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672-2024 天然气处理厂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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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75-010CCS E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672—2024代替SY/T6672—2006

天然气处理厂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natural gas processing plan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24-09-24发布2025-03-24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SY/T6672—2024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选址 2
5设计 2
6建设 3
7运行 3
8检维修 4
9退出 5
参考文献 6

SY/T 667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6672—2006《天然气处理厂保护环境的推荐做法》,与SY/T6672—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定义的对象由“主要有毒物质的大气污染源、改扩建、排放、降水、地下饮用水源、挥发性有机物”修改为“天然气处理厂、初期污染雨水、环境保护措施”(见第3章,2006年版的第3章);
c) 删除了遵守法规的有关内容(见2006年版的第4章);
d) 增加了选址过程中的相关要求(见第4章);
e)增加了设计过程中的相关要求(见第5章);
f)更改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地表及地下水”修改为“水污染防治”(见5.2,2006年版的
第5章);
g) 更改了废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大气排放”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见5.3,2006年版的第6章);
h)更改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固体废物控制”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见5.4,2006年版的第7章);
i)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见5.5);
j)增加了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要求(见第6章);
k)增加了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见第7章);
1)增加了运行防治管理相关要求(见第7.2);
m)更改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要求,“排放报告”修改为“排污许可管理”(见7.3,2006年版的第8章);
n) 增加了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相关要求(见7.4);
o) 增加了检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要求(见第8章);
p) 更改了退出过程中的相关要求,“现场关闭及恢复”修改为“退出”(见第9章,2006年版的
第9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业环境保护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波、贾宇、李静、戴忠、罗小兰、易容、连伟、焦艳军、刘春艳、林冬、朱世仁、辛琦、范锐、岑岭、李涛、徐文龙、刘宁、孟江龙、周明宇、刘安琪、张永娟。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年首次发布为SY/T6672—200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SY/T6672—2024
天然气处理厂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然气处理厂选址、设计、建设、运行、检维修、退出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陆上建设的天然气处理厂选址、设计、建设、运行、检维修、退出过程中的环境保 护工作。天然气采气井站进行脱硫或脱水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3972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0934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127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SY/T6596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然气处理厂naturalgasprocessing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碳)、脱水、烃水露点控制、产品分馏、凝液回收、凝析油稳定,以及对产出的酸气和废水进行处理的工厂。
3.2
初期污染雨水initial polluted rainwater
SY/T6672—2024
可能受物料污染区域地面的初期污染雨水。宜取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5min~30min降水量或降雨初期20mm~30mm厚度的降雨量。
3.3
环境保护措施environmentalprotectionmeasures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方法、手段及办法。
注:包括技术措施和非技术措施,如污染治理设施、监测设施等。
4选址
4.1厂址选择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应通过比选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2厂址选择应优先避让各类生态敏感区,符合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管理要求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4.3污水排放口选择应开展专项论证,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4.4厂址应具备良好的大气扩散条件,在山区或丘陵地区选址时应避开窝风地段,并应远离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民区,且宜位于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5厂址不应选择在0类、1类声功能区域。
5设计
5.1总体要求
5.1.1初步设计文件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1.2宜选用能源和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运行稳定的工艺、设备及综合利用技术。
5.2水污染防治
5.2.1排水系统应进行雨污分流设计。
5.2.2污水宜优先回用,无法回用的应处理后达标外排或回注。
5.2.3在满足地方、行业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处理成本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5.2.4工程设计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事故状态下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环境。
5.2.5 污染防治分区及防渗措施的设计应满足GB/T 50934、HJ 610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污水处理系统、维修车间涉及使用和产生矿物油、有机溶剂等的区域应重点防渗。
5.2.6事故水池容积应将罐区物料量、防火堤容积、装置区或储罐区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时的消防用水量、降雨量等纳入核算范畴;涉及油罐区的项目,事故水池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单个最大储油罐容积。
5.2.7工艺装置区应设置环形雨水沟,环形雨水沟应设置雨污切换装置,初期污染雨水应进入污水收集系统,切换设施宜在地面上操作;环形沟外应设置50mm~150mm围堰,检修专用通道应加漫坡处理。
5.2.8盛装可能对环境有污染物质的储罐区应设置围堤,所围容积不小于单个最大罐体的设计贮存容积。
5.2.9锅炉排污水、除盐水制水系统浓水、循环水系统浓水宜处理后回用,不能回用的应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5.2.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计应满足HJ353的要求。
5.2.11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测井。
5.3大气污染防治
5.3.1 处理工艺选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GB39728的要求。
5.3.2应采取设备密闭、液面封闭、废气收集及末端处理等措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要求。
5.3.3火炬及其引燃设施应设计工作状态连续监测设施,监测火炬气流量、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5.3.4硫黄回收装置、锅炉、加热炉、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等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应按照HJ397的要求设计采样口、采样平台及到达采样平台的爬梯。
5.3.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计应满足HJ75的要求。
5.3.6在硫黄成型机散发有害气体和硫蒸气的部位应设置排气罩。排气罩设计宜采用密闭罩,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宜小于2m/s。
5.3.7产生臭气的污水池应设计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恶臭处理装置废气满足GB14554中有组织排放标准后排放。
5.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5.4.1处理厂应设计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应满足GB18597和HJ2025的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应满足GB 18599的要求。
5.4.2 宜在废水处理设施附近同步设计污泥减量化和暂存设施。
5.5噪声污染防治
5.5.1总图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高噪声设备应尽量远离厂区围墙。
5.5.2宜选择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宜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6建设
6.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2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实施前分析是否构成重大变动。构成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3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取得回执,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
6.4应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编制验监测报告。
7运行
7.1总体要求
7.1.1应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及自行监测、环境风险管控、应急管理及环境保护培训等。
7.1.2废水、废气、噪声排放口应按照GB15562.1的要求设置环境保护标识,危险废物贮存、利用、
SY/T6672—2024
处置应按照GB 15562.2、HJ 1276的要求设置标识。
7.1.3不应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应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7.1.4应制定污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等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参数信息卡,定期开展环保设施巡检、维护工作,并对装置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7.2运行防治管理
7.2.1应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装置运行参数,确保污水处理达标。
7.2.2污水需回注的,应按照SY/T 6596的要求执行。
7.2.3应建立污水管网图等相关图件。
7.2.4依据现场酸气气质等数据变化情况,应及时进行参数调整、工艺操作,尾气达标排放。
7.2.5按照GB39728的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7.2.6定期开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造成噪声污染的应进行治理。
7.2.7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的应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7.2.8应采取源头控制、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措施降低处理厂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7.2.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和处置管理应符合GB18599的要求。
7.2.10 危险废物应按照HJ1259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和处置管理应符合GB 18597、HJ 2025、HJ 1276的要求。
7.2.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7.2.12固体废物管理宜采取信息化方式。
7.3排污许可管理
7.3.1按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维护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真实、有效,据实填报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7.3.2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制订环境监测计划,并按期开展监测。
7.3.3 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按照HJ355、HJ75等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7.4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管理
7.4.1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评估等级为重大的风险源每年进行一次再评估,新增风险源应及时组织评估。
7.4.2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并及时治理,治理资金应专款专用。
7.4.3 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应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演练1次,并评估预案有效性和完善应急预案。
8检维修
8.1检维修作业应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方案,规定污染物产生、收集、转移、处理处置等要求。
8.2装置检维修前宜将污水处理系统前端的污水池保持在低液位水平。
8.3开停产期间,宜将高压天然气引至燃烧气系统进行消耗,减少天然气进入火炬系统燃烧排放。
SY/T6672—2024
8.4装置检维修应设置固体废物临时收集设施,固体废物应分类存放、随产随清。
9退出
9.1退出应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方案,规定污染物、建筑垃圾等处理处置措施。
9.2处理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存在土壤污染的应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SY/T6672—2024
参考文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