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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810-2024 油气交接计量准则

  • 文件大小:3.77 MB
  • 标准类型:石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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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5.180.30CCSE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7810—2024

  油气交接计量准则

  The criteria for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custody transfermeasurement

  2024-09-24发布2025-03-24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SY/ T7810—2024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原则 3

  5计量设施 3

  5.1通用要求 3

  5.2 计量设施配置 3

  5.3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 4

  6计量过程 4

  6.1通用要求 4

  62 原油和成品油 4

  6.3天然气 5

  6.4 计量异议和争议的处理 5

  7计量人员 6

  8 计量资料 6

  9交接计量协议 6

  SY/T781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气计量及分析方法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部、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勘探开发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再扬、刘宪英、王学文、肖迪、毕海鹏、周阳、余焱冰、赵成海、刘博、陈学锋、崔广伟、王志学、吴韬、杨雪峰、刘闯、侯丽艳。

  油气交接计量准则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油气交接计量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计量设施、计量过程、计量人员、计量资料和交接计量协议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陆上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的交接计量,化工产品的交接计量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9109.1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第1部分:一般原则

  GB/T9109.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第5部分:油量计算

  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11885 自动轨道衡

  GB/T 13609 天然气取样导则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GB/T 17747(所有部分)天然气压缩因子的计算

  GB/T 18603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 18604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 19779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

  GB/T 21391用气体涡轮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 21446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21451.2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中液位和温度自动测量法第2部分:油船舱中的液位测量

  GB/T2145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中液位和温度自动测量法第5部分:油船舱中的温度测量

  GB/T 22723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GB/T 27867石油液体管线自动取样法

  GB/T 27894(所有部分)天然气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组成和计算相关不确定度

  GB/T 30490天然气自动取样方法

  GB/T30491.1天然气热力学性质计算第1部分:输配气中的气相性质

  JJF1014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

  JJF1993天然气能量计量技术规范

  SN/T 0188.2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Y/T 7810—2024

  SN/T0188.3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SN/T0188.4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4部分:轨道衡鉴重

  SN/T 2389.13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第13部分:石油及其液态产品船舱静态计重

  SN/T 2389.17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第17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SY/T 566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 SY/T 5670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SY/T 5671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 SY/T 6658 用旋进旋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 6659 用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 6660 用旋转容积式气体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 7551 用槽道式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 766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自动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交接计量custody transfer measurement

  在交接各方共同认可的交接地点进行油气产品转移过程中,由交方组织进行的数量计量、结果确认及相关活动。

  注:在数量计量过程中,除测量流量和容量外,原油交接计量还需取样分析测定原油密度和含水量,成品油交接采用体积流量计和容器计量时还需取样分析测定成品油密度,成品油交接采用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计量时根据需要取样分析测定成品油密度,天然气交接计量还需取样分析测定天然气组分。

  3.2

  交方partyofdelivery

  油气交接的交付方,是进行数量计量操作的行为主体。

  3.3

  接方partyofreceipt

  油气交接的接收方,是进行数量计量监督和确认的行为主体。

  3.4

  相关方relevant party

  油气交接中除交方和接方以外与交接计量相关的各方。

  3.5

  交接计量设施custodytransfermeasuringfacility

  用于交接计量的计量系统、分析化验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3.6

  交接计量凭证custodytransfermeasuringreport

  油气交接双方用于油气数量确认的凭证。

  注1:交接计量凭证中包含交接计量时间、交接数量、计量单位、交接方等必要的信息。

  注2:交接计量凭证亦称为计量报告、计量凭证、提单、出库单、数量确认书等。

  注3:交接计量凭证的算法需获得交接双方的认可。

  3.7

  计量数据measuring data

  影响油气量结算结果的相关参数数据。

  注:原油交接计量,计量数据包括流量(体积量)、温度、压力、原油密度和原油含水量等;成品油交接计量,计量数据包括质量流量(体积流量或体积量)、温度、压力和成品油密度等;天然气交接计量,计量数据包括流量、温度、压力、天然气组分等。

  4 基本原则

  4.1交接计量遵循交方计量、接方监督、过程透明、数据共享、结果可追溯的原则。

  4.2对于某一具体油气交接计量活动,交方、接方和交接地点是唯一的。

  4.3 交方负责交接计量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4.4 接方监督油气交接计量过程,确认交接计量数据。

  4.5相关方可通过合同与交方或接方形成委托或授权的契约关系,并按合同对交接计量实施监督,对油气交接计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

  4.6油气交接计量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原油和成品油交接数量计量采用质量计量单位,天然气交接数量计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能量或体积计量单位。

  5计量设施

  5.1通用要求

  5.1.1交方应负责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1.2交接计量设施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油气交接计量技术和设备。

  5.1.3在交接计量设施完成安装调试后、投入运行前,交方应负责组织实施交接计量设施功能确认,接方参与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注:功能确认是按规定的方法,对影响交接计量设施最终量值的各项功能指标进行确认,包括资料确认和数量计量设施、化验设施功能确认。

  5.1.4 计量设施的计划性检维修应提前通知接方,接方应予以配合。

  注:计量设施计划性检维修,双方需同步进行。

  5.2计量设施配置

  5.2.1原油和成品油交接数量计量优先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不具备动态计量条件的可采用金属罐、船舱、衡器等静态计量方式。

  5.2.2 原油和成品油流量计动态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GB/T9109.1的规定。动态交接计量系统宜采用自动计量方式,动态自动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SY/T 7667的规定。

  5.2.3原油和成品油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SY/T 5669的规定。

  5.2.4原油和成品油铁路罐车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SY/T5670的规定。

  5.2.5原油和成品油汽车油罐车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JJF1014的规定。

  5.2.6原油和成品油船舶舱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SN/T2389.17和SN/T2389.13的规定。

  5.2.7 原油和成品油汽车衡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SN/T 0188.3的规定。

  5.2.8原油和成品油动态轨道衡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GB/T 11885的规定。

  5.2.9原油和成品油静态轨道衡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SN/T0188.2和SN/T0188.4的规定。

  5.2.10 天然气体积计量和能量交接计量系统的配置应符合GB/T 18603的规定。

  SY/T7810—2024

  5.2.11油气分析化验实验室应满足检验参数的需要。

  5.3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期间核查

  5.3.1计量器具应由交接双方认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检定合格或校准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5.3.2交方负责制订交接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并组织实施。交方组织实施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时,应提前通知接方,并为现场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5.3.3原油流量计和新建、改扩建计量系统的成品油流量计应采用在线实流检定/校准。

  5.3.4 运行压力2.5MPa及以上的天然气流量计应采用实流检定/校准。

  5.3.5交方应定期组织对流量计开展期间核查,接方监督。

  注:期间核查的时间间隔和方法由交接双方根据流量计的交接量、介质成分、交接工况、使用频度等因素确定。

  5.3.6具备自诊断功能的流量计,交方应定期对流量计进行在线使用中性能检测,接方监督。

  5.3.7交接双方应定期共同对在线分析仪器进行核查。

  6计量过程

  6.1通用要求

  6.1.1交接双方在交接前应确认计量设施状态和计量器具封印正常,组态、参数设定满足计量要求。

  6.1.2交方应负责计量并出具交接计量凭证,接方宜监督并负责复核确认。

  6.1.3交接双方应按约定时间在交接计量凭证上签字或(和)盖章对交接数量确认。交接计量凭证宜采用电子版。

  6.1.4交方应负责实施计量数据和计量资料的共享,相关方可依据约定共享。

  6.1.5交方在计量过程中发现计量设施状态异常,应及时通知接方并做好记录。

  6.1.6交方在切换计量流程、临时性维修更换计量设施和调整设定计量参数前,应及时通知接方,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操作处理。

  6.1.7交方应负责油气产品的取样、封样、转移和分析测定,接方宜监督。

  6.1.8交方应负责留取样品,并按双方约定方式保存。

  6.2原油和成品油

  6.2.1流量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取样和分析化验等操作应符合SY/T 5671的规定,油量计算应符合GB/T 9109.5的规定,自动计量系统油量计算应符合SY/T 7667的规定。

  6.2.2 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取样和分析化验等操作应符合SY/T 5669的规定,油量计算应符合GB/T19779的规定。

  6.2.3 铁路罐车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取样和分析化验等操作应符合SY/T 5670的规定,油量计算应符合GB/T19779的规定。

  6.2.4 汽车油罐车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取样和分析化验等操作应符合JJF1014的规定,油量计算应符合GB/T19779的规定。

  6.2.5船舶舱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取样和分析化验等操作应符合SN/T 2389.17和SN/T 2389.13的规定,油船舱中液位自动测量应符合GB/T 21451.2的规定,油船舱中温度自动测量应符合GB/T 21451.5的规定,油量计算应符合GB/T 19779的规定。

  6.2.6汽车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操作应符合SN/T0188.2和SN/T0188.3的规定。

  6.2.7动态轨道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操作应符合SN/T0188.2的规定。 6.2.8 静态轨道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操作应符合SN/T 0188.2和SN/T 0188.4的规定。

  6.2.9取样方式宜采用自动取样,手工取样应符合GB/T 4756的规定,自动取样应符合GB/T 27867的规定。

  6.2.10 流量计动态计量油量计算采用流量计系数法或基本误差法。流量计采用在线检定/校准方式时,交接油量计算应采用流量计系数法。

  注1:流量计系数法是指在流量计计量期间,流量计所计量的体积量乘以流量计系数,并经温度、压力等修正后

  得到的毛标准体积,将毛标准体积扣除含水量后的净标准体积作为交接双方认可的油品交接数量。

  注2:基本误差法是指流量计运行期间,如果其误差在允许的基本误差(±0.20%)限内,则流量计系数视同为1.000,即不对流量计示值误差进行修正,所计量的油品体积量经温度、压力及扣除含水等修正后的数量作为交接双方认可的油量交接数量。

  6.3天然气

  6.3.1超声流量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和气量计算应符合GB/T18604的规定。

  6.3.2涡轮流量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和气量计算应符合GB/T 21391的规定。

  6.3.3 标准孔板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和气量计算应符合GB/T 21446的规定。

  6.3.4旋进旋涡流量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和气量计算应符合SY/T 6658的规定。

  6.3.5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和气量计算应符合SY/T 6659的规定。

  6.3.6 旋转容积式流量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和气量计算应符合SY/T 6660的规定。

  6.3.7槽道式流量计交接计量系统的数量计量和气量计算应符合SY/T 7551的规定。

  6.3.8 采用能量计量,能量测定应符合GB/T 22723的规定,能量计量系统评价和能量计量结果核验及等级评定方法应符合JJF1993的规定。

  6.3.9 取样系统的设计和操作导则应符合GB/T 13609的规定,累积取样系统应符合GB/T 30490的规定。

  6.3.10组成分析应符合GB/T 13610的规定,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组成和计算相关不确定度应符合GB/T 27894(所有部分)的规定。

  6.3.11工况条件下压缩因子和密度的计算应符合GB/T 17747(所有部分)的规定。工况条件下声速、焓、熵、等熵指数等物性参数的计算应符合GB/T 30491.1的规定。标况条件下压缩因子、密度和高位发热量等物性参数的计算应符合GB/T11062的规定。

  6.4计量异议和争议的处理

  6.4.1交接双方对交接计量结果和交接计量过程有异议,应在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24h 内给予响应。

  6.4.2任一方提出计量异议后,应先按交方核算的交接量签认,并将计量异议记录在交接计量凭证上。 双方应在不影响交接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共同查找原因、协调处理,各方不应擅自停止履行合同1协议义务。

  6.4.3对计量结果提出异议后,交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交接计量器具、品质化验仪器、原始记录、操作过程、人员资质等进行复核,接方监督。

  6.4.4计量器具、油气样品如需复检,交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接双方认可、有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经检定/校准、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双方应依据交接计量协议进行差量退补,复检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否则由提出方承担。

  6.4.5计量异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执行计量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6.4.6计量争议仲裁调解后,交接双方应及时执行调解结果。

  7计量人员

  7.1交接计量人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计量基础知识和石油天然气交接计量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7.2 交接计量人员应熟练掌握所从事交接计量操作及化验项目的技能,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的能力。

  7.3交接计量人员应按照计量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操作,对所出具数据负责。

  7.4 交接计量人员应保证计量、分析化验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

  8计量资料

  8.1交方应建立、保存完整的计量资料档案。

  8.2 交接计量资料与数据记录应完整,交接计量资料宜包括如下内容:

  ——计量设施台账及使用说明书;

  ——原始计量数据记录;

  ——交接计量凭证;

  ——化验分析报告;

  —计量器具和分析化验仪器的检定/校准证书;——计量器具初始组态报告;

  ——维修/更换记录;

  ——影响计量的组态参数调整/修改记录和事件记录。

  8.3交方应向接方提供化验分析报告、计量器具和化验分析仪器的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注:接方有权查看检定/校准证书原件。

  8.4交方应负责保存交接计量资料,保存时间如下:

  ——计量设施台账及使用说明书,宜保存至计量设施报废时止;

  ——原始计量数据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交接计量凭证,宜保存3年以上;

  —化验分析报告,宜保存3年以上;

  ——计量器具和分析化验仪器的检定/校准证书,宜保存3个检定周期/校准间隔;

  ——计量器具初始组态报告,宜保存至计量器具报废时止;

  ——维修/更换记录,宜保存至计量设施报废时止;

  —影响计量的组态参数调整/修改记录和事件记录,宜保存3年以上。

  8.5 电子的数据记录、交接计量凭证和事件记录等,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

  9交接计量协议

  9.1 交接计量前,交接双方应签署交接计量协议。

  9.2交接计量协议宜包括如下内容:

  ——交接计量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交接计量主体及其代表签字盖章;

  ——交接界面(交接地点、责任界面、责任范围等)、交接计量工况参数范围(含温度、压力等);——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等;

  ——交接计量方式、交接计量器具及其准确度等级;

  ——交接计量器具管理(含检定/校准、期间核查、性能检测、故障处理和运行维护等); ——交接计量过程(或称为交接程序);

  ——样品采集方式和样品保存时间;

  ——油气量计算方法;

  ——交接计量人员;

  ——计量争议的解决方式;

  ——差量退补方法;

  ——交接计量资料、计量数据保存要求;

  ——交接计量协议的有效期及进行变更和补充的程序。

  9.3当适应性条件变更,经交接双方同意,可进行补充或重新修订交接计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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