定值比较。比较结果应符合5.2.3.2 a) 的规定。
3)设定温度,实际温度偏差。
用标准温度计插入色谱柱箱有效空间中,读取实际温度与设定值比较。比较结果应符合
5.2.3.2 a)的规定。
4)程序升温重复性。
程序升温试验条件见表4。其试验程序与计算方法与6.7.2.2 a)中4)同。测试结果应符合5.2.3.2 a) 的规定。
表4轻烃分析程序升温试验条件
初温℃ 初时min 升温速率
℃/min 终温℃ 终时min 80 10 10 230 10
5)降温速度用秒表计时,实测柱室,从180℃降至35℃的时间。测试结果应符合5.2.3.2 a)的规定。
b)蒸发器温度控制试验:
1)控温范围:选70℃,恒温30min进行观察。
2)设定温度与显示温度偏差:在对70℃进行观察时,读取显示值与设定值比较。观察比较结果应符合5.2.3.2 b) 的规定。
6.7.3.3仪器稳定时间试验
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检测限达到指标后,关机4h, 然后重新开机,用计时器实测仪器重新达到检测限指标时的时间。启动时间应符合5.2.3.3的规定。
6.8仪器检查、检验记录
仪器检查、检验记录列入仪器技术档案予以保存。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2出厂检验
7.2.1检验条件
仪器出厂前应经过出厂检验,符合本文件规定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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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表5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类型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外观检测 4.2.1 6.2 O ● 2 环境适应性 4.2.2、4.2.3 6.3 O ● 3 安全性试验 4.2.5 6.4 O ● 4 气路系统密封性 5.1.1 6.5 ● ● 5 气路系统稳定性 5.1.2 6.6 ● ● 6 FID检测试验 5.2.1.1、5.2.2.1、5.2.3.1 6.7.1.1、6.7.2.1、6.7.3.1 ● ● 7 温控系统试验 5.2.1.2、5.2.2.2、5.2.3.2 6.7.1.2、6.7.2.2、6.7.3.2 ● ● 8 重复性试验 5.2.2.2a)、
5.2.3.2a) 6.7.2.2、6.7.3.2 ● ● 9 最小检知浓度试验 5.2.1.1、5.2.2.1、5.2.3.1 6.7.1.1、6.7.2.1、6.7.3.1 ● ● 10 仪器开机稳定时间 5.2.1.6、5.2.2.3、
5.2.3.3 6.7.1.8、6.7.2.3、6.7.3.3 O ● 11 吸附剂活性试验 5.2.1.3 6.7.1.3 O ● 12 催化剂活性试验 5.2.1.4 6.7.1.4 O ● 13 T.偏差试验 5.2.1.6 6.7.1.6 ● ● 14 热解烃S相对偏差试验 5.2.1.6 6.7.1.7 ● ● 15 数据处理系统试验 5.2.1.5 6.7.1.5 ● ● 注:“●”表示应检项目;“O”表示可不检项目。
7.3型式检验
7.3.1检验条件
在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有工艺、材料、结构方面的重大改变时;
b) 正常生产时,按表6规定累计生产数量进行周期性试验;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SY/T 6205—2024
7.3.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5。
7.3.3检验抽样
型式检验应在合格品中随机抽取进行检验,抽样数目见表6。
表6抽样检验数目
单位为支
累计生产数量 最佳样品数 最大样品数 1~50 1 1~2 50~100 2 2~3 100~200 2 2~4 200以上 4 4~6
7.4判定规则
7.4.1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仪器为合格品。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调整或更换部分电子元器件、零部件,经整改后可重新进行出厂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型式检验
如果所抽样品中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次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次总数不超过3项,并且不同样品没有出现同一项不合格项),则可再抽取两倍于首 次抽样数量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该批次仪器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为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
仪器所涉及的每一个独立部件应在相应壳体部位做标识,注明:
a)仪器名称与型号;
b)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c)仪器出厂编号和日期;
d)电源标识。
8.2包装
仪器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仪器包装箱内应有:
a)产品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装箱单;
d) 其他质量证明材料。
8.3运输
运输标志要求按GB/T 6388的规定执行,运输中应防止雨雪淋污、剧烈振动、翻倒和滚动。在 包装完整条件下,允许使用一般运输工具,其要求按GB/T 25480的规定执行。
8.4贮存
仪器可贮存于-40℃~70℃、相对湿度不大于90%的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的库房中。长期贮存应定期(不超过6个月)通电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